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46號
原 告 東谷旅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魏玉愛
訴訟代理人 吳佶
諭律師
被 告 李景豪
上列被告因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749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景豪因偽造有價證券等
刑事案件(本院109 年
度訴字第17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諭知無罪
之判決在案,而經訴訟代理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
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