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萬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8646 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江萬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
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
規定須
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熊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110 年3 月15日在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成立,告訴人
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
告訴狀各1 份在卷
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
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