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柏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923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057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柏緯於民國110年1月28日2時25分許,至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之沐蘭精品旅館處旁,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未經該旅館所有人即沐蘭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許可,即以攀爬圍牆進入之方式,無故擅自侵入該旅館房間內之造景庭院空間。
嗣經該旅館之管理服務人員陳虹勳發覺有異,經報警到場處理,而當場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次按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起侵入住宅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怡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