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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陳源清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黃坤讓       伸健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卓秀鳳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瑩律師 被   告 馬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朝富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黃坤讓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43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