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11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易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460、29312、27909、27910、27911、27912號,108年度訴字第43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易修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易修知悉通訊業者向電信公司辦理行動電話門號,可獲取電信公司給付之佣金,為圖獲取不法利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威」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就如附表一編號1、5、6、9、11、14、15、19、21部分復同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King Choi Ad Co.Ltd」(金超盛廣告公司)名義,並製作「廣告行銷團隊」、「廣告行銷合作案」、「資金分配ING做舉例」、「主架構示意圖」、「安置獎金」、「申辦流程」等文宣,對外宣稱「團隊行銷做廣告點擊分享,創造市場廣告效益及品牌知名度,創造金流」,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加入廣告點擊,可當場領取每支門號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後續之月租費用、解約金等費用均由公司吸收處理,並於申辦門號6個月後轉讓予公司,不會有任何費用之話術,利用不知情之水品翰、曾昭銘、蕭愷晨、陳謙、鄧峻維、鄭梵宇、劉芳慈等人招攬如附表一所示無意願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人,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申請文件上申請人欄簽名後交予劉易修,再由劉易修將上開申請文件轉交予「阿威」,經「阿威」於不詳時、地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5、6、9、11、14、15、19、21「偽造繳費通知」欄所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電信費帳單、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電信服務費通知單後,再將如附表一所示門號申請文件及偽造之繳費通知交予不知情之通訊行人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交由如附表一所示各加盟門市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及亞太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一所示門號,而利用通訊行人員行使上開偽造之繳費通知,致電信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申請人均有以攜碼、月租綁約及高資費方案申請門號並月繳納電信費用之真意,而同意申辦、開通門號,並各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SIM卡、搭配之手機及佣金等款項予各該通訊行,亦足生損害於台灣大哥大公司、亞太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管理之正確性。劉易修依申辦門號資費不同,月租費1000元以上可分得每個門號800元之獲利,月租費1000元以下可分得每個門號500元之獲利。因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人遭電信公司追償通訊、門號申辦補貼款等費用,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方面:
 ㈠被告之自白。 
 ㈡供述證據
  ⒈證人楊士賢106.07.02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7偵4465卷P1
   1-13)、106.08.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7偵4465卷P14-
   15)、107.03.06檢事官詢問筆錄(臺北地檢107偵4465卷
   P103-105)。
    ⒉證人張宥縈106.11.03警詢筆錄(新北地檢107偵7923卷P9
      -10)。
    ⒊證人許良宇106.04.06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9520卷P
      32)、106.12.18偵訊筆錄(具結)(桃園地檢106偵1952
      0卷P154-155、P156)。
    ⒋證人蕭愷晨106.03.07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
      一P18)、106.04.01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一
      P19-20)、106.04.22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25657卷P
      14-15)、106.05.12第1次警詢筆錄(新北地檢106偵2741
      7卷P8-11)、106.05.12第2次警詢筆錄(新北地檢106偵2
      7417卷P12-14)、106.06.08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9
      520卷P22-24)、106.06.28偵訊筆錄(具結)(桃園地檢
      106偵11287卷二P71-73、P75)、106.10.03偵訊筆錄(新
      北地檢106偵27417卷P242-247、P252)、106.12.19偵訊
      筆錄(具結)(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二P142-145、P149
      )、106.12.2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7偵4465卷P28-30)
      、107.03.06檢事官詢問筆錄(臺北地檢107偵4465卷P103
    -105)、107.11.15偵訊筆錄(107偵27912卷P27-29、P31
    )。
    ⒌證人劉亭芳106.03.22警詢筆錄(新北地檢106偵27417卷P32-36)、107.01.15偵訊筆錄(桃園地檢106偵26532卷P29-30、P31)。
    ⒍證人李絜茹106.03.21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25657卷P8-9)、106.03.28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25657卷P10-11)、106.07.25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25657卷P12)
   、106.11.06偵訊筆錄(桃園地檢106偵25657卷P58-59p60)、106.12.19偵訊筆錄(具結)(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二P143-145、P148)、108.06.04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P63-66)。
  ⒎證人陳謙106.06.14警詢筆錄(草湳派出所)(桃園地檢106偵25657卷P28-29)、106.06.14警詢筆錄(蘆竹分局偵查隊)(桃園地檢106偵19520卷P12-14)、106.10.03偵訊筆錄(新北地檢106偵27417卷P244-247、P250)、107.01.22偵訊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三P242)、107.01.23偵訊筆錄(具結)(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三P244 -247)、107.01.30偵訊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三P250)、107.03.06檢事官詢問筆錄(臺北地檢107偵4465卷P103-105)、107.03.09偵訊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三P308)。
    ⒏證人鄧峻維106.03.25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
      一P9-11)、106.06.14警詢筆錄(草湳派出所)(桃園地
      檢106偵25657卷P25-26)、106.06.14警詢筆錄(蘆竹分
      局偵查隊)(桃園地檢106偵19520卷P17-19)、106.06.2
      8偵訊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二P71-73)、106.10.
