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49號
原 告 王曉雷
被 告 姚秋貴(已歿)
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3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姚秋貴被訴過失傷害之
刑事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1397號判決不受理,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