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智一明知「Dormakaba AS701」功能說明之圖示係
告訴人展昇智能家有限公司製作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照片,未經
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與公開傳輸,竟未得告訴人同意,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6樓之2居所,透過電腦連接網際網路,接續下載本案圖片至電腦內,再將重製之圖片公開傳輸至「樂活家庭-電子鎖、太陽能發電、行銷策略」之部落格網頁,供不特定網路使用者瀏覽,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告訴人所屬網路商家臺南館員工,於110年2月17日某時,瀏覽前開部落格網頁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須
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定有明文。經本案告訴人展昇智能家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陳智一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
代理人王俊傑業已當庭成立
和解,告訴人並於110年12月3日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撤回
告訴狀1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湯有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