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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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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9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46號 原   告 東谷旅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魏玉愛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李景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749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景豪因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本院109 年 度訴字第17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諭知無罪 之判決在案,而經訴訟代理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 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