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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附民字第 2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77號 原   告 林佩竹 被   告 黃建福 被   告 嘉茂生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禮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