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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蔡孟翰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高英智       光吳土木包工業即吳偉峰       宸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吟蘋 被   告 上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珍芳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高英智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 9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