      03偵訊筆錄(新北地檢106偵27417卷P239-247、P254)、
     107.01.23偵訊筆錄(具結)(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三P2
      44-246、P248)、107.03.06檢事官詢問筆錄(臺北地檢1
      07偵4465卷P103-105)。
    ⒐證人水品翰106.05.10警詢筆錄(新北地檢106偵27417卷P
      18-22)、106.05.12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25657卷P18-19)、106.06.08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9520卷P2
      7-29)、106.09.1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7偵4465卷P16-
      17)、106.10.03偵訊筆錄(新北地檢106偵27417卷P234-
      247、P256)、106.10.0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7偵4465
      卷P18-19)、106.11.29警詢筆錄(新北地檢107偵7923卷
      P7-8)、106.12.0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7偵4465卷、P2
      1-22)、107.01.19偵訊筆錄(具結)(桃園地檢106偵11
      287卷二P200-202、P204)、107.03.06檢事官詢問筆錄(
      臺北地檢107偵4465卷P103-105)、107.11.15偵訊筆錄(
      具結)(107偵27909卷P27-29、P31)。
    ⒑證人鄭梵宇107.01.19偵訊筆錄(具結)(桃園地檢106偵
      11287卷二P200-202、P203)。
    ⒒證人曾昭銘106.12.19警詢筆錄(新北地檢107偵7923卷P5
      -6)。
    ⒓證人陳儀臻106.05.10警詢筆錄(新北地檢106偵27417卷P
      26-29)、106.05.25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25657卷P2
      2)。
    ⒔證人莊凱婷106.04.23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
   一P14-15)、106.06.28偵訊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7
   卷二P71-73)、107.01.30偵訊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
   7卷三P255)、107.01.31偵訊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7
   卷三P259-260、P261)。
    ⒕證人林毓聖106.12.19偵訊筆錄(具結)(桃園地檢106偵
      11287卷二P142-145、P150)。
    ⒖證人魏正權106.12.19偵訊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
      二P144-145、P147)、107.01.1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7
      偵4465卷P3-4)。
    ⒗證人葉偉峰106.12.19偵訊筆錄(具結)(桃園地檢106偵
      11287卷二P145、P146)。
    ⒘證人倪若溦106.01.03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
   三P295-300)、106.02.22警詢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
   7卷三P301-305)、107.02.07偵訊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
   1287卷三P263-264、P265)。
    ⒙證人郭俊祥107.02.21偵訊筆錄(具結)(桃園地檢106偵
      11287卷三P272、P273)。
    ⒚證人鄭瑞玲106.12.19偵訊筆錄(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
   二P142-145)。 
 ㈢非供述證據
   ⒈臺北地檢107偵4465卷:
    水品翰106年10月8日指認被告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106年12月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蕭愷晨106年12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儀臻106年12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楊士賢遭遠傳電信催繳電信費用之簡訊截圖、「金超盛公司」合約書、「廣告行銷合作案」相關文宣品翻拍照片(含標題「廣告行銷團隊」、「廣告行銷合作案」、「資金分配以INO做舉例」、「主架構示意圖」、「安置獎金」、「創造網路廣告金流」、組織架構圖、「申辦流程」、「產業投資概念」、「前言」等文宣品)、金超盛廣告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P20、P23-27、P31-35、P39-44、P61、P62-70、P71)。
  ⒉臺中地檢107偵28460卷: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9日遠傳(發)字第10711100417號函、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6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7日亞太電信總管字第1070003705號函(P29、P33-35、P39)。
   ⒊臺中地檢107偵29312卷: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2日遠傳(發)字第10711201327號函(P61)。
   ⒋桃園地檢106偵19520卷:
    水品翰、蕭愷晨106年6月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鄧峻維、陳謙106年6月1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水品翰提供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相關申請文件(P33-38、P39-44、P75-105)。
  ⒌臺中地檢107偵27909卷: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3日法大字第107139724號函、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1日亞太電信總管字第1070003744號函、107年12月24日亞太電信總管字第1070003766號函、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5日遠傳(發)字第10711202027號函(P63、P67-71、P75、P79)。
   ⒍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一:
    鄧峻維106年3月25日、蕭愷晨106年4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P21-22)。
  ⒎桃園地檢106偵11287卷二:
