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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12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青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38105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呂青育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9 月13日14時許, 在臺中市○○區○○○道○段○○○號「旭益汽車百貨」豐原店 內,徒手竊取玻璃去污劑1 瓶【價值新臺幣(下同)380 元 】及玻璃撥水劑1 組(價值690 元),得手後未經結帳,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離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109 年9 月13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道○ 段 ○○○ 號為劉進賢擔任店長之旭益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 分公司店內,徒手竊取賣架上販售之玻璃復活劑1 瓶及玻璃 鍍膜撥水劑1 組等商品(價值共計1070元),得手後,拆卸 商品外包裝置回架上,再將其內商品藏放在身,未經取出結 帳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離去之犯行,業經 本院豐原簡易庭以110 年度豐簡字第106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 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在案,並於11 0 年4 月13日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觀諸本 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其犯罪時間、地點及竊取之物品, 均與前案相同,顯屬同一犯罪事實。是檢察官就曾經判決確 定之同一犯行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法不合。爰由本院 改依通常程序,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