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陳源清
訴訟
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被 告 黃坤讓
伸健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卓秀鳳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
乃瑩律師
被 告 馬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朝富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黃坤讓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43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