    莊凱婷提出被告供其閱覽之行動電話申請者、申請書及SIM卡之照片、莊凱婷偵訊時所書寫之姓名及身份證字號、鄧峻維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相關申請資料、「阿威」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資料查詢結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106年7月6日國世中台中字第1060000063號函及所附莊凱婷之開戶文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年8月14日合金建成字第1060002370號函及所附莊凱婷之開戶文件、「阿威」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歐陽建舒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金超盛廣告有限公司之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27日儲字第1060276627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7年1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06063號函、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1月9日玉山個(存)字第1061225207號函及所附莊凱婷之開戶文件、被告名下申設門號資料查詢結果、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P76-81、P82、P83-97、P103、P105-106、P115-116、P123、P124、P161-162、P165-168、P169-170、P185-193、P194-195)。
  ⒏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287號卷三:
      李絜如申請之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帳單明細、基本資料查詢、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日法大字第107001067號函、陳謙偵訊時庭呈其玉山銀行帳戶存摺之內頁影本、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5月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326137號函及所附陳謙轉帳予被告之該筆轉帳資料、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6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522418號函及所附被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李絜如)之欠費相關記錄(P218-219、P220、P309-315、P332-333、P337-340、P366-367)。
  ⒐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912號卷: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6日亞太電信總管字第1
 &ZZZZ; 000000000號函、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7日法 
   大字第107140681號函、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4
   日亞太電信總管字第1070003765號函、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107年12月28日遠傳(發)字第10711202917號函。(P55
   、P59、P63、P67)。
  ⒑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417號卷:
      蕭愷晨106年5月12日、證人水品翰、陳儀臻106年5月10日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亭芳106年2月25日出具之聲明書、劉亭芳申辦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相關申請資料、水品翰偵訊時所書寫自己及劉亭芳姓名。(P15-17、P23-24、P30-31、P62、P102-104、P108、P112-114、P248)。
  ⒒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911號卷:
      台灣大哥大107年11月6日法大字第107125785號函、遠傳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6日遠傳(發)字第107111004
  07號函、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19日亞太電信總
  管字第1070003388號函、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
  月20日法大字第107141937號函、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月18日函(P59、P63、P67、P73-75、P85-89)。
  ⒓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657號卷:
      李絜如指認被告照片、陳謙提出其帳戶存摺內頁影本(獎
  金轉帳)、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7日函、告訴
  李絜如之亞太電信門號冒申聲明書、遠傳電信未申請門號聲
  明書(P6、P30、P42、P72、P85-87)。
  ⒔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910號卷: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0日法大字第0000000
   6號函、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5日亞太電信總管字第1070003790號函、107年12月26日亞太電信總管字第1070003808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4日遠傳(發)字第10711204107號函(P61、P65-69、P73、P77-79)。
  ⒕本院卷部分:
    如附表一所示。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5、6、9、11、14、15、19、2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一編號2至4、7至8、10、12至13、16至18、20、22至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查被告否認親自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5、6、9、11、14、15、19、21所示繳費通知,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僅能認定上開偽造之繳費通知係「阿威」所偽造。然被告與「阿威」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上開說明,仍各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水品翰、曾昭銘、蕭愷晨、陳謙、鄧峻維、鄭梵宇、劉芳慈等人招攬附表一所示亦不知情之申請人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復利用不知情之通訊行人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電信公司行使如附表一「偽造繳費通知」欄所示之偽造私文書而申辦門號,均為間接正犯
