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延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9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延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累犯,處
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第7 列「致使該招牌損壞不
堪使用」補充為「以此方式致該招牌表面壓克力板輕微凹損而損壞」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明延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中簡字第866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憑,是被告於受上開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依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觀之,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指應量處最低
法定刑、且無法
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爰
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手段解決問題,竟為本案毀損他人物品之
犯行,法治觀念薄弱,實有不該,並斟酌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
告訴人嘉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和解並
予以賠償
等情,參以被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
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緝卷第3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被告為上開犯行雖有使用某不詳鐵鎚,惟本院審酌該物並未
扣案,且應係日常生活中所常見,倘予
沒收或
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
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優股
110年度偵緝字第979號
被 告 陳明延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民國108年6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警惕,復
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上午10時
4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嘉鎷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鎷公司)位於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之商店,持鐵鎚敲打該公司上開商店之展間大門
招牌,致使該招牌損壞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嘉鎷公司。
二、案經嘉鎷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陳明延於偵查中坦認不諱,核與告
訴
代理人羅兆晟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
據
證人即到場處理員警葉耀澤於偵查中證述屬實,復有報價
單、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及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警員職務報告等在卷
可稽。核與被告之
自白相符,其自白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被告有犯
罪事實欄
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
足憑,其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 怡 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
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
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
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