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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自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7號
自  訴  人  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睿 
自訴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
被      告  張席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席旗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