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6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偉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6945號、第33582號、第34614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本院
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一、㈣及二、中關於「尚鈜
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尚鋐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一、㈣及二、中關
於「尚鈜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為「尚鋐工程有限公司」
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予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