 ㈢如附表一編號6、7部分雖未填寫申請日期,惟係於相近時間經由同一門市均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從寬認定係一併申辦而認係同一行為。如附表一編號4、15之申請日期及門市均相同,且均係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如附表一編號17、18之申請日期、門市亦均相同,且均係向亞太電信公司申辦門號,亦認係一併申辦而為同一行為。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452號、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為遂行同一詐欺目的,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5、6、9、11、14、15、19、21所示之繳費通知,其目的乃在製造各該申請人將其等之台灣大哥大公司或亞太電信門號攜碼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之電信公司,且原先均為高資費用戶之假象,致上開電信公司因而陷於錯誤,進而給付佣金給不知情之通訊行人員,乃整體施用詐術之一環,故其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若將之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有過度處罰之疑,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就被告如上開編號所示行為,均從一重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除編號6、7;4、15;17、18各以一罪論並予分論併罰外,就其餘各次犯行所申請之時間、門市明顯不同,行為互殊,亦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應依門號申請人不同而分別論以一罪,尚有誤會。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相類之前案素行,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前案卷內被告之前案判決即明。其年輕力壯,並非無謀生能力,竟一再利用電信公司促銷活動之漏洞,以上述方式詐騙電信公司,過程中並行使上述偽造之私文書以遂行其詐騙目的,並審酌被告於本案之分工、角色,被害電信公司所受損失之金額,再衡酌被告雖終能坦承犯行,惟未能與被害電信公司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18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審酌被告本案各次犯行,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手段與態樣相同,所擔任之角色均相同,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且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與共犯「阿威」所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1、5、6、9、11、14、15、19、21所示電信費帳單及繳費通知單等私文書,均已交付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電信公司,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同此)。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供承其依申辦門號資費不同,月租費1000元以上可分得每個門號800元之獲利,月租費1000元以下可分得每個門號500元之獲利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5頁,本院卷二第187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分得部分高於上開金額,故就如附表一所示各該門號,認定其各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犯罪所得,上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各罪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司熒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門號申辦人
行動電話門號
申請文件
偽造之繳費通知
申辦經過
①時間
②地點

電信公司
佣金(新臺幣)
搭配手機
劉易修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1
楊士賢
0000000000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含雙證件影本)、「限制型」卡友-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門市銷售檢核表(見本院卷一第111至124頁)
偽造之臺灣大哥大105年12月電信費帳單(見本院卷一第125頁)
①106年2月12日前某時
②高雄市○○區○○○路00號1樓之鳳山中山西加盟門市
(見本院卷
一第775頁
遠傳電信公司
1萬5810元
(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三星廠牌型號note5 64G手機(見本院卷一第115頁、第123頁)
800元
2
楊士賢
0000000000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限制型」卡友-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預繳12000申請書(含雙證件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門市銷售檢核表(見本院卷一第127至139頁)
①106年2月18日前某時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汐止大同加盟門市
(見本院卷
一第775頁
遠傳電信公司
1萬5810元
(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800元
3
楊士賢
0000000000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全國壹大網自由選999)、申辦證件聯(見本院卷一第520至524頁)
①106年2月14日
②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聯強國際
(見本院卷一第519至520頁,本院卷二第27頁
亞太電信公司
1萬8500元
(見本院卷一第507頁)
三星廠牌型號J7手機
(見本院卷一第520
、523頁)
500元
4
張宥縈
0000000000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限制型」卡友-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預繳12000申請書(含雙證件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門市銷售檢核表2份、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代辦授權書(見本院卷一第141至157頁)
①105年12月7日
②新北市○○區○○路000號蘆洲民族二加盟門市(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遠傳電信公司
1萬3800元
(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三星廠牌型號A8手機
(見本院卷一第151頁)
800元
5
許良宇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同意書(手機專案)、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選用資費1399,含雙證件影本)、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見本院卷一第713至728頁)
偽造之亞太電信105年12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補)(見本院卷一第729頁)
①106年1月
17日
②北投吉利特約門市
(見本院卷一第689、713頁)
台灣大哥大公司
3300元
(見本院卷一第689頁)
LG廠牌型號V20手機
(見本院卷一第713頁)
800元
6
許良宇
