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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中簡字第 239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珮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0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珮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滴靈靈防蚤蟲噴劑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珮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7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12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依被告之本案犯罪情節觀之,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項竊盜前科,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仍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再度為滿足自己私慾,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應予嚴懲,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財物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所竊得之滴靈靈防蚤蟲噴劑1罐,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松股
                                    110年度偵字第30581號
  被   告 江珮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珮慈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甫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10年5月19日晚間,搭乘不知情之李沅棋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經營之寵物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58分許,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商品滴靈靈防蚤蟲噴劑1罐(市價新臺幣310元),得手後藏放在隨身之包包內,未取出結帳即離開店內,搭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店長李佳玲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委由李佳玲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珮慈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李佳玲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翻拍照片、蒐證照片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檢察官 黃政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