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家銘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4744號),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於民國
108年12月24日查獲被告江家銘為負責人之佑欣金屬有限公
司,委託不知情之赫聲報關有限公司向臺中關申報貨運自中
國大陸進口貨物乙批(進口報單號碼:DA/08/204/H1050、
主提單號碼:Z000000000)內藏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
及針織衫共2件、「le coq sportif」商標之T恤、套頭衫共
27件後,報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調查,於109年7月7
日為臺中關人員在臺中港10號碼頭進口倉,查扣上開仿冒商
標商品,因認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744號
為
不起訴處分。惟該案中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
及針織衫共2件、「le coq sportif」商標之T恤、套頭衫共
27件,經
鑑定後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貞觀
法律事務所鑑
定報告書及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品鑑定及侵權金額估
價報告在卷
可按,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另按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
字第14744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之情,
有臺中關貨物
扣押收據及
搜索筆錄、進口報單、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
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品鑑定及
侵權金額估價報告、鑑定照片在卷
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係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聲
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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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
├──┼──────────────┼────┤
│1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 │1件 │
├──┼──────────────┼────┤
│2 │仿冒adidas商標男士針織衫 │1件 │
├──┼──────────────┼────┤
│3 │仿冒le coq sportif商標T恤 │3件 │
├──┼──────────────┼────┤
│4 │仿冒le coq sportif商標套頭衫│2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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