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智簡字第73號
被 告 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鄭大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6691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110年度中智簡字第73號刑事簡易判決之
原本及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
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八福健康生技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民國106年間自「八福健康生技有限公司」更名為「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足憑,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公司名稱記載為「八福健康生技有限公司」,顯係出於誤寫,自均應更正為「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