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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16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鈿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358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 度中簡字第125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家鈿係勝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勝大食品公司)之業務司機,平常負責將勝大食品公司之雞 蛋載送至各地全聯福利中心,並擺放在商品陳列架上販售。 其於民國109 年11月14日10時3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YC-69 22號自用小貨車載運雞蛋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之全聯福利中心臺中市政店,欲將雞蛋放在商品陳列架上時 ,因發現陳列架上已有告訴人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雞蛋 。詎被告竟因而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將告訴人公司 之雞蛋61盒用力敲擊地面並擠壓,致包裝盒內之雞蛋破裂不 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嗣經全聯福利中心人員發 現,通知告訴人公司後,由告訴人公司委由公司職員陳冠宇 報警處理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公司業已達成調解,並 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 聲請狀各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中簡卷第1258頁),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本案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之規定 ,即不能逕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