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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6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6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偉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6945號、第33582號、第346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 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一、㈣及二、中關於「尚鈜 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尚鋐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一、㈣及二、中關 於「尚鈜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為「尚鋐工程有限公司」 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予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