0000000000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限制型」卡友-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申請書(含雙證件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門市銷售檢核表、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見本院卷一第159至173頁)
偽造之亞太電信105年11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補)(見本院卷一第171頁)
①106年1月
13日前某時
②新北市○
○區○○路
0段000號汐
止大同加盟
門市
(見本院卷
一第159、775頁)
遠傳電信公司
1萬3800元
(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800元
7
許良宇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限制型」卡友-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預繳12000申請書(含雙證件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代辦授權書、門市銷售檢核表(見本院卷一第175至187頁)
①106年1月
20日前某時
②新北市○
○區○○路
0段000號汐
止大同加盟
門市
(見本院卷
一第175、775頁)
遠傳電信公司
1萬2890元
(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800元
8
許良宇
0000000000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NP預繳Gt自由選方案30期專案同意書(月租費1398)、手機支援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確認表、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本院卷一第525至530頁)
①106年1月11日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仲泰通訊有限公司即五股成泰加盟服務中心申辦(見本院卷一第525頁,本院卷二第27頁)
亞太電信公司
2萬4180元
(見本院卷一第507頁)
三星廠牌型號Note5 64G手機
(見本院卷一第526
、527頁)
800元
9
蕭愷晨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手機專案)(選用資費1399,含雙證件影本)、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手機銷售確認單(見本院卷一第693至711頁)
偽造之亞太電信105年9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補)(見本院卷一第709頁)
①105年10
月30日
②樹林鎮前
特約門市
(見本院卷一第689、693頁)
台灣大哥大公司
3300元
(見本院卷一第689頁)
LG廠牌型號G5 H860 32G手機
(見本院卷一第695頁,本院卷二第118頁)
800元
10
蕭愷晨
0000000000
遠傳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選用資費1399,含雙證件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門市銷售檢核表(見本院卷一第189至201頁)
①105年10月29日
②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北重慶加盟門市
(見本院卷一第189、775頁)
遠傳電信公司
1萬2800元
(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三星廠牌型號GALAXY A8 2016粉簡配(4G)手機(見本院卷一第201頁)
800元
11
蕭愷晨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選用資費1399,含雙證件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門市銷售檢核表(見本院卷一第203至215頁)
偽造之亞太電信105年9月電信服務通知單(補
)(見本院卷一第213頁)
①105年10月27日
②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北重慶加盟門(見本院卷一第203、775頁
遠傳電信公司
1萬4310元
(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Sony廠牌型號Xperia X Performance萊姆金簡配(4G)
(見本院卷一第215頁)
800元
12
蕭愷晨
0000000000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自由選新申辦NP全國壹大網方案30期專案同意書(月租費699)、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雙證件影本、全國壹大網、進階全國壹大網、IPHONE智慧行家系列促案優惠加碼同意書、手機支援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確認表(見本院卷一第531至536頁)
①105年12月4日
②新北市○○區○○路○段00000000000號1樓之汐止大同加盟服務中心(見本院卷一第531頁,本院卷二第27頁
亞太電信公司
1萬3915元
(見本院卷一第507頁)
500元
13
蕭愷晨
0000000000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月租費1398,含雙證件影本)、NP預繳Gt自由選方案30期專案同意書、手機支援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確認表、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本院卷一第537至541頁)
①106年1月16日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伸泰通訊有限公司即五股成泰加盟服務中心
(見本院卷一第537頁
,本院卷二第27頁)
亞太電信公司
2萬1000元
(見本院卷一第507頁)
三星廠牌型號Note5手機
(見本院卷一第539頁)
800元
14
劉亭芳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服務契約、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手機專案)(資費1399,含雙證件影本)、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手機銷售確認單、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見本院卷一第751至770頁)
偽造之亞太電信105年10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補)(見本院卷一第771頁)
①105年12月5日
②樹林鎮前特約門市
(見本院卷一第689、751頁)
台灣大哥大公司
3300元
(見本院卷一第689頁)
LG廠牌型號V20手機
(見本院卷一第767頁)
800元
15
劉亭芳
0000000000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限制型」卡友-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申請書(含雙證件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代辦授權書、門市銷售檢核表(見本院卷一第217至233頁)
偽造之亞太電信105年9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補)(見本院卷一第229頁)
①105年12月7日
②新北市○○區○○路000號蘆洲民族二加盟門市
(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遠傳電信公司
1萬3800元
(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三星廠牌型號A8手機
(見本院卷一第233頁)
800元
16
劉亭芳
