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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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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黃御書 訴訟代理人 李涵律師 被   告 邱偉聖       泰新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雅慧 被   告 大都會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殷毓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