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4048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即受刑人因
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嘉恩係於113年1月4日才收受本院裁定,然抗告人係因羈押期間,租屋處已退還屋主,而導致無法收受法院送達文件,抗告人係因不可抗力之由而發生阻礙,致未能如期到案,並非故意隱匿等語。二、
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案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以110年度聲字第4048號裁定沒入保證金,該裁定
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戶籍地址,而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而合法送達,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048號卷第35頁)。
㈡抗告人
固以前詞置辯,然於本案裁定正本寄存送達時,抗告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足憑,是抗告人辯稱其因羈押而無法收受本案裁定,委不足採。是本案裁定業已合法送達,並於000年00月間確定,抗告人遲至113年1月10日始提出抗告書狀,有刑事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戳章所載,顯已逾期
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