0000000000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限制型」卡友-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預繳12000申請書、雙證件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門市銷售檢核表(見本院卷一第235至247頁)
①105年12月13日
②高雄市○○區○○○路00號1樓之鳳山中山西服務中心(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遠傳電信公司
1萬5810元
(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三星廠牌型號A8 32G手機
(見本院卷一第247頁)
800元
17
劉亭芳
0000000000
亞太電信委託書、進階全國壹大網自由選方案30期申請書(月租費1099,含雙證件影本)、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全國壹大網、進階全國壹大網、IPHONE智慧行家系列促案優惠加碼同意書(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417號卷第102至104頁、第108頁、第112至114頁)
①105年12月17日
②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之聯強國際
(新北地檢
106偵字274
17卷第108
頁)
亞太電信公司
2萬4150元
(見本院卷一第507頁)
IPHONE7手機(見新北地檢106偵27417卷第104頁)
800元
18
劉亭芳
0000000000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NP預繳Gt自由選方案30期專案同意書(資費1398)、委託書、雙證件影本(見本院卷一第543至548頁)
①105年12月17日
②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之聯強國際
(見本院卷一第543頁
,本院卷二第27頁)
亞太電信公司
IPHONE7手機(見本院卷一第545頁)
800元
19
李絜茹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月租費1399)、號碼可攜同意書(手機專案)、雙證件影本、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見本院卷一第731至746頁)
偽造之亞太電信105年10月電信服務費收據(補)(見本院卷一第747頁)
①106年1月16日
②屏東民生二特約門市(即明谷通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見本院卷一第689、731頁)
台灣大哥大公司
3300元
(見本院卷一第689頁)
HTC廠牌型號10 32G灰4G手機(見本院卷一第733頁)
800元
20
李絜茹
0000000000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限制型」卡友-限NP4G新絕配799限30手機案-預繳6000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門市銷售檢核表、雙證件影本(見本院卷一第249至261頁)
①106年1月18日
②高雄市○○區○○○路00號1樓之鳳山中山西服務中心
(見本院卷一第249、775頁)
遠傳電信公司
6800元
(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HTC廠牌型號728  16G手機(見本院卷一第261頁)
500元
21
李絜茹
0000000000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限制型」卡友-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代辦授權書、雙證件影本、門市銷售檢核表(見本院卷一第263至279頁)
偽造之亞太電信105年12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補)(見本院卷一第275頁)
①106年1月15日前某日
②新北市○○區○○路00號之土城裕民二加盟門市
(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遠傳電信公司
1萬3800元
(見本院卷一第775頁)
iphone7手機(見本院卷一第279頁)
800元
22
李絜茹
0000000000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資費1099)、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進階全國壹大網自由選方案30期同意書、雙證件影本、委託書(見本院卷一第549至554頁)
①106年1月17日
②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亞太電信震旦電信北一分公司
(見本院卷一第549頁
,本院卷二第27頁)
亞太電信公司
1萬9385元
(見本院卷一第507頁)
iphone7手機(見本院卷一第551頁)
800元
23
李絜茹
0000000000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NP預繳Gt自由選方案30期專案同意書(資費1398)、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雙證件影本、七日數據試用服務申辦須知(見本院卷一第555至559頁)
①106年1月11日
②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之聯強國際
(見本院卷一第555頁
,本院卷二第27頁)
亞太電信公司
2萬4000元
(見本院卷一第507頁)
三星廠牌型號note5 64G手機
(見本院卷一第556頁)
80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劉易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劉易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劉易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15
劉易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5
劉易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6、7
劉易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8
劉易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9
劉易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10
劉易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一編號11
劉易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一編號12
劉易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一編號13
劉易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一編號14
劉易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一編號16
劉易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一編號17、18
劉易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一編號19
劉易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一編號20
劉易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一編號21
劉易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一編號22
劉易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一編號23
劉易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