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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994號                    110年度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殷雪霞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2213、23971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323號),及 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1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殷雪霞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犯罪事實 一、許殷雪霞明知其前於民國91年間因詐欺案件,各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於91年4月10日以91年北檢茂金緝字第10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1年9月11日以91年北院刑祥緝字第504 號發布通緝(分別至103年6月23日、同年10月28日因追訴權 時效完成而撤緝),苟他人知其曾因詐欺案遭通緝及隱瞞真 實姓名之事,實無可能交與其款項,復明知其並無在臺中市 合夥經營均冠、妍囍美髮補習班,且非仁山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仁山建設公司)「山之道」建案坐落土地之地主, 未與仁山建設公司簽立合建、投資契約,其自身亦無還款能 力及意願,竟利用其在臺中市○○區○○街00號開設「全美 髮廊」所獲取客戶對其之信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各別犯意,分別以如附表一「 犯罪手法」欄所示之不實理由,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出資投資或借貸給其周轉,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接續於 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交付如附表一所示 之款項與許殷雪霞,許殷雪霞並為取信如附表一編號1至7、 9、12、13、15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冒以如附表七「偽造署 押」欄所示名義簽立如附表七所示之借據,並在借據上偽造 如附表七「偽造署押」欄之署名、印文,而偽造用以表彰為 如附表七「偽造署押」欄所示之人各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7、 9、12、13、15所示之被害人借款之私文書,再持之交付如 附表一編號1至7、9、12、13、15所示之人供作擔保以行使 ,足以生損害於「許玉霞」、「許淑霞」、「陳玉霞」或「 陳毓霞」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7、9、12、13、15所示之人; 又為藉故拖延付款,擅自偽造如附表六各該編號所示之合會 單,持以行使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3、5、8、10、12、14、 15所示之人,足以生損害於會首謝智芳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3 、5、8、10、12、14、15所示之人。 二、許殷雪霞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佯稱邀集薛萬紫參加會首為謝智芳之合會, 於104年3月間之某日,偽造如附表六編號㈩之合會單交付薛 萬紫以行使,致薛萬紫陷於錯誤陸續繳交合會款,而向薛萬 紫詐得新臺幣(下同)15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謝智芳及薛萬 紫。 三、許殷雪霞於108年6月29日,在臺中市○○區○○街00號之「 全美髮廊」,因賴明芬發覺有異要求其簽立借據及本票作為 擔保,竟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 價證券之犯意,冒用「許玉霞」之名義,在如附表七編號81 所示之借據、如附表五所示之本票上,偽造如附表七編號81 、如附表五所示「許玉霞」之署名及捺指印,並均填載虛 偽不實之國民身分證字號,而偽造上開借據、本票各1張後 ,交予賴明芬收執而行使之,足生所損害於賴明芬及「許玉 霞」。 四、因許殷雪霞遲未還款,且逃匿他處而聯繫無著,林長卿等 人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於109年4月16日持本院 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路000號7樓之18進行搜 索並拘提許殷雪霞,始查獲上情。 五、案經林長卿、薛萬紫、許玉、邱許玉蘭、林莊玉燕、鄭文英 、蘇琴現委由楊俊彥律師及許煜婕律師、童月珠、童月蘭、 曾禾溱委由楊俊彥律師、施怡伶、施養浩、張廖碧加委由陳 智勇律師、紀雅芳、蘇麗娥委由黃鉦哲律師、章素如、賴明 芬、莊意倩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判決所引用被告許殷雪霞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 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 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 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偽造如附表六所示合會單及分別冒用「許玉 霞」、「陳毓霞」、「陳玉霞」、「許淑霞」名義偽造如附 表七所示借據並持以交付各該被害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辯稱: 伊雖有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人給付之款項,但都 是「王明莉」一手主導,伊所收款項均交付「王明莉」,伊 係受「王明莉」所騙,伊也是被害人,且伊有返還部分或全 部款項,此外,伊原本就對外自稱「許玉霞」,其係因學歷 不高而忘記身分證字號,並非故意於如附表五所示本票填寫 不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 有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利息,難謂被告有詐欺取財之情事 ;被告之前因另案通緝,對外不敢以真實姓名示人,遂自稱 為「許玉霞」,本件本票被告以習慣性的自稱填寫,沒有偽 造有價證券的故意,後來告訴人賴明芬檢查被告的證件資料 發現後,被告有以真實姓名重新簽發本票,且經告訴人賴明 芬收受正確本票,被告沒有偽造本票的故意及偽造本票的行 為等語。經查: 一、被告確有偽造如附表六所示合會單交付如附表六各該編號所 示被害人,及分別冒用「許玉霞」、「陳毓霞」、「陳玉霞 」、「許淑霞」等名義偽造如附表七編號1至81所示借據交 付如附表七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二第1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長卿(見109 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四第251、413、414頁、本院卷二第 334、335頁)、林莊玉燕(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四第 256、257頁)、邱許玉蘭(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二第 24頁,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四第254頁)、薛萬紫(見 本院卷二第357、358頁)、許玉(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 卷二第26頁,本院卷二第400頁)、蘇琴現(見109年度偵字 第12213號卷四第304頁,本院卷三第176、177頁)、鄭文英 (見本院卷二第450頁)、紀雅芳(見109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四第236、237頁)、蘇麗娥(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 卷四第303頁)、莊意倩(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二第 70頁)、施怡伶(見10 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四第298頁, )、張廖碧加(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四第23頁)、賴 明芬(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二第38至40頁)、章素如 (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 3號卷二第160頁)、童月珠(見本 院卷三第261、274頁)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並 有如附表六編號㈠至㈩所示偽造之合會單、如附表七編號1 至81所示被告分別以「許玉霞」、「陳毓霞」、「陳玉霞」 、「許淑霞」等名義偽造之借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此部分事實認定。 二、關於被告分別以如附表一「犯罪手法」欄所示虛偽理由,詐 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出資投資或借貸給其周轉,致各該被 害人陷於錯誤,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 方式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與被告等情,本院認定理由如下 : (一)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人確有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如附 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款項與被告,為被告所是認(詳附表一「 證據出處」欄),並經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人證述明確 ,且不知情之證人紀雅芳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號)、不知情之證人蘇麗娥申設之國泰世華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不知情之證人林藝馨 申設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分別遭 被告巧立名目予以借用,而供如附表一編號10、11、14、16 、17所示之人匯款後,再由上開證人紀雅芳、蘇麗娥、林藝 馨領出後交給被告等情,為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坦認 (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四第300、303頁、本院卷三第 293頁),核與證人紀雅芳、蘇麗娥、林藝馨於偵查中證述 之情節相符,此有如附表一各該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證 據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人交付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款項 與被告之緣由,業據證人林長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向 其表示仁山建設「山之道」建案興建中需要資金,故找伊投 資,等建案蓋好後就會給伊一戶房屋,伊才會給被告錢,被 告有帶伊前往「山之道」參觀,當時是只有鋼筋的毛胚屋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304至337頁);證人林莊玉燕於偵訊中證 稱:被告表示跟朋友要合資蓋房,等蓋好後10樓要過戶給伊 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四第257、258頁);證人 邱許玉蘭於偵訊中證稱:當時被告向伊借錢並稱伊可賺取利 息,伊便交錢給被告,每一次交付借款時有預扣利息等語( 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四第254頁);證人許玉於偵訊 中稱:被告當時要伊投資「全美髮廊」,讓伊賺取投資利息 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二第26頁);證人蘇琴現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一開始被告說其朋友要出賣補習班,被 告要買下來需要資金,之後被告就邀伊入股投資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三第185頁);證人鄭文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 告稱從要做法拍屋投資,法拍屋之後是被告稱係投資美髮補 習班、仁山建設土地開發案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45、453、 463頁);證人紀雅芳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稱在臺北有開鈞 冠補習班,後來被告到臺中時有被美髮工會介紹到補習班教 學,那家補習班在臺中車站附近,不知道全名,經營不好, 補習班老闆邀約被告入股,所以被告問伊要不要投資補習班 ,當時被告說伊有錢的話就可以拿給被告,補習班每月結算 時若有錢被告會每月分紅利給伊,被告會趁房屋被法拍前用 低價把房屋買下來,所以被告手上有熊貓天與地、熊貓凱薩 ,伊當時說伊想要這二個其中一個,被告說好,被告稱等仁 山山之道蓋好後,伊可以選擇熊貓天與地、熊貓凱薩、山之 道,被告要直接過戶給伊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 四第301、408、410頁);證人蘇麗娥於偵訊中證稱:被告 稱因為伊已退休沒有工作,向伊表示可以把放錢在被告那裡 ,3個月給伊一次利息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二第 166頁),證人莊意倩於偵訊中證稱:被告告訴伊投資仁山 房地產會有高利率的收獲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 二第70、71頁);證人施怡伶於偵訊中證稱:被告稱有跟朋 友合作投資仁山建設山之道建案坐落之土地,伊把錢交給被 告投資,蓋好後伊可以分到一戶房子,匯款帳戶是被告指定 ,伊匯款至被告所指定之紀雅芳、林藝馨銀行帳戶內等語( 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四第511至512頁),證人施養浩 於偵訊中證稱:當初是施怡伶問要不要投資被告在七期的土 地建案,房子蓋好後就可以用利息跟本金折抵房價,被告跟 施怡伶說該帳戶所有人蘇麗娥是建設公司的會計,伊匯款至 施怡伶轉告之蘇麗娥帳戶,伊匯款後會跟施怡伶說,由施怡 伶轉告被告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二第206頁) ;證人張廖碧加於偵訊中證稱:伊給付被告金錢的原因,係 因為被告稱房子蓋好可以給伊一間房子、或投資美髮補習班 、後改成係借款有利息讓伊賺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四第22至23頁);證人賴明芬於偵訊中證稱:被告稱正 在蓋房子,要伊幫助被告,被告後稱要跟朋友合資開立冠鈞 、研囍補習班,邀伊投資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 二第38、39頁);章素如於偵訊中證稱:被告邀伊投資研囍 髮廊,後被告又稱其有買仁山建設的房子,要伊再多投資仁 山建設建案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二第158、159 頁);證人童月珠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說在開美髮補習 班,伊聽信被告所言投資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61頁);證 人董月蘭於偵訊中證稱:被告說其七期有建案,需要向伊商 借資金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四第30頁);證人 曾禾溱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說在七期有房子,係 仁山建設的「山之道建案」,需要資金蓋房,最後也會給伊 房子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四第31頁、本院卷三 第200頁)。綜合上開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人之證述, 可知被告向上開被害人邀請投資或借款所執事由均相同或極 為相似,而多有提到投資「仁山山之道」建案、投資「美髮 補習班」、借款可獲取利息等節,苟非確有其事,豈有如此 巧合之理?又上開被害人均陳稱與被告相識多年、關係良好 ,甚者,在被告意圖喝清潔劑尋短之際,證人董月蘭亦將被 告送醫,此經證人董月蘭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大家去被告店 裡等,被告跑進去廁所喝下東西,就送到中山醫院,第二天 早上伊還跑到醫院探望被告等語可參(見本院卷三第 287、288頁),衡情其等均無設詞構陷被告之動機與必要, 且其等業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具結作證,係以刑法偽證罪責 擔保其等證言之真實性,其等證言自堪採信,被告確係以如 附表一「犯罪手法」欄所示理由使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出資 投資或借貸給其周轉,亦堪認定。 (三)按所謂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 事實、歪曲或掩飾事實等手段皆屬之。又所謂陷於錯誤,係 指任何一種不正確而與事實真相不相符合之事件與狀態,致 使被害人對於締約之基礎事實之認知產生錯誤評估而影響意 思表示之正確決定而言。又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於一般借貸 交易上屬影響債權人是否同意貸與款項之重要事項,本應詳 實告知以使對方得以評估風險進而決定是否借貸款項,若債 務人任意捏造不實、虛構之還款計畫,使債權人誤信債務人 確有能力於約定之清償期限前還清借款,致使債權人出借款 項,當屬施用詐術之行為。查被告並非仁山「山之道」地主 、亦未與他人合夥經營均冠、妍囍美髮補習班,此為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自承明確(見本院卷三第506頁),且被告分別 冒用「許玉霞」、「陳毓霞」、「陳玉霞」、「許淑霞」等 名義偽造借據並持以交付,或出示偽造之合會單,業如前述 ,參以被告前即因另案遭通緝多年,此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查,惟借款人或邀約投資人之真實身分、經濟能力等 節,本為交易上貸與或出資人所著重之資訊,此資訊足以影 響貸與或出資人是否交款之決定,本件被告非但編造不實投 資訊息邀請他人出資投資,復於邀約投資或借款之過程中, 均隱瞞其真實姓名身分及前因另案遭通緝之情形,並交付偽 造之借據或合會單,使上開被害人誤以為被告所言屬實,且 相信被告經濟狀況良好、有還款能力,被告所為自屬施用詐 術行為,衡以被告詐騙之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人數眾多、金 額龐大,況上開被害人均稱被告取得之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款 項迄未返還,益徵被告於取得該等款項之初,實無還款能力 及意願,而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 (四)至被告雖辯稱有返還部分或全部款項,然此為上開被害人所 否認,且被告均無法提出任何還款證明以實其說,參以證人 許玉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曾返還150萬元,有還 款的部分伊有將借據交還給被告,被告會撕掉等語(見109 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四第254頁、本院卷二第409、410頁) ,顯見被告若有還款,即將擔保資料取回並撕毀,以避免債 務清償後再遭求償之風險,則若被告所辯為真,焉有無法提 供還款證明或仍任令被害人保有而能提出如附表七所示借據 之理?