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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95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56號 原   告 質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男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丁于芳即富祥工業社 被   告 許竹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8年度自字第32號、109年度自 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除訴之聲明第二項之「附圖一」、「 附圖二」均應更正為「附圖三」外,餘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抗辯:伊等沒有侵權行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 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 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 款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 院為之;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或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7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2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自字第32 號、109年度自字第2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在案, 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