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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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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智易字第 6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玉君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玉君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之期間,受僱於愛德康有限公司(下稱愛德康公司),擔任網站文案美編助理,負責製作網路文案、產品DM之美術編輯。愛德康公司之代表人張豐薪亦同時經營告訴人愛多力有限公司(下稱愛多力公司),該2公司業務關係緊密而互通,營業處所均設於臺中市○○區○○里○○巷00號1樓。詎廖玉君於上開任職期間,在愛多力公司上址營業處所,另私自承接密斯特五金有限公司(下稱密斯特公司,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製作型錄工作,逕與密斯特公司員工陳慧瑩(另為不起訴處分)連繫有關製作型錄之業務,其明知如附圖一所示圖片係愛多力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上開任職期間某日,在不詳處所,擅自將如附圖一所示之圖片重製(「選配螺絲」、「進口KD圓盤+螺絲」等部分)、改作(「格板粒」,將該圖左右映射),並刊載於密斯特公司之型錄第77頁上(如附圖二),以此侵害愛多力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後經密斯特公司公司負責人張峻瑋(另為不起訴處分)對外發行含前開重製、改作圖片之型錄。嗣經張豐薪發現有異,並取得密斯特公司上開產品型錄1本比對,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廖玉君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玉君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3頁、第157-158頁、第159-160頁、第169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