是被告空言辯稱已返還部分或全部款項,當屬卸責推 諉之詞,委無足取。 (五)又所謂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 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 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 責。惟因法院無從使被告與該已故或不存在之人對質,其辯 解之真實性如何,即屬無從檢驗,而難以遽信。是在無積極 證據足資佐證下,固得認其所為抗辯係非有效之抗辯。但倘 被告已提出足以支持其抗辯之相關證據,且有合理懷疑其所 辯為真時,即難逕認其所為抗辯係屬無效之「幽靈抗辯」(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1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依舉 證責任分配標準,被告提出「幽靈抗辯」,此為被告否認為 犯罪主體或否認有犯罪故意,屬構成要件該當性之抗辯事項 ,被告不負終局的「說服責任」,但該事由有利於被告,且 被告對於該積極主張之事實有「特別知識」,比較知道何處 取得相關證據,即應由被告負「提出證據責任」(按提出證 據責任與說服責任不同),若被告能證明至「有合理懷疑」 程度,舉證責任即轉換,而由檢察官就抗辯事由不存在負舉 證責任,並證明至「無合理懷疑」程度;若被告對幽靈抗辯 舉證未達此程度,雖理論上其抗辯有可能性,但尚不成為有 效抗辯,檢察官並無責任證明該抗辯事實不存在,法院就該 爭點應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 839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辯稱:如附表一所示被 害人交付之款項,伊均交給「王明莉」,伊係受「王明莉」 所騙云云,然被告既稱其係「王明莉」之好友,卻始終無法 交代「王明莉」之真實身分及聯絡方式以供查證,依前揭說 明,無從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六)再者,被告既係編造名目取得被害人所給付之款項,且其於 偵查中稱:伊經營美容店扣除成本淨賺2萬多元,住的房屋 都是租的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一第40、718頁 ),被告名下復無任何財產,此有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查(見109年度他字6393號卷二第15至 27頁),是依被告向被害人取得金錢時之實際狀況及經濟能 力,被告自始即無履行與上開被害人所約定事項之能力甚明 ,期間被告縱曾支付部分利息,然對比被告支付之利息遠少 於自上開被害人所取得之金錢,被告無非變相以該等被害人 之金錢來支應利息以拖延還款,甚至藉此俾能繼續取得上開 被害人之資金,是辯護人徒以被告有支付利息而回推辯護稱 被告於取財時無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殊難憑採。 三、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時間,偽造如附表六編號㈩所示 合會單交付被害人薛萬紫以行使,被害人薛萬紫因而陸續交 付總計15萬元與被告作為合會款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自陳:合會單係伊拿給薛萬紫的,差不多標會開始時即 104年3月間交給薛萬紫,薛萬紫交給伊15萬元等語(見本院 卷三第507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薛萬紫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會錢伊有給被告,合會單係被告交給伊的(見本院卷二 第356、357頁)等語大致相符,並有該合會單在卷可參(見 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三第547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 定,則被告既係持偽造之合會單交付被害人薛萬紫,且被害 人薛萬紫若非誤認該偽造之合會單為真,當不會陸續交付被 告總計15萬元作為合會款,被告所為自該當於詐術行為,且 被告以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式向被害人薛萬紫取得總計 15萬元,自有不法所有意圖,其所為核屬詐欺取財無誤。至 被告雖辯稱:該合會標起來,伊有給被害人薛萬紫40萬元合 會金云云(見本院卷三第507頁),然此為被害人薛萬紫所 否認,且被告無法提出任何資料證明,況刑法之詐欺取財罪 為即成犯,於詐欺行為完畢時犯罪即已成立,是被告前開所 辯,不足採認。 四、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犯罪事實,除據被告坦承其確有以「許 玉霞」名義簽發如附表五所示本票及如附表七編號82所示之 借據交付告訴人賴明芬等情不諱(見本院卷三第508頁), 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賴明芬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9年度偵 字第12213號卷二第43頁),復有上開本票、借據在卷可查 (見白卷第535、第537頁),而該本票、借據其上由被告所 書寫之「許玉霞」及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核與被告 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不符,此有被告之戶籍資料附卷可 考,此部分犯罪事實自堪認定。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 辯以:被告並無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云云,惟查: (一)按刑法所定偽造本票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係指無製作權而擅 以他人名義發行本票者而言。行為人是否以他人名義發行本 票,原則上固可依據本票上發票人所簽署之姓名作判斷;但 票據法並未規定發票人必須簽署其戶籍登記之姓名,因此, 倘若行為人僅簽署其字或號,或藝名、別名、偏名等,須 能證明其主體之同一性,得以辨別表示係行為人者,即不得 認係以他人名義發行本票。而由於本票之發票人負有無條件 擔任支付票載金額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責,且執票人向發票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為確保日 後追索之正確性,以維持社會秩序之安定及交易之安全,如 果行為人以其偏名簽發本票,則必須其偏名係行之有年,且 為社會上多數人所共知,無礙於其主體同一性之辨別者,始 足認為適法。再行為人之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雖非票據 法所定應記載於本票之事項,然此等事項仍是屬於用以辨識 行為人之人別資料;行為人在本票上簽署非係戶籍登記之姓 名,併加註其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者,自不致產生人別混 淆,但若係加註不實之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則主體性是 否仍係同一即不無疑義,自無從解免偽造本票之責(最高法 院107年台上字第11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以「許玉霞」名義簽發本票時,其所簽署之姓名既非 戶籍登記之姓名,所併記載之身分證字號復有別於被告本人 ,已不足以確認發票人之主體之同一性,參以被告於本院訊 問時供承:「許玉霞」是伊隨便編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 6 頁),堪認被告並無以「許玉霞」為其別名、偏名之意, 且告訴人賴明芬係於核對被告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後,始知悉 被告之真實姓名,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賴明芬於偵查中證述在 卷(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二第43頁),自無從認定被 告慣常使用「許玉霞」之別名,且為眾人知悉,告訴人賴明 芬亦不知被告真實姓名,一旦提示不獲兌現,將難以追索, 已經有違交易安全。被告復加註非己之身分證字號,混淆身 分,致使無從確定發票人為被告,是被告或辯護人稱人別同 一性可以確定云云,委無可採。從而,被告在未向告訴人賴 明芬告知其真實姓名應為「許殷雪霞」而非「許玉霞」之情 況下,以「許玉霞」名義簽發如附表五所示之本票,復加註 不實之身分證字號,顯見其主觀上即有冒用「許玉霞」名義 簽發上開本票,藉以規避相關票據及民事清償責任之意圖, 且其所為有礙告訴人賴明芬對於發票主體同一性之辨認,並 導致執票人無從依據本票外觀上所記載之內容行使票據上之 權利,遑論進而持以追索本票債務,足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 交往之安全,自應擔負偽造有價證券之刑責無疑。 (三)又被告辯稱伊學歷不高,致其忘記自己的身分證字號而於本 票上記載錯誤云云,惟一般人於日常生活中需填寫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之機會頻繁,本不容易遺忘,衡諸被告 於該本票上所記載之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其真實 之身分證字號則為「Z000000000」,兩者存有顯著差異,顯 係刻意為之而非一時記錯誤載,況被告於本案警詢、偵查及 審理程序中,屢經詢問年籍資料,均無記錯之情形,足徵被 告於上開本票填寫不實之身分證字號係有意為之,被告前開 所辯,亦不足採信。 (四)又按所謂「偽造」有價證券,係指本無其內容,或內容尚未 完備,或其內容之效力已失,經無製作權人之製作,使發生 有價證券效力之行為而言。偽造有價證券所偽造之程度,以 具有證券之形式,而足以使人誤信為真正為已足(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77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偽造有價證券 係即成犯,亦即該票據符合票據法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後而 外觀上可認為是票據時,犯罪即已完成(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499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五所示之本票,形 式上既已具備本票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正,已屬有價證券。被告擅自以「許 玉霞」名義簽發該本票,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即已完成,不 因被告事後有以真實姓名重新簽發本票而影響該罪之成立, 故辯護人辯護稱被告有以真實姓名重新簽發本票,且經告訴 人賴明芬收受正確本票,被告沒有偽造本票的故意及偽造本 票的行為云云,洵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係屬事後卸責之詞,無可採信,辯護人 為被告所為之辯護,亦無從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上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 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附表一編號5、6、8、11、 12、15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 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 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提高罰金刑上限 ,是本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對被 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 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二)又按犯罪之行為,如屬接續犯實質上一罪,其行為之時 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 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 ,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 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 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 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3、4、7所示,對被 害人林長卿、邱許玉蘭、許玉、紀雅芳之接續詐欺取財行 為均橫跨新舊法,依前開說明,自依修正後刑法第339條 第1項處斷,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三)又查被告犯罪行為欄三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201條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 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 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其所定罰金數額 ,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就所訂罰金數額 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 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是上開修正規定僅係將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2項本文,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罪刑並 無變更,於本案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 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二、核被告所為,就如附表一編號1、2、3、4、7、9、10、13、 14所為及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210條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如附表 一編號5、6、8、12、15所為,係犯刑法第216、210條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6、1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起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偽造如附表七編號29、30、31、 32、47 所示之借據交付被害人蘇琴現、鄭文英、莊意倩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惟此部分既與已起訴之被告對該等被 害人詐欺取財之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三、被告於如附表七各該編號所示借據偽造「許玉霞」、「許淑 霞」、「陳玉霞」或「陳毓霞」印文、署押之行為,為偽造 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 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在如 附表五所示本票偽造「許玉霞」署押之行為,係偽造有價證 券之部分行為,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 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就如附表一編 號1、3至8、10至17及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多次向同 一被害人詐騙款項之行為,及陸續交付同一被害人偽造之借 據或合會單之行為,顯均係利用同一機會,各基於單一詐欺 取財、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為 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歸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 罪。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 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 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 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 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12至 15及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為,雖均觸犯數罪名,惟各行為局 部同一,應認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之想像競合犯 ,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5及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偽造有價證券罪(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四、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15罪、詐欺取財罪3罪、偽造有價 證券1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因開設髮廊而與客戶即本 案被害人等相識多年,竟利用被害人等對其之信任,長期以 不實之理由誆騙被害人等出資或借款,詐欺所得總金額極高 ,侵害被害人等財產權之情節嚴重,甚有致被害人畢生積蓄 化為烏有,備感壓力與煎熬,精神深受重創,夜不成眠,引 發重大家庭問題或生活困難,犯罪所生危害甚鉅,所為應嚴 予非難,不宜輕縱,並考量被告之犯罪目的、手段,及其僅 坦承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否認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之 犯行,且始終飾詞卸責,未見悔意,迄未能與被害人等達成 和解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三第509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 示懲儆。 肆、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再按偽造之有價 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查: 一、被告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被害人詐得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被害總金額」欄所示金額款項,及被告向犯罪事實欄 二所示被害人薛萬紫詐得之15萬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並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等,自應均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或辯護人 固一再辯稱被告有支付利息云云,惟此節尚乏積極證據可資 證明,且縱然為真,亦屬被告施用詐術遂行詐欺犯行之成本 支出,無從自被告之犯罪所得中扣除,附此敘明。 二、如附表七所示之借據均經被告交付與如附表七「持有人」欄 所示之人,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當無從宣告沒收,惟其上 如附表七編號1至81「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印文 、署押,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予以宣告沒收。 三、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本票1紙,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至本票上偽造「許玉霞」 之署名、指印,屬偽造有價證券之一部,已因該部分偽造本 票之沒收而包括在內,無庸再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重複 知沒收(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10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如附表六編號㈠至㈩所示偽造之合會單,均經被告交付與各 該被害人,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無從宣告沒收。至扣案如 附表八編號1至5所示之物,被告供稱均為其配偶許金德所有 (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一第42頁),且被告配偶許金 德亦陳稱:如附表八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其所有,係其30年 前開始陸續購買蒐集之物,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在其房間扣 得之現金亦為其所有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一第 56頁),而難認屬被告所有之物;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7 所示之物,被告供稱為其所有供日常聯絡之用等語(見109 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一第42頁),復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以如附表三、四所示理由,向如附表 三、四所示被害人詐得如附表三、四所示款項;被告向如附 表一編號5所示被害人蘇琴現詐得自94年6月10日至100年8月 30日、自100年9月27日至101年7月16日給付之款項,扣除本 院認定有罪之200萬元、200萬元外,尚有詐得236萬元、107 萬元;被告向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被害人童月珠詐得自100 年9月13日至101年12月10日給付之款項,扣除本院認定有罪 之200萬元外,尚有詐得5千元;被告交付如附表六編號㈩所 示合會單與被害人薛萬紫,尚有詐得55萬元(起訴書就此部 分犯罪事實係記載70萬元,扣除本院認定有罪之前揭犯罪事 實欄二所示15萬元後之金額),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詐欺 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 第86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 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 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意旨 參照)。從而,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定需達到使事實審審 判之法官有「確信」之心證時,方得為被告有罪之判斷,若 依法負追訴犯罪職責之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使事實 審法官有此程度之心證時,因法院僅有調查而無蒐集證據之 義務(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84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且檢察官於訴訟上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現存卷內證據尚未達有罪程度之確信時,自應為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 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 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按被害人 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 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 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 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 判決之唯一證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 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 三、四所示被害人之證述、及如附表三「起訴書所載之交款 證明」欄、如附表四「附註」欄所示證據、如附表七編號29 、30、80所示借據及如附表六編號㈩所示合會單,為其主要 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且查: (一)自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錢之原因不祇一端,或自行花用,或另 行繳款,或給付他人,不一而足,是如附表三編號1至4、6 至8「起訴書所載之交款證明」欄所示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或提領紀錄,至多僅能證明確有自該等帳戶提領各該明細或 紀錄所示之款項一事,不足作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8所 示被害人所為有於提領上開款項後以現金交付被告等指證內 容之補強證據。 (二)檢察官所提出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被告與被害人莊意倩之通 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見白卷第621頁),其上之借據照片 內容核屬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被告詐騙被害人莊意倩所交付 之107年11月19日偽造借據(見白卷第623頁),故該對話截 圖應僅能作為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被告詐騙被害人莊意倩之 補強證據,觀諸上開對話之文字內容,亦無從認定確與公訴 意旨所指被告有為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詐騙被害人莊意倩之 犯行有關,自難僅憑被害人莊意倩之單一指述,即推測被告 有為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 (三)公訴意旨就如附表三編號7之「105年9月22日」、「106年4 月5日」、「107年2月9日」、「107年3月1日」部分,認被 害人章素如係以匯款之方式分別給付200萬、500萬、200萬 、100萬元給被告,然查,依卷附被害人章素如所有中國信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見109年度 偵字第12213號卷二第375、377、383頁),該帳戶105年9月 22日、106年4月5日之匯款轉入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 」,107年2月9日之匯款轉入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 ,而107年3月1日則無任何匯款資料等情,而上開轉入帳號 並非上述被告所借用之不知情之證人紀雅芳申設之合作金庫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不知情之證人蘇麗 娥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不 知情之證人林藝馨申設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則上開匯款是否確係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戶且已 由被告收受,實有疑問,故該交易明細尚難作為被害人章素 如此部分證述之補強證據,自難僅憑被害人章素如之單一指 述,即認被告有為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 (四)檢察官固提出如附表七編號21所示之借據(見白卷第615頁 ),用以作為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被害人邱許玉蘭有於107年 2月9日交款18萬元給被告之憑據,惟被告否認上開借據畫線 左側部分關於此筆款項之記載係其字跡,僅承認該借據畫線 以右之記載及簽名始係被告所為(見本院卷一第274頁), 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開借據關於此筆款項之記載確 係被告所為,自難逕以該借據作為被害人邱許玉蘭此部分證 述之補強證據,是尚難以被害人邱許玉蘭之單一指述即認被 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 (五)被告固坦承有偽造並交付如附表四「附註」欄所示合會單與 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惟辯稱: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並未另 外付款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四第257、303頁, 本院卷二第20、22頁、本院卷三第188頁),而該等合會單 僅能作為被告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 佐證,不能以此逕認被告即有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四所示詐 欺取財犯行,參以證人即被害人童月珠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 :伊就被告所交付之合會單並未另外給付現金(見本院卷三 第277頁、第279頁),此外,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 據足資證明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被害人確有交付如附表四 各該編號所示合會款與被告之事實,自無從遽為被告不利之 認定。 (六)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向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被害人蘇琴現詐得 自94年6月10日至100年8月30日、自100年9月27日至101年7 月16日給付之款項,除本院認定有罪之200萬元、200萬元與 如附表七編號29、30所示借據之金額相符外,其餘236萬元 、107萬元款項,除被害人蘇琴現單一指述,並無積極證據 足資證明,另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向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被害 人童月珠詐得自100年9月13日至101年12月10日給付之款項 ,除本院認定有罪之200萬元與如附表七編號80所示借據之 金額相符外,其餘5千元款項,除被害人童月珠單一指述, 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被害人蘇琴現、童月珠確有交付此部分款項與被告之 事實,依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無從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七)另公訴意旨認被告行使如附表六編號㈩所示偽造合會單交與 被害人薛萬紫所詐得之款項,扣除本院前述認定有罪之15萬 元外,尚有詐得55萬元,惟此部分為被告所否認,觀諸證人 即被害人薛萬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有 繳交此部分款項與被告,只有合會單為證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360頁、第363頁),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被害人薛萬紫確有交付此部分合會款與被告之事實,依 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無從僅以被害人薛萬紫之單一證述, 即推認被告尚有詐得55萬元。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就前揭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所為之舉 證,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確信,自屬 不能證明犯罪,本應諭知無罪,但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本 院前揭就被告詐騙各該被害人論處有罪之詐欺取財部分,分 別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01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205條、第219條、第51條第5款、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思蘋追加起訴及移送併 辦,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附錄科刑論罪法條: 刑法 第 339 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修正前)第 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201 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行 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 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手法 │被害人交 │被害人交款時│被害人交款金額( │被害總金額│證據出處(含偽造私文 │所犯法條 │ │ │姓名 │ │款方式 │間 │新臺幣) │(新臺幣)│書) │(刑法) │ ├──┼───┼─────────────┼─────┼──────┼────────┼─────┼──────────┼──────┤ │1 │林長卿│許殷雪霞向林長卿佯稱可投資│現金交付 │103年5月15日│135萬元 │2132萬 │1、證人即告訴人林長 │第339條第1項│ │ │(即起│其與仁山建設公司合建之「山│ │ │ │ │ 卿於偵訊及本院時 │、第216條、 │ │ │訴書附│之道」建案,且可獲取利息云│ ├──────┼────────┤ │ 之證述(109年度偵│第210條 │ │ │件編號│云,致林長卿陷於錯誤,自 │ │103年6月25日│45萬元 │ │ 字第12213號卷四第│ │ │ │1 ) │103年5月15日起至105年4月10│ │ │ │ │ 251至253、412至 │ │ │ │ │日止,接續於右列時間,交付│ ├──────┼────────┤ │ 414頁,本院卷一第│ │ │ │ │右列金額之現金與許殷雪霞,│ │103年8月15日│45萬元 │ │ 278至279頁,本院 │ │ │ │ │期間許殷雪霞並交付偽造或變│ │ │ │ │ 卷二第304至337頁 │ │ │ │ │造之右列借據、合會單予林長│ ├──────┼────────┤ │ )。 │ │ │ │ │卿收執,足生損害於「許玉霞│ │103年8月20日│135萬元 │ │2、告訴人林長卿與被 │ │ │ │ │」、會首謝智芳及林長卿。 │ │ │ │ │ 告參觀山之道之照 │ │ │ │ │ │ ├──────┼────────┤ │ 片(白卷第69至79 │ │ │ │ │ │ │103年9月1日 │90萬元 │ │ 頁)。 │ │ │ │ │ │ │ │ │ │3、LINE對話紀錄截圖 │ │ │ │ │ │ ├──────┼────────┤ │ (白卷第81至83頁 │ │ │ │ │ │ │103年9月15日│135萬元 │ │ )。 │ │ │ │ │ │ │ │ │ │4、附表七編號1至19之│ │ │ │ │ │ ├──────┼────────┤ │ 借據(白卷第91至 │ │ │ │ │ │ │103年10月15 │90萬元 │ │ 125頁、109年度偵 │ │ │ │ │ │ │日 │ │ │ 字第12213號卷一第│ │ │ │ │ │ ├──────┼────────┤ │ 112頁)。 │ │ │ │ │ │ │103年10月25 │80萬元 │ │5、附表六編號㈠所示 │ │ │ │ │ │ │日 │ │ │ 之合會單(白卷第 │ │ │ │ │ │ ├──────┼────────┤ │ 127至147頁)。 │ │ │ │ │ │ │103年10月25 │45萬元 │ │6、被告之自白(109年│ │ │ │ │ │ │日 │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 │ ├──────┼────────┤ │ 四第252、253頁) │ │ │ │ │ │ │103年11月15 │90萬元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103年12月1日│9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12月25 │90萬元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104年1月15日│9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6月15日│392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6月20日│98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11月20 │98萬元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104年11月20 │196萬元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105年3月20日│98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4月10日│90萬元 │ │ │ │ │ │ │ │ │ │ │ │ │ │ ├──┼───┼─────────────┼─────┼──────┼────────┼─────┼──────────┼──────┤ │2 │林莊玉│許殷雪霞向林莊玉燕佯稱可投│現金交付 │103年10月間 │588萬元 │588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莊 │第339條第1項│ │ │燕 │資其與仁山建設公司合建之「│ │之某日 │ │ │ 玉燕於偵訊之證述 │、第216條、 │ │ │(即起│山之道」建案云云,致林莊玉│ │ │ │ │ (109年度偵字第12│第210條 │ │ │訴書附│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交│ │ │ │ │ 213號卷四第256至 │ │ │ │件編號│付右列金額之現金與許殷雪霞│ │ │ │ │ 258頁)。 │ │ │ │2) │。期間許殷雪霞並交付偽造之│ │ │ │ │2、附表七編號20所示 │ │ │ │ │右列借據、合會單予林莊玉燕│ │ │ │ │ 之借據(109年度偵│ │ │ │ │收執,足生損害於「許玉霞」│ │ │ │ │ 字第12213號卷三第│ │ │ │ │、會首謝智芳及林莊玉燕。 │ │ │ │ │ 549頁)。 │ │ │ │ │ │ │ │ │ │3、附表六編號㈡所示 │ │ │ │ │ │ │ │ │ │ 之合會單(109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12213號卷三│ │ │ │ │ │ │ │ │ │ 第551頁)。 │ │ │ │ │ │ │ │ │ │4、被告之自白(109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 │ │ │ │ │ 四第256頁)。 │ │ ├──┼───┼─────────────┼─────┼──────┼────────┼─────┼──────────┼──────┤ │3 │邱許玉│許殷雪霞向邱許玉蘭佯稱借款│現金交付 │103年4月1日 │27萬元 │4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邱許 │第339條第1項│ │ │蘭 │可賺取利息云云,致邱許玉蘭│ │ │ │ │ 玉蘭於偵訊中之證 │、第216條、 │ │ │(即起│陷於錯誤,自103年4月1日起 │ │ │ │ │ 述(109年度偵字第│第210條 │ │ │訴書附│至106年10月6日止,接續於右│ ├──────┼────────┤ │ 12213號卷二第24至│ │ │ │件編號│列時間,交付右列金額之現金│ │106年10月6日│15萬元 │ │ 25頁,109年度偵字│ │ │ │3) │與許殷雪霞。期間許殷雪霞並│ │ │ │ │ 第12213號卷四第 │ │ │ │ │交付偽造之右列借據、合會單│ │ │ │ │ 254至255頁)。 │ │ │ │ │予邱許玉蘭收執,足生損害於│ │ │ │ │2、附表七編號21、22 │ │ │ │ │「許玉霞」、會首謝智芳及邱│ │ │ │ │ 所示之借據(白卷 │ │ │ │ │許玉蘭。 │ │ │ │ │ 第615、617頁)。 │ │ │ │ │ │ │ │ │ │3、附表六編號㈢所示 │ │ │ │ │ │ │ │ │ │ 之合會單(109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12213號卷三│ │ │ │ │ │ │ │ │ │ 第335、337頁)。 │ │ │ │ │ │ │ │ │ │4、被告之自白(109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 │ │ │ │ │ 四第254、255頁) │ │ │ │ │ │ │ │ │ │ 。 │ │ ├──┼───┼─────────────┼─────┼──────┼────────┼─────┼──────────┼──────┤ │4 │許玉 │許殷雪霞向許玉佯稱可投資「│現金交付 │99年10月20日│49萬元 │317萬2千元│1、證人即告訴人許玉 │第339條第1項│ │ │(即起│全美髮廊」云云,致許玉陷於│ │ │ │ │ 於偵訊中之證述( │、第216條、 │ │ │訴書附│錯誤,自99年10月20日起至 │ ├──────┼────────┤ │ 109年度偵字第1221│第210條 │ │ │件編號│107年3月20日止,接續於右列│ │99年11月23日│147萬元 │ │ 3號卷二第25至27頁│ │ │ │5) │時間,交付右列金額之現金與│ │ │ │ │ ,109年度偵字第12│ │ │ │ │許殷雪霞。期間許殷雪霞並交│ ├──────┼────────┤ │ 213號卷四第254頁 │ │ │ │ │付偽造之右列借據、合會單予│ │103年9月16日│47萬元 │ │ )。 │ │ │ │ │許玉收執,足生損害於「許玉│ │ │ │ │2、附表七編號23至28 │ │ │ │ │霞」、「陳玉霞」、「陳毓霞│ ├──────┼────────┤ │ 所示之借據(白卷 │ │ │ │ │」及許玉。 │ │104年12月18 │46萬元 │ │ 第599至609頁)。 │ │ │ │ │ │ │日 │ │ │3、被告之自白(109年│ │ │ │ │ │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 │ │107年3月20日│28萬2千元 │ │ 四第253、254頁) │ │ │ │ │ │ │ │ │ │ 。 │ │ ├──┼───┼─────────────┼─────┼──────┼────────┼─────┼──────────┼──────┤ │5 │蘇琴現│許殷雪霞向蘇琴現佯稱可投資│現金交付 │94年6月10日 │200萬元 │40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蘇琴 │第339條第1項│ │ │(即起│美髮補習班云云,致蘇琴現陷│ ├──────┤(依起訴書所載蘇│ │ 現於偵訊中及本院 │(修正前)、│ │ │訴書附│於錯誤,自100年9月1日起至 │ │94年8月5日 │琴現於94年6月10 │ │ 審理中之證述(109│第216條、第 │ │ │件編號│101年7月2日止,接續於右列 │ ├──────┤日至100年8月30日│ │ 年度偵字第12213號│210條 │ │ │6) │時間,交付右列金額之現金與│ │94年11月25日│陸續交付被告之款│ │ 卷二第7至10頁,10│ │ │ │ │許殷雪霞。期間許殷雪霞並交│ ├──────┤項金額合計共436 │ │ 9年度偵字第12213 │ │ │ │ │付偽造之右列借據、合會單予│ │95年1月27日 │萬元,惟除200萬 │ │ 號卷四第304頁,本│ │ │ │ │蘇琴現收執,足生損害於「陳│ ├──────┤元與借據金額相符│ │ 院卷三第156至188 │ │ │ │ │玉霞」、會首謝智芳及蘇琴現│ │95年8月23日 │外,其餘款項無證│ │ 頁)。 │ │ │ │ │。 │ ├──────┤據證明,理由詳如│ │2、附表七編號29、30 │ │ │ │ │ │ │95年9月20日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 │ 所示之借據(109年│ │ │ │ │ │ ├──────┤分) │ │ 年度偵字第122113 │ │ │ │ │ │ │95年11月27日│ │ │ 號卷三第 303、305│ │ │ │ │ │ ├──────┤ │ │ 頁)。 │ │ │ │ │ │ │96年1月3日 │ │ │3、附表六編號㈣所示 │ │ │ │ │ │ ├──────┤ │ │ 之合會單(109年度│ │ │ │ │ │ │96年2月7日 │ │ │ 他字第6215號卷三 │ │ │ │ │ │ ├──────┤ │ │ 第307至311頁)。 │ │ │ │ │ │ │96年2月12日 │ │ │4、被告之自白(本院 │ │ │ │ │ │ ├──────┤ │ │ 卷三第188頁) │ │ │ │ │ │ │96年2月16日 │ │ │ │ │ │ │ │ │ ├──────┤ │ │ │ │ │ │ │ │ │96年3月20日 │ │ │ │ │ │ │ │ │ ├──────┤ │ │ │ │ │ │ │ │ │96年4月12日 │ │ │ │ │ │ │ │ │ ├──────┤ │ │ │ │ │ │ │ │ │96年4月23日 │ │ │ │ │ │ │ │ │ ├──────┤ │ │ │ │ │ │ │ │ │96年5月22日 │ │ │ │ │ │ │ │ │ ├──────┤ │ │ │ │ │ │ │ │ │96年9月4日 │ │ │ │ │ │ │ │ │ ├──────┤ │ │ │ │ │ │ │ │ │96年9月19日 │ │ │ │ │ │ │ │ │ ├──────┤ │ │ │ │ │ │ │ │ │96年9月19日 │ │ │ │ │ │ │ │ │ ├──────┤ │ │ │ │ │ │ │ │ │98年1月9日 │ │ │ │ │ │ │ │ │ ├──────┤ │ │ │ │ │ │ │ │ │98年1月19日 │ │ │ │ │ │ │ │ │ ├──────┤ │ │ │ │ │ │ │ │ │98年1月19日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8月30日│ │ │ │ │ │ │ │ │ ├──────┼────────┤ │ │ │ │ │ │ │ │100年9月27日│200萬元 │ │ │ │ │ │ │ │ ├──────┤(依起訴書所載蘇│ │ │ │ │ │ │ │ │100年11月25 │琴現於100年9月27│ │ │ │ │ │ │ │ │日 │日至101年7月16日│ │ │ │ │ │ │ │ ├──────┤陸續交付被告之款│ │ │ │ │ │ │ │ │100年12月27 │項金額合計共307 │ │ │ │ │ │ │ │ │日 │萬元,惟除200萬 │ │ │ │ │ │ │ │ ├──────┤元與借據相符外,│ │ │ │ │ │ │ │ │101年2月20日│其餘款項無證據證│ │ │ │ │ │ │ │ ├──────┤明,理由詳如不另│ │ │ │ │ │ │ │ │101年3月9日 │為無罪諭知部分)│ │ │ │ │ │ │ │ ├──────┤ │ │ │ │ │ │ │ │ │101年5月11日│ │ │ │ │ │ │ │ │ ├──────┤ │ │ │ │ │ │ │ │ │101年7月16日│ │ │ │ │ ├──┼───┼─────────────┼─────┼──────┼────────┼─────┼──────────┼──────┤ │6 │鄭文英│許殷雪霞向鄭文英佯稱可投資│現金交付 │96年6月15日 │50萬元 │843萬7千5 │1、證人即告訴人鄭文 │第339條第1項│ │ │(即起│美髮補習班及其與仁山建設公│ │ │ │百元 │ 英於偵訊中及本院 │(修正前)、│ │ │訴書附│司合建之「山之道」建案云云│ ├──────┼────────┤ │ 審理中之證述(109│第216條、第 │ │ │件編號│,致鄭文英陷於錯誤,自98年│ │97年1月15日 │50萬元 │ │ 年度偵字第12213號│210條 │ │ │7) │1月8日起至100年1月28日止,│ │ │ │ │ 卷二第186至189、 │ │ │ │ │接續於右列時間,交付右列金│ ├──────┼────────┤ │ 191至192頁,109年│ │ │ │ │額之現金與許殷雪霞。期間許│ │97年6月15日 │100萬元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殷雪霞並交付偽造之右列借據│ │ │ │ │ 四第302、305、307│ │ │ │ │予鄭文英收執,足生損害於「│ ├──────┼────────┤ │ 頁,本院卷一第280│ │ │ │ │許玉霞」及鄭文英。 │ │97年12月4日 │45萬元 │ │ 頁,本院卷二第23 │ │ │ │ │ │ │ │ │ │ 、444至465頁)。 │ │ │ │ │ │ ├──────┼────────┤ │2、附表七編號31、32 │ │ │ │ │ │ │97年12月15日│45萬元 │ │ 所示之借據(109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 │ ├──────┼────────┤ │ 三第77、79頁)。 │ │ │ │ │ │ │97年12月19日│35萬元 │ │3、被告之自白(109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 │ ├──────┼────────┤ │ 四第305頁) │ │ │ │ │ │ │98年1月8日 │43萬7千5百元 │ │ │ │ │ │ │ │ ├──────┼────────┤ │ │ │ │ │ │ │ │98年1月15日 │131萬2千5百元 │ │ │ │ │ │ │ │ ├──────┼────────┤ │ │ │ │ │ │ │ │98年1月20日 │43萬7千5百元 │ │ │ │ │ │ │ │ ├──────┼────────┤ │ │ │ │ │ │ │ │98年3月3日 │45萬元 │ │ │ │ │ │ │ │ ├──────┼────────┤ │ │ │ │ │ │ │ │98年4月15日 │35萬元 │ │ │ │ │ │ │ │ ├──────┼────────┤ │ │ │ │ │ │ │ │98年5月19日 │40萬元 │ │ │ │ │ │ │ │ ├──────┼────────┤ │ │ │ │ │ │ │ │98年6月8日 │40萬元 │ │ │ │ │ │ │ │ ├──────┼────────┤ │ │ │ │ │ │ │ │99年2月10日 │35萬元 │ │ │ │ │ │ │ │ ├──────┼────────┤ │ │ │ │ │ │ │ │99年9月16日 │75萬元 │ │ │ │ │ │ │ │ ├──────┼────────┤ │ │ │ │ │ │ │ │100年1月28日│30萬元 │ │ │ │ ├──┼───┼─────────────┼─────┼──────┼────────┼─────┼──────────┼──────┤ │7 │紀雅芳│許殷雪霞向紀雅芳佯稱可投資│現金交付 │96年12月4日 │50萬元 │136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紀雅 │第339條第1項│ │ │(即起│美髮補習班及其與仁山建設公│ │ │ │ │ 芳於偵訊中之證述 │、第216條、 │ │ │訴書附│司合建之「山之道案」建案云│ ├──────┼────────┤ │ (109年度偵字第 │第210條 │ │ │件編號│云,致紀雅芳陷於錯誤,自96│ │97年1月10日 │10萬元 │ │ 12213號卷四第300 │ │ │ │8) │年12月4日起至108年1月6日止│ │ │ │ │ 至302、408至412頁│ │ │ │ │,接續於右列時間,交付右列│ ├──────┼────────┤ │ )。 │ │ │ │ │金額之現金與許殷雪霞。期間│ │97年2月12日 │50萬元 │ │2、附表七編號33至46 │ │ │ │ │許殷雪霞並交付偽造之右列借│ │ │ │ │ 所示之借據、借款 │ │ │ │ │據予紀雅芳收執,足生損害於│ ├──────┼────────┤ │ 明細(白卷第524、│ │ │ │ │「許玉霞」、「許淑霞」及紀│ │97年11月1日 │10萬元 │ │ 431頁,109年度他 │ │ │ │ │雅芳。 │ │ │ │ │ 字第6216號卷第15 │ │ │ │ │ │ ├──────┼────────┤ │ 至37頁)。 │ │ │ │ │ │ │101年3月8日 │15萬元 │ │3、被告之自白(109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 │ ├──────┼────────┤ │ 四第300、301頁) │ │ │ │ │ │ │102年1月14日│20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3月15日│12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2月29 │100萬元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107年5月4日 │8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5月4日 │15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5月15日│4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5月23日│3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6月2日 │3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7月6日 │10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7月16日│7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1月14 │100萬元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2月16 │60萬元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108年1月1日 │10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1月6日 │50萬元 │ │ │ │ │ │ │ │ │ │ │ │ │ │ ├──┼───┼─────────────┼─────┼──────┼────────┼─────┼──────────┼──────┤ │8 │蘇麗娥│許殷雪霞向蘇麗娥佯稱借款可│現金交付 │96年11月10日│50萬元 │6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蘇麗 │第339條第1項│ │ │(即起│賺取利息云云,致蘇麗娥陷於│ │ │ │ │ 娥於偵訊中之證述 │(修正前)、│ │ │訴書附│錯誤,接續於右列時間,交付│ │ │ │ │ (109年度偵字第 │第216條、第 │ │ │件編號│右列金額之現金與許殷雪霞。│ │ │ │ │ 12213號卷四第303 │210條 │ │ │9) │期間許殷雪霞並交付偽造之右│ │ │ │ │ 頁、本院卷二第441│ │ │ │ │列合會單予蘇麗娥收執,足生│ ├──────┼────────┤ │ 頁)。 │ │ │ │ │損害於會首謝智芳及蘇麗娥。│ │103年5月30日│30萬元 │ │2、如附表六編號㈤所 │ │ │ │ │ │ │ │(已還款15萬元)│ │ 示之合會單(109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6215號卷 │ │ │ │ │ │ │ │ │ │ 第9、11、17、19、│ │ │ │ │ │ │ │ │ │ 23、25、27頁) │ │ │ │ │ │ │ │ │ │3、被告之自白(109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 │ │ │ │ │ 四第303頁) │ │ ├──┼───┼─────────────┼─────┼──────┼────────┼─────┼──────────┼──────┤ │9 │莊意倩│許殷雪霞向莊意倩佯稱可投資│現金面交 │107年11月19 │90萬元 │9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莊意 │第339條第1項│ │ │(即起│其與仁山建設公司合建之「山│ │日 │ │ │ 倩於偵訊中之證述 │、第216條、 │ │ │訴書附│之道」建案云云,致莊意倩陷│ │ │ │ │ (109年度偵字第 │第210條 │ │ │件編號│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交付右│ │ │ │ │ 12213號卷二第69至│ │ │ │10) │列金額之現金與許殷雪霞。期│ │ │ │ │ 71頁)。 │ │ │ │ │間許殷雪霞並交付偽造之右列│ │ │ │ │2、附表七編號47所示 │ │ │ │ │借據予莊意倩收執,足生損害│ │ │ │ │ 之借據(白卷第623│ │ │ │ │於「許玉霞」、莊意倩。 │ │ │ │ │ 頁)。 │ │ │ │ │ │ │ │ │ │3、被告之自白(109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 │ │ │ │ │ 二第412頁) │ │ ├──┼───┼─────────────┼─────┼──────┼────────┼─────┼──────────┼──────┤ │10 │施怡伶│許殷雪霞向施怡伶佯稱可投資│匯款 │107年7月10日│200萬元 │41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施怡 │第339條第1項│ │ │(即起│美髮補習班及其與仁山建設公│ │ │ │ │ 伶於偵訊中之證述 │、第216條、 │ │ │訴書附│司合建之「山之道」建案云云│ ├──────┼────────┤ │ (109年度偵字第 │第210條 │ │ │件編號│,致施怡伶陷於錯誤,自107 │ │107年7月19日│50萬元 │ │ 12213號卷四第298 │ │ │ │11) │年7月10日起至108年4月10日 │ │ │ │ │ 、300、510至513頁│ │ │ │ │止,接續於右列時間,交付右│ ├──────┼────────┤ │ )。 │ │ │ │ │列金額之現金與許殷雪霞。期│ │107年9月12日│25萬元 │ │2、證人紀雅芳之偵查 │ │ │ │ │間許殷雪霞並交付變造之右列│ │ │ │ │ 中之證述(109年度│ │ │ │ │合會單予施怡伶收執,足生損│ ├──────┼────────┤ │ 偵字第12213號卷四│ │ │ │ │害於會首謝智芳及施怡伶。 │ │108年2月1日 │20萬元 │ │ 第300至302、408至│ │ │ │ │ │ │ │ │ │ 412頁)。 │ │ │ │ │ │ ├──────┼────────┤ │3、證人林藝馨之偵查 │ │ │ │ │ │ │108年3月8日 │50萬元 │ │ 查之證述(109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12213號卷二│ │ │ │ │ │ ├──────┼────────┤ │ 第81頁)。 │ │ │ │ │ │ │108年4月10日│70萬元 │ │4、彰化銀行匯款回條 │ │ │ │ │ │ │ │ │ │ 聯(10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2213號卷一第213 │ │ │ │ │ │ │ │ │ │ 至216頁)。 │ │ │ │ │ │ │ │ │ │5、附表六編號㈥所示 │ │ │ │ │ │ │ │ │ │ 之合會單(109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12213號卷一│ │ │ │ │ │ │ │ │ │ 第209、211頁)。 │ │ │ │ │ │ │ │ │ │6、被告之自白(109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 │ │ │ │ │ 四第298頁) │ │ ├──┼───┼─────────────┼─────┼──────┼────────┼─────┼──────────┼──────┤ │11 │施養浩│許殷雪霞向施養浩佯稱可投資│匯款 │101年12月5日│300萬元 │496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施養 │第339條第1項│ │ │(即起│其與仁山建設公司合建之「山│ │ │ │ │ 浩於偵訊中之證述 │(修正前) │ │ │訴書附│之道」建案云云,致施養浩陷│ │ │ │ │ (109年度偵字第 │ │ │ │件編號│於錯誤,接續於右列時間,交│ │ │ │ │ 12213號卷四第205 │ │ │ │12) │付右列金額之現金與許殷雪霞│ │ │ │ │ 至207、298、300、│ │ │ │ │。 │ │ │ │ │ 307頁)。 │ │ │ │ │ │ │ │ │ │2、證人蘇麗娥之偵查 │ │ │ │ │ │ ├──────┼────────┤ │ 中之證述(109年度│ │ │ │ │ │ │101年12月12 │196萬元 │ │ 偵字第12213號卷二│ │ │ │ │ │ │日 │ │ │ 第165至168頁,109│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213號│ │ │ │ │ │ │ │ │ │ 卷四第303頁)。 │ │ │ │ │ │ │ │ │ │3、中國信託銀行匯款 │ │ │ │ │ │ │ │ │ │ 單(10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2213號卷一第241 │ │ │ │ │ │ │ │ │ │ 、242頁)。 │ │ │ │ │ │ │ │ │ │4、被告之自白(109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 │ │ │ │ │ 四第300頁) │ │ │ │ │ │ │ │ │ │ │ │ ├──┼───┼─────────────┼─────┼──────┼────────┼─────┼──────────┼──────┤ │12 │張廖碧│許殷雪霞向張廖碧加佯稱可投│現金交付 │96年6月30日 │30萬元 │36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張廖 │第339條第1項│ │ │加 │資美髮補習班、其與仁山建設│ │ │ │ │ 碧加於偵訊中之證 │(修正前)、│ │ │(即起│公司合建之「山之道」建案及│ ├──────┼────────┤ │ 述(109年度偵字第│第216條、第 │ │ │訴書附│借款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張廖│ │97年4月2日 │20萬元 │ │ 12213號卷四第22至│210條 │ │ │件編號│碧加陷於錯誤,自96年6月30 │ │ │ │ │ 23頁)。 │ │ │ │13) │日起至102年11月28日止,接 │ ├──────┼────────┤ │2、附表七編號48至58 │ │ │ │ │續於右列時間,交付右列金額│ │97年7月2日 │50萬元 │ │ 所示之借據(本院 │ │ │ │ │之現金與許殷雪霞。期間許殷│ │ │ │ │ 卷二第54至61頁) │ │ │ │ │雪霞並交付偽造之右列借據、│ ├──────┼────────┤ │ 。 │ │ │ │ │合會單予張廖碧加收執,足生│ │97年9月22日 │30萬元 │ │3、附表六編號㈦所示 │ │ │ │ │損害於「許玉霞」、會首謝智│ │ │ │ │ 之合會單(本院卷 │ │ │ │ │芳及張廖碧加。 │ ├──────┼────────┤ │ 一第403、405頁) │ │ │ │ │ │ │97年12月25日│20萬元 │ │ 。 │ │ │ │ │ │ │ │ │ │4、被告之自白(109年│ │ │ │ │ │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 │ │98年12月27日│50萬元 │ │ 四第283、28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年1月29日 │1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年9月1日 │5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8月25日│5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7月22日│2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11月28 │30萬元 │ │ │ │ │ │ │ │ │日 │ │ │ │ │ ├──┼───┼─────────────┼─────┼──────┼────────┼─────┼──────────┼──────┤ │13 │賴明芬│許殷雪霞向賴明芬加佯稱可投│現金交付 │105年10月15 │45萬元 │1444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賴明 │第339條第1項│ │ │(即起│資其與仁山建設公司合建之「│ │日 │ │ │ 芬於偵訊中之證述 │、第216條、 │ │ │訴書附│山之道」建案及投資美髮補習│ │ │ │ │ (109年度偵字第 │第210條 │ │ │件編號│班云云,致賴明芬陷於錯誤,│ ├──────┼────────┤ │ 12213號卷二第37至│ │ │ │14) │自105年10月15日起至108年2 │ │105年12月12 │220萬元 │ │ 43頁,109年度偵字│ │ │ │ │月11日止,接續於右列時間,│ │日 │ │ │ 第12213號卷四第 │ │ │ │ │交付右列金額之現金與許殷雪│ │ │ │ │ 258至261頁,108年│ │ │ │ │霞。期間許殷雪霞並交付偽造│ ├──────┼────────┤ │ 度他字第6393號卷 │ │ │ │ │之右列借據予賴明芬收執,足│ │106年1月18日│90萬元 │ │ 二第451至453頁) │ │ │ │ │生損害於「許玉霞」及賴明芬│ │ │ │ │ 。 │ │ │ │ │。 │ ├──────┼────────┤ │2、附表七編號59至78 │ │ │ │ │ │ │106年2月6日 │180萬元 │ │ 所示之借據(白卷 │ │ │ │ │ │ │ │ │ │ 第543至582頁)。 │ │ │ │ │ │ ├──────┼────────┤ │3、被告之自白(109年│ │ │ │ │ │ │106年4月26日│90萬元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 │ │ │ │ │ 四第258頁)。 │ │ │ │ │ │ ├──────┼────────┤ │ │ │ │ │ │ │ │106年6月1日 │27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6月6日 │27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6月15日│9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6月16日│54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9月28日│27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18 │135萬元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月17日│27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2月26日│9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3月6日 │9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4月5日 │9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6月19日│108萬元 │ │ │ │ │ │ │ │ │(起訴書附件│ │ │ │ │ │ │ │ │ │誤載108年) │ │ │ │ │ │ │ │ │ ├──────┼────────┤ │ │ │ │ │ │ │ │107年9月13日│27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2月10日│45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4月6日 │45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2月11日│18萬元 │ │ │ │ ├──┼───┼─────────────┼─────┼──────┼────────┼─────┼──────────┼──────┤ │14 │章素如│許殷雪霞向章素如佯稱可投資│匯款 │107年12月4日│35萬元 │7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章素 │第339條第1項│ │ │(即起│其與仁山建設公司合建之「山│ │ │ │ │ 如於偵訊中之證述 │、第216條、 │ │ │訴書附│之道」建案、投資妍囍髮廊云│ │ │ │ │ (109年度偵字第 │第210條 │ │ │件編號│云,致章素如陷於錯誤,接續│ │ │ │ │ 12213號卷二第157 │ │ │ │15) │於右列時間,交付右列金額之│ ├──────┼────────┤ │ 至160頁,109年度 │ │ │ │ │現金與許殷雪霞。期間許殷雪│ │108年3月21日│38萬元 │ │ 偵字第12213號卷四│ │ │ │ │霞並交付偽造之右列合會單予│ │ │ │ │ 第302、307頁)。 │ │ │ │ │章素如收執,足生損害於會首│ │ │ │ │2、證人林藝馨於偵訊 │ │ │ │ │謝智芳及章素如。 │ │ │ │ │ 中之證述(109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12213號卷四│ │ │ │ │ │ │ │ │ │ 第303頁)。 │ │ │ │ │ │ │ │ │ │3、證人林藝馨所提之 │ │ │ │ │ │ │ │ │ │ 領款事由說明(109│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213號│ │ │ │ │ │ │ │ │ │ 卷二第93、10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4、林藝馨與章素如之 │ │ │ │ │ │ │ │ │ │ line對話紀錄(109│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213號│ │ │ │ │ │ │ │ │ │ 卷第153頁)。 │ │ │ │ │ │ │ │ │ │5、如附表六編號㈧所 │ │ │ │ │ │ │ │ │ │ 示之合會單(見109│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6215號 │ │ │ │ │ │ │ │ │ │ 卷第27頁)。 │ │ │ │ │ │ │ │ │ │6、被告之自白(109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403頁)。│ │ ├──┼───┼─────────────┼─────┼──────┼────────┼─────┼──────────┼──────┤ │15 │童月珠│許殷雪霞向童月珠佯稱可投資│現金面交 │97年8月8日 │20萬元 │30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童月 │第339條第1項│ │ │(即起│美髮補習班云云,致童月珠陷│ │ │ │ │ 珠於本院審理中之 │(修正前)、│ │ │訴書附│於錯誤,接續於右列時間,交│ ├──────┼────────┤ │ 證述(本院卷三第 │第216條、第 │ │ │件編號│付右列金額之現金與許殷雪霞│ │97年9月6日 │3萬元 │ │ 260至284頁)。 │210條 │ │ │16) │。期間許殷雪霞並交付偽造之│ │ │ │ │2、附表七編號79、80 │ │ │ │ │右列借據、合會單予童月珠收│ ├──────┼────────┤ │ 所示之借據(109年│ │ │ │ │執,足生損害於「許玉霞」、│ │97年9月6日 │2萬元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會首謝智芳及童月珠。 │ │ │ │ │ 二第243、245頁) │ │ │ │ │ │ ├──────┼────────┤ │ 。 │ │ │ │ │ │ │97年10月14日│75萬元 │ │3、附表六編號㈨所示 │ │ │ │ │ │ │ │ │ │ 之合會單(109年度│ │ │ │ │ │ ├──────┼────────┤ │ 偵字第12213號卷二│ │ │ │ │ │ │100年9月13日│200萬元(起訴書 │ │ 第263頁)。 │ │ │ │ │ │ │ │所載童月珠100年9│ │4、被告之自白(本院 │ │ │ │ │ │ ├──────┤月13日至101年12 │ │ 卷三第283頁)。 │ │ │ │ │ │ │101年1月19日│月10日陸續交付被│ │ │ │ │ │ │ │ │ │告之款項金額合計│ │ │ │ │ │ │ │ ├──────┤共200萬5千元,惟│ │ │ │ │ │ │ │ │101年1月19日│除200萬元與借據 │ │ │ │ │ │ │ │ │ │相符外,其餘款項│ │ │ │ │ │ │ │ ├──────┤無證據證明,理由│ │ │ │ │ │ │ │ │101年3月6日 │詳如不另為無罪諭│ │ │ │ │ │ │ │ │ │知部分) │ │ │ │ │ │ │ │ ├──────┤ │ │ │ │ │ │ │ │ │101年3月6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3月18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4月2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4月2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4月17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4月18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4月22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4月22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4月25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5月8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5月12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5月12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5月12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7月7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7月7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7月1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7月20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7月20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7月24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8月1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8月17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8月3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9月12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11月9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11月21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11月30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12月10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12月10 │ │ │ │ │ │ │ │ │ │日 │ │ │ │ │ ├──┼───┼─────────────┼─────┼──────┼────────┼─────┼──────────┼──────┤ │16 │童月蘭│許殷雪霞向童月蘭佯稱因七期│匯款 │107年9月14日│①300萬元 │78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童月 │第339條第1項│ │ │(即起│建案涉及佔用土地糾紛,無法│ │ │②60萬元 │ │ 蘭於偵訊中之證述 │ │ │ │訴書附│取得使用執照,需要資金購買│ │ │ │ │ (109年度偵字第 │ │ │ │件編號│土地云云,致童月蘭陷於錯誤│ │ │ │ │ 12213號卷四第30至│ │ │ │17) │,接續於右列時間,交付右列│ │ │ │ │ 32頁)。 │ │ │ │ │金額之現金與許殷雪霞。 │ │ │ │ │2、證人紀雅芳於偵訊 │ │ │ │ │ │ │ │ │ │ 中之證述(109年度│ │ │ │ │ │ ├──────┼────────┤ │ 偵字第12213號卷四│ │ │ │ │ │ │107年10月26 │①220萬元 │ │ 第300至302、408至│ │ │ │ │ │ │日 │②200萬元 │ │ 412頁)。 │ │ │ │ │ │ │ │ │ │3、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 │ │ │ │ │ │ │ │ │ 憑條(109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2213號卷二第 │ │ │ │ │ │ │ │ │ │ 265頁)。 │ │ │ │ │ │ │ │ │ │4、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 │ │ │ 匯款申請書(109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 │ │ │ │ │ │ 二第265、26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之自白(本院 │ │ │ │ │ │ │ │ │ │ 卷三第293頁)。 │ │ ├──┼───┼─────────────┼─────┼──────┼────────┼─────┼──────────┼──────┤ │17 │曾禾溱│許殷雪霞向曾禾溱佯稱可借貸│匯款 │106年4月24日│150萬元 │22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曾禾 │第339條第1項│ │ │(即起│資金供其與仁山建設公司合建│ │ │ │ │ 溱於偵訊及本院審 │ │ │ │訴書附│「山之道」建案云云,致曾禾│ │ │ │ │ 理中之證述(109年│ │ │ │件編號│溱陷於錯誤,接續於右列時間│ │ │ │ │ 度偵字第12213號卷│ │ │ │18) │,交付右列金額之現金與許殷│ ├──────┼────────┤ │ 四第31至33頁,本 │ │ │ │ │雪霞。 │ │107年8月2日 │72萬元 │ │ 院卷三第189至200 │ │ │ │ │ │ │ │ │ │ 頁)。 │ │ │ │ │ │ │ │ │ │2、證人紀雅芳於偵訊 │ │ │ │ │ │ │ │ │ │ 中之證述(109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12213號卷四│ │ │ │ │ │ │ │ │ │ 第300至302、408至│ │ │ │ │ │ │ │ │ │ 412頁)。 │ │ │ │ │ │ │ │ │ │3、曾禾溱之存摺內頁 │ │ │ │ │ │ │ │ │ │ 明細(109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2213號卷二第 │ │ │ │ │ │ │ │ │ │ 271頁)。 │ │ │ │ │ │ │ │ │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 │ │ │ │ │ 匯出匯款憑證(109│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213號│ │ │ │ │ │ │ │ │ │ 卷二第273頁) │ │ │ │ │ │ │ │ │ │5、被告之自白(本院 │ │ │ │ │ │ │ │ │ │ 卷三第200頁)。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附表一編號1 │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 │ │ │七編號1至19「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印文、署 │ │ │ │名均沒收。 │ ├──┼──────┼─────────────────────────┤ │ 2 │附表一編號2 │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七編│ │ │ │號20「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名沒收。 │ ├──┼──────┼─────────────────────────┤ │ 3 │附表一編號3 │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七編號21、22│ │ │ │「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4 │附表一編號4 │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 │ │ │七編號23至28「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收。 │ ├──┼──────┼─────────────────────────┤ │ 5 │附表一編號5 │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七編號29、│ │ │ │30「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6 │附表一編號6 │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肆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 │ │ │附表七編號31、32「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名│ │ │ │、印文均沒收。 │ ├──┼──────┼─────────────────────────┤ │ 7 │附表一編號7 │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 │ │ │七編號33至46「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 │ │ │收。 │ ├──┼──────┼─────────────────────────┤ │ 8 │附表一編號8 │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附表一編號9 │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七編號47「偽造│ │ │ │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0 │附表編號10 │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 │附表編號11 │許殷雪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2 │附表編號12 │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七編號│ │ │ │48至58「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3 │附表編號13 │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 │ │ │七編號59至78「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印│ │ │ │文均沒收。 │ ├──┼──────┼─────────────────────────┤ │14 │附表編號14 │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5 │附表編號15 │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七編號79、│ │ │ │80「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印文均沒收。│ ├──┼──────┼─────────────────────────┤ │16 │附表編號16 │許殷雪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7 │附表編號17 │許殷雪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8 │犯罪事實欄二│許殷雪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9 │犯罪事實欄三│許殷雪霞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 │ │ │如附表五所示之偽造本票沒收;如附表七編號81「偽造印│ │ │ │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附表三 ┌─────┬────┬────────┬─────┬────┬──────────┬──────┐ │編號 │姓名 │起訴書所載之交款│起訴書所載│起訴書所│起訴書所載之實際交款│起訴書所載之│ │ │ │原因/詐騙方式 │之詐欺時間│載之交款│金額 │交款證明 │ │ │ │ │年.月.日 │方式 │ │ │ ├─────┼────┼────────┼─────┼────┼──────────┼──────┤ │1 │邱許玉蘭│佯稱全美髮廊之顧│105.2.2 │自右列帳│23萬元 │邱許玉蘭所有│ │(即起訴 │ │客需借款等語,致│ │戶提領,│ │彰化銀行帳戶│ │書附件編號│ │邱許玉蘭陷於錯誤│ │現金面交│ │存摺封面及內│ │3) │ │而交付款項,實則│ │ │ │頁 │ │ │ │並無其他客戶欲借│ │ │ │ │ │ │ │款,許殷雪霞周│ │ │ │ │ │ │ │轉使用。 │ │ │ │ │ │ ├────┼────────┼─────┼────┼──────────┼──────┤ │ │邱許玉蘭│同上 │105.10.20 │自右列帳│13萬元 │邱許玉蘭所有│ │ │ │ │ │戶提領,│ │由臺北三張犁│ │ │ │ │ │現金面交│ │由局帳戶存摺│ │ │ │ │ │ │ │封面及內頁明│ │ │ │ │ │ │ │細。 │ │ ├────┼────────┼─────┼────┼──────────┼──────┤ │ │邱許玉蘭│同上 │105.10.28 │自右列帳│12萬元 │邱許玉蘭所有│ │ │ │ │ │戶提領,│ │彰化銀行帳戶│ │ │ │ │ │現金面交│ │存摺封面及內│ │ │ │ │ │ │ │頁 │ │ │ │ │ │ │ │ │ │ ├────┼────────┼─────┼────┼──────────┼──────┤ │ │邱許玉蘭│同上 │105.12.9 │自右列帳│9萬元 │同上 │ │ │ │ │ │戶提領,│ │ │ │ │ │ │ │現金面交│ │ │ │ ├────┼────────┼─────┼────┼──────────┼──────┤ │ │邱許玉蘭│佯以邀集投資七期│106.3.16 │現金面交│30萬元 │邱許玉蘭所有│ │ │ │建案為由,致邱許│ │ │ │由臺北三張犁│ │ │ │玉蘭陷於錯誤交付│ │ │ │郵局帳戶存摺│ │ │ │款項 │ │ │ │封面及內頁明│ │ │ │ │ │ │ │細。 │ │ ├────┼────────┼─────┼────┼──────────┼──────┤ │ │邱許玉蘭│佯以邀集投資七期│107.2.9 │現金面交│18萬元 │(1)2月8日自 │ │ │ │建案為由,致邱許│ │ │ │郵局帳戶提領│ │ │ │玉蘭陷於錯誤交付│ │ │ │10萬元,2月9│ │ │ │款項 │ │ │ │日自彰化銀行│ │ │ │ │ │ │ │帳戶提領5萬 │ │ │ │ │ │ │ │元,加上自備│ │ │ │ │ │ │ │現金3萬元。 │ │ │ │ │ │ │ │(2)白卷第615│ │ │ │ │ │ │ │頁之借據1紙 │ │ │ │ │ │ │ │。 │ │ ├────┼────────┼─────┼────┼──────────┼──────┤ │ │邱許玉蘭│佯稱全美髮廊之顧│107.6.13 │現金面交│27萬元 │自彰化銀行帳│ │ │ │客需借款等語,致│ │ │ │戶提領7萬元 │ │ │ │邱許玉蘭陷於錯誤│ │ │ │,自郵局帳戶│ │ │ │而交付款項,實則│ │ │ │提領20萬元。│ │ │ │並無其他客戶欲借│ │ │ │ │ │ │ │款,乃許殷雪霞周│ │ │ │ │ │ │ │轉使用。 │ │ │ │ │ │ ├────┼────────┼─────┼────┼──────────┼──────┤ │ │邱許玉蘭│同上 │108.5.16 │現金面交│20萬元 │上開郵局帳戶│ │ │ │ │ │ │ │及彰化銀行帳│ │ │ │ │ │ │ │戶存摺明細 │ ├─────┼────┼────────┼─────┼────┼──────────┼──────┤ │2 │薛萬紫 │佯以邀集投資臺北│094.04.20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即起訴 │ │市復興南路與忠孝│ │ │ │作金庫帳戶存│ │書附件編號│ │東路4段路口之大 │ │ │ │摺明細 │ │4) │ │樓建案,俟該大樓│ │ │ │ │ │ │ │興建完成結算,再│ │ │ │ │ │ │ │將其中建物過戶予│ │ │ │ │ │ │ │薛萬紫等語,致薛│ │ │ │ │ │ │ │萬紫陷於錯誤而交│ │ │ │ │ │ │ │付款項。 │ │ │ │ │ │ ├────┼────────┼─────┼────┼──────────┼──────┤ │ │薛萬紫 │同上 │094.05.23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4.06.17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4.06.17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4.06.17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4.07.29 │現金面交│20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4.09.23 │現金面交│20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4.11.22 │現金面交│27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5.02.16 │現金面交│16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5.03.21 │現金面交│19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5.04.28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5.06.14 │現金面交│200萬元 │遠東商銀帳戶│ │ │ │ │ │ │ │存摺 │ │ ├────┼────────┼─────┼────┼──────────┼──────┤ │ │薛萬紫 │同上 │095.06.16 │現金面交│10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5.06.28 │現金面交│7萬5千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5.07.18 │現金面交│6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5.08.24 │現金面交│1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5.09.19 │現金面交│15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5.09.29 │現金面交│150萬元 │遠東商銀自由│ │ │ │ │ │ │ │分行帳戶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5.10.17 │現金面交│8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5.11.24 │現金面交│90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5.12.20 │現金面交│1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6.01.31 │現金面交│6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6.02.15 │現金面交│10萬元 │洪孟認所有土│ │ │ │ │ │ │ │地銀行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6.05.08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6.06.22 │現金面交│10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6.08.22 │現金面交│14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6.09.17 │現金面交│15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6.10.16 │現金面交│17萬5千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6.11.16 │現金面交│1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6.12.25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6.12.25 │現金面交│33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01.07 │現金面交│3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01.16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01.31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02.27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03.17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03.25 │現金面交│15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04.16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04.29 │現金面交│5萬元 │遠東商銀台中│ │ │ │ │ │ │ │公益分行帳戶│ │ │ │ │ │ │ │存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05.20 │現金面交│10萬元 │遠東商銀自由│ │ │ │ │ │ │ │分行帳戶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06.24 │現金面交│1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07.30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08.18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08.29 │現金面交│22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11.10 │現金面交│2萬元 │遠東商銀台中│ │ │ │ │ │ │ │公益分行帳戶│ │ │ │ │ │ │ │存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11.10 │現金面交│1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7.12.05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1.14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3.13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4.09 │現金面交│33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4.16 │現金面交│15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5.18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5.19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6.30 │現金面交│5萬元 │遠東商銀台中│ │ │ │ │ │ │ │公益分行帳戶│ │ │ │ │ │ │ │存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7.09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7.14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7.14 │現金面交│1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7.16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8.17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9.01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9.04 │現金面交│8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9.08 │現金面交│4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9.11 │現金面交│6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9.11 │現金面交│4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09.18 │現金面交│15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10.15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10.15 │現金面交│1萬5千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10.19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11.13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12.11 │現金面交│3萬元 │遠東商銀台中│ │ │ │ │ │ │ │公益分行帳戶│ │ │ │ │ │ │ │存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12.11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12.11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12.11 │現金面交│1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12.18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12.18 │現金面交│7萬7千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12.23 │現金面交│6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12.23 │現金面交│4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8.12.25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1.12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1.16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2.05 │現金面交│100元 │洪孟認所有土│ │ │ │ │ │ │ │地銀行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2.12 │現金面交│2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2.13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2.13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3.04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3.22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4.15 │現金面交│10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4.22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5.17 │現金面交│25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6.16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7.19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8.02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8.20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8.30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09.17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10.20 │現金面交│1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10.29 │現金面交│2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11.19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099.12.02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1.07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2.15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3.29 │現金面交│1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4.26 │現金面交│31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4.26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5.18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6.24 │現金面交│6萬元 │遠東商銀台中│ │ │ │ │ │ │ │公益分行帳戶│ │ │ │ │ │ │ │存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6.24 │現金面交│10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6.30 │現金面交│20萬元 │洪孟認所有渣│ │ │ │ │ │ │ │打銀行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7.01 │現金面交│10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7.13 │現金面交│80萬元 │遠東商銀自由│ │ │ │ │ │ │ │分行帳戶存摺│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7.14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7.22 │現金面交│8萬元 │洪孟認所有渣│ │ │ │ │ │ │ │打銀行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8.26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9.05 │現金面交│3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9.05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9.23 │現金面交│5萬元 │洪孟認所有土│ │ │ │ │ │ │ │地銀行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9.30 │現金面交│35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09.30 │現金面交│42萬元 │遠東商銀台中│ │ │ │ │ │ │ │公益分行帳戶│ │ │ │ │ │ │ │存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10.20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11.03 │現金面交│6萬5千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12.05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0.12.22 │現金面交│5萬4千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1.12 │現金面交│20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1.12 │現金面交│18萬5千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2.03 │現金面交│4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2.06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2.13 │現金面交│4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2.13 │現金面交│4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2.13 │現金面交│1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3.06 │現金面交│44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3.06 │現金面交│19萬4千元 │洪孟認所有大│ │ │ │ │ │ │ │眾銀行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3.22 │現金面交│4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4.05 │現金面交│5萬5千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4.14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5.03 │現金面交│5萬元 │遠東商銀自由│ │ │ │ │ │ │ │分行帳戶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5.16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6.19 │現金面交│10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7.17 │現金面交│20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8.16 │現金面交│20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9.03 │現金面交│60萬元 │新光銀行帳戶│ │ │ │ │ │ │ │提領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9.05 │現金面交│4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9.10 │現金面交│20萬元 │新光銀行帳戶│ │ │ │ │ │ │ │提領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09.17 │現金面交│20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0.16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0.17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0.17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0.18 │現金面交│5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1.09 │現金面交│5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1.09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1.09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1.15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1.15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1.15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1.15 │現金面交│1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1.21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1.21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1.21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1.21 │現金面交│1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1.25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1.25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1.30 │現金面交│10萬元 │新光銀行帳戶│ │ │ │ │ │ │ │提領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2.10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2.10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2.10 │現金面交│3萬元 │新光銀行帳戶│ │ │ │ │ │ │ │提領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2.10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2.11 │現金面交│5萬元 │遠東商銀自由│ │ │ │ │ │ │ │分行帳戶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2.18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2.18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1.12.19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2.01.23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2.01.23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2.01.23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2.01.23 │現金面交│1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2.02.08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2.02.20 │現金面交│20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2.05.23 │現金面交│5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2.05.26 │現金面交│2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2.06.07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2.08.20 │現金面交│1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2.08.27 │現金面交│21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2.08.28 │現金面交│8萬元 │遠東商銀自由│ │ │ │ │ │ │ │分行帳戶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2.09.18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2.10.30 │現金面交│4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許殷雪霞復佯稱與│103.01.10 │現金面交│17萬元 │遠東商銀自由│ │ │ │友人共同合建臺中│ │ │ │分行帳戶存摺│ │ │ │市七期社區大樓,│ │ │ │明細 │ │ │ │力邀薛萬紫投資,│ │ │ │ │ │ │ │俟該大樓興建完成│ │ │ │ │ │ │ │結算後,再將其中│ │ │ │ │ │ │ │建物過戶予薛萬紫│ │ │ │ │ │ │ │抵償等語,致薛萬│ │ │ │ │ │ │ │紫陷於錯誤而陸續│ │ │ │ │ │ │ │交付款項。 │ │ │ │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01.15 │現金面交│10萬元 │洪孟認所有土│ │ │ │ │ │ │ │地銀行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01.16 │現金面交│10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01.25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03.26 │現金面交│2萬5千元 │遠東商銀自由│ │ │ │ │ │ │ │分行帳戶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07.10 │現金面交│10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07.10 │現金面交│40萬元 │薛萬紫所有大│ │ │ │ │ │ │ │眾銀行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07.11 │現金面交│10萬元 │洪孟認所有大│ │ │ │ │ │ │ │眾銀行帳戶存│ │ │ │ │ │ │ │摺型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07.18 │現金面交│15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07.21 │現金面交│4萬元 │洪孟認所有大│ │ │ │ │ │ │ │眾銀行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07.24 │現金面交│9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09.29 │現金面交│5萬5千元 │洪孟認所有土│ │ │ │ │ │ │ │地銀行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10.09 │現金面交│8萬元 │遠東商銀自由│ │ │ │ │ │ │ │分行帳戶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11.10 │現金面交│10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12.08 │現金面交│6萬元 │薛萬紫所有大│ │ │ │ │ │ │ │眾銀行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12.11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12.11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3.12.30 │現金面交│8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 │ │ │ │ │ │提領及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1.27 │現金面交│10萬元 │薛萬紫所有大│ │ │ │ │ │ │ │眾銀行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2.03 │現金面交│6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2.10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2.10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3.10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3.10 │現金面交│1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3.16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3.20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3.20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4.09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4.24 │現金面交│3萬元 │新光銀行帳戶│ │ │ │ │ │ │ │提領及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5.05 │現金面交│5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 │ │ │ │ │ │提領及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6.18 │現金面交│50萬元 │新光銀行帳戶│ │ │ │ │ │ │ │提領及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6.20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6.20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6.20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6.23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6.23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6.23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6.26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6.26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6.26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7.07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7.07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7.09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7.09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7.22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7.22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7.22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8.14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09.08 │現金面交│5萬元 │遠東商銀自由│ │ │ │ │ │ │ │分行帳戶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10.08 │現金面交│3萬元 │新光銀行帳戶│ │ │ │ │ │ │ │提領及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10.08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10.08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4.11.03 │現金面交│10萬元 │遠東商銀自由│ │ │ │ │ │ │ │分行帳戶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01.04 │現金面交│3萬元 │新光銀行帳戶│ │ │ │ │ │ │ │提領及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03.04 │現金面交│60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04.12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04.12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04.12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05.10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05.10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05.10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07.10 │現金面交│2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07.10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09.04 │現金面交│3萬元 │新光銀行帳戶│ │ │ │ │ │ │ │提領及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10.13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10.13 │現金面交│1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11.10 │現金面交│10萬元 │遠東商銀自由│ │ │ │ │ │ │ │分行帳戶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5.12.07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1.10 │現金面交│3萬元 │洪孟認所有合│ │ │ │ │ │ │ │作金庫帳戶存│ │ │ │ │ │ │ │摺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1.10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1.10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2.01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2.05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3.15 │現金面交│2萬元 │遠東商銀自由│ │ │ │ │ │ │ │分行帳戶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4.13 │現金面交│15萬元 │新光銀行帳戶│ │ │ │ │ │ │ │提領及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6.27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7.06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7.06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7.06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7.17 │現金面交│3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7.26 │現金面交│1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8.11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8.30 │現金面交│6萬元 │新光銀行帳戶│ │ │ │ │ │ │ │提領及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08.30 │現金面交│2萬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10.05 │現金面交│3萬元 │新光銀行帳戶│ │ │ │ │ │ │ │提領及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10.05 │現金面交│2萬5千元 │同上 │ │ ├────┼────────┼─────┼────┼──────────┼──────┤ │ │薛萬紫 │同上 │106.11.28 │現金面交│45萬元 │同上 │ ├─────┼────┼────────┼─────┼────┼──────────┼──────┤ │3 │蘇琴現 │許殷雪霞佯以其他│101.08.30 │現金面交│50萬元 │自女兒謝郁棋│ │(即起訴 │ │客戶名義需款周轉│ │ │ │國泰世華帳戶│ │書附件編號│ │為由,向蘇琴現借│ │ │ │提領45萬元加│ │6) │ │款,致蘇琴現陷於│ │ │ │上自備現金5 │ │ │ │錯誤,交付款項。│ │ │ │萬元及存摺明│ │ │ │ │ │ │ │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蘇琴現 │同上 │101.09.07 │現金面交│20萬元 │自女兒謝郁棋│ │ │ │ │ │ │ │台灣企銀帳戶│ │ │ │ │ │ │ │提領10萬元、│ │ │ │ │ │ │ │郵局帳戶提領│ │ │ │ │ │ │ │10萬元及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蘇琴現 │同上 │101.10.22 │現金面交│50萬元 │自女兒謝郁棋│ │ │ │ │ │ │ │國泰世華帳戶│ │ │ │ │ │ │ │提領45萬元加│ │ │ │ │ │ │ │上自備現金5 │ │ │ │ │ │ │ │萬元及存摺明│ │ │ │ │ │ │ │細 │ │ ├────┼────────┼─────┼────┼──────────┼──────┤ │ │蘇琴現 │同上 │102.04.29 │現金面交│30萬元 │自母親陳秋霞│ │ │ │ │ │ │ │誠泰帳戶提領│ │ │ │ │ │ │ │及存摺明細 │ │ ├────┼────────┼─────┼────┼──────────┼──────┤ │ │蘇琴現 │同上 │102.08.16 │現金面交│20萬元 │自母親陳秋霞│ │ │ │ │ │ │ │誠泰帳戶提領│ │ │ │ │ │ │ │及存摺明細 │ │ ├────┼────────┼─────┼────┼──────────┼──────┤ │ │蘇琴現 │同上 │102.09.20 │現金面交│5萬元 │自備現金 │ │ ├────┼────────┼─────┼────┼──────────┼──────┤ │ │蘇琴現 │同上 │103.08.06 │現金面交│10萬元 │自國泰世華帳│ │ │ │ │ │ │ │戶提領9萬元 │ │ │ │ │ │ │ │加上自備現金│ │ │ │ │ │ │ │1萬元及存摺 │ │ │ │ │ │ │ │明細 │ │ ├────┼────────┼─────┼────┼──────────┼──────┤ │ │蘇琴現 │同上 │103.08.30 │現金面交│45萬元 │自國泰世華帳│ │ │ │ │ │ │ │戶提領及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蘇琴現 │同上 │103.10.01 │現金面交│80萬元 │收取參加其他│ │ │ │ │ │ │ │互助會得標標│ │ │ │ │ │ │ │金後交付許殷│ │ │ │ │ │ │ │雪霞 │ │ ├────┼────────┼─────┼────┼──────────┼──────┤ │ │蘇琴現 │同上 │104.01.06 │現金面交│20萬元 │自女兒謝郁棋│ │ │ │ │ │ │ │之渣打帳戶提│ │ │ │ │ │ │ │領及存摺明細│ │ ├────┼────────┼─────┼────┼──────────┼──────┤ │ │蘇琴現 │同上 │104.12.25 │現金面交│40萬元 │收取參加其他│ │ │ │ │ │ │ │互助會得標標│ │ │ │ │ │ │ │金後交付許殷│ │ │ │ │ │ │ │雪霞 │ │ ├────┼────────┼─────┼────┼──────────┼──────┤ │ │蘇琴現 │同上 │105.02.28 │現金面交│10萬元 │自備現金 │ │ ├────┼────────┼─────┼────┼──────────┼──────┤ │ │蘇琴現 │同上 │105.09.23 │現金面交│10萬元 │自國泰世華帳│ │ │ │ │ │ │ │戶提領及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蘇琴現 │同上 │105.10.06 │現金面交│50萬元 │自母親陳秋霞│ │ │ │ │ │ │ │之誠泰帳戶提│ │ │ │ │ │ │ │領及存摺明細│ │ ├────┼────────┼─────┼────┼──────────┼──────┤ │ │蘇琴現 │許殷雪霞佯以欲在│106.04.07 │現金面交│15萬元 │自郵局帳戶提│ │ │ │大里區開分店,邀│ │ │ │領及存摺明細│ │ │ │集蘇琴現投資,致│ │ │ │ │ │ │ │蘇琴現陷於錯誤,│ │ │ │ │ │ │ │而陸續交付款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蘇琴現 │同上 │106.09.30 │現金面交│40萬元 │自土地銀行帳│ │ │ │ │ │ │ │戶提領及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蘇琴現 │同上 │106.10.20 │現金面交│70萬元 │收取參加其他│ │ │ │ │ │ │ │互助會得標標│ │ │ │ │ │ │ │金後交付許殷│ │ │ │ │ │ │ │雪霞 │ │ ├────┼────────┼─────┼────┼──────────┼──────┤ │ │蘇琴現 │同上 │106.11.06 │現金面交│50萬元 │自國泰世華帳│ │ │ │ │ │ │ │戶提領45萬元│ │ │ │ │ │ │ │加上自備現金│ │ │ │ │ │ │ │5萬元及存摺 │ │ │ │ │ │ │ │明細 │ │ ├────┼────────┼─────┼────┼──────────┼──────┤ │ │蘇琴現 │許殷雪霞佯以其他│107.02.06 │現金面交│10萬元 │自土地銀行帳│ │ │ │客戶名義需款周轉│ │ │ │戶提領及存摺│ │ │ │為由,向蘇琴現借│ │ │ │明細 │ │ │ │款,致蘇琴現陷於│ │ │ │ │ │ │ │錯誤,交付款項。│ │ │ │ │ │ ├────┼────────┼─────┼────┼──────────┼──────┤ │ │蘇琴現 │同上 │107.02.09 │現金面交│50萬元 │自母親陳秋霞│ │ │ │ │ │ │ │之誠泰帳戶提│ │ │ │ │ │ │ │領及存摺明細│ │ ├────┼────────┼─────┼────┼──────────┼──────┤ │ │蘇琴現 │同上 │107.05.18 │現金面交│12萬元 │自土地銀行帳│ │ │ │ │ │ │ │戶提領及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蘇琴現 │同上 │107.06.04 │現金面交│10萬元 │同上 │ │ ├────┼────────┼─────┼────┼──────────┼──────┤ │ │蘇琴現 │同上 │107.07.20 │現金面交│50萬元 │收取參加其他│ │ │ │ │ │ │ │互助會得標標│ │ │ │ │ │ │ │金後交付許殷│ │ │ │ │ │ │ │雪霞 │ │ ├────┼────────┼─────┼────┼──────────┼──────┤ │ │蘇琴現 │同上 │107.08.27 │現金面交│5萬元 │自土地銀行帳│ │ │ │ │ │ │ │戶提領及存摺│ │ │ │ │ │ │ │明細 │ │ ├────┼────────┼─────┼────┼──────────┼──────┤ │ │蘇琴現 │同上 │107.12.03 │現金面交│30萬元 │自母親陳秋霞│ │ │ │ │ │ │ │之誠泰帳戶提│ │ │ │ │ │ │ │領及存摺明細│ │ ├────┼────────┼─────┼────┼──────────┼──────┤ │ │蘇琴現 │同上 │107.12.18 │現金面交│30萬元 │自母親陳秋霞│ │ │ │ │ │ │ │之誠泰帳戶提│ │ │ │ │ │ │ │領及存摺明細│ │ ├────┼────────┼─────┼────┼──────────┼──────┤ │ │蘇琴現 │同上 │108.02.20 │現金面交│20萬元 │自彰化銀行帳│ │ │ │ │ │ │ │戶提領及存摺│ │ │ │ │ │ │ │明細 │ ├─────┼────┼────────┼─────┼────┼──────────┼──────┤ │4 │鄭文英 │許殷雪霞佯稱與代│100.12.29 │現金面交│160萬元 │自鄭文英所有│ │(即起訴 │ │書綽號莉莉夫婦在│(起訴書誤│ │ │上開渣打銀行│ │書附件編號│ │臺中市七期重劃區│載為109年 │ │ │金融帳戶提領│ │7) │ │擁有土地,欲與建│) │ │ │40萬元、43萬│ │ │ │商合建住宅大樓,├─────┤ │ │元、40萬元、│ │ │ │莉莉之夫為仁山建│100.12.30 │ │ │30萬元及存摺│ │ │ │設之股東等語,並│(起訴書誤│ │ │明細。 │ │ │ │邀集鄭文英投資合│載為109年 │ │ │ │ │ │ │建稱得以上開法拍│) │ │ │ │ │ │ │屋買賣、美髮補習├─────┤ │ │ │ │ │ │班之利息轉投資,│101.1.2 │ │ │ │ │ │ │再提供該住宅大樓│(起訴書誤│ │ │ │ │ │ │12層樓平面圖稱待│載為109年 │ │ │ │ │ │ │興建完成後,願以│) │ │ │ │ │ │ │22萬元至25萬元出├─────┤ │ │ │ │ │ │售予鄭文英等語,│101.1.2 │ │ │ │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起訴書誤│ │ │ │ │ │ │交付款項。 │載為109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1.1.12 │現金面交│100萬元 │自向日葵補習│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 │班渣打銀行帳│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 │ │ │號0000000000│ │ │ │交付款項 │ │ │ │727號金融帳 │ │ │ │ │ │ │ │戶提領100萬 │ │ │ │ │ │ │ │元。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1.1.13 │現金面交│200萬元 │自向日葵補習│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 │班渣打銀行帳│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 │ │ │號0000000000│ │ │ │交付款項 │ │ │ │727號金融帳 │ │ │ │ │ │ │ │戶提領200萬 │ │ │ │ │ │ │ │元及存摺明細│ │ │ │ │ │ │ │。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3.03.19 │現金面交│30萬元 │自鄭文英所有│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 │上開渣打銀行│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 │ │ │金融帳戶提領│ │ │ │交付款項 │ │ │ │30萬元及存摺│ │ │ │ │ │ │ │明細。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3.05.14 │現金面交│30萬元 │自向日葵補習│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 │班渣打銀行帳│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 │ │ │號0000000000│ │ │ │交付款項 │ │ │ │727號金融帳 │ │ │ │ │ │ │ │戶提領30萬元│ │ │ │ │ │ │ │及存摺明細。│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4.04.15 │現金面交│30萬元 │自鄭文英所有│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 │上開渣打銀行│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 │ │ │金融帳戶提領│ │ │ │交付款項 │ │ │ │30萬元及存摺│ │ │ │ │ │ │ │明細。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5.07.27 │現金面交│250萬元 │自鄭文英所有│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 │上開渣打銀行│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 │ │ │金融帳戶提領│ │ │ │交付款項 │ │ │ │250萬元及存 │ │ │ │ │ │ │ │摺明細。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5.10.24 │現金面交│270萬元 │自鄭文英所有│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 │上開渣打銀行│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 │ │ │金融帳戶提領│ │ │ │交付款項 │ │ │ │270萬元及存 │ │ │ │ │ │ │ │摺明細。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6.01.17 │現金面交│30萬元 │自鄭文英所有│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 │上開渣打銀行│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 │ │ │金融帳戶提領│ │ │ │交付款項 │ │ │ │30萬元及存摺│ │ │ │ │ │ │ │明細。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6.01.25 │現金面交│25萬元 │自鄭文英所有│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 │上開渣打銀行│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 │ │ │金融帳戶提領│ │ │ │交付款項 │ │ │ │25萬及存摺明│ │ │ │ │ │ │ │細。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6.08.16 │現金面交│40萬元 │自鄭文英所有│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 │上開渣打銀行│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 │ │ │號金融帳戶提│ │ │ │交付款項 │ │ │ │領40萬元及存│ │ │ │ │ │ │ │摺明細。 │ │ │ │ │ │ │ │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6.09.15 │現金面交│30萬元 │自鄭文英所有│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上開渣打銀行│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106.09.18 │ │30萬元 │金融帳戶分別│ │ │ │交付款項 │ │ │ │提領30萬元、│ │ │ │ │ │ │ │30萬元及存摺│ │ │ │ │ │ │ │明細。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6.11.17 │現金面交│30萬元 │自鄭文英所有│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 │上開渣打銀行│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 │ │ │金融帳戶提領│ │ │ │交付款項 │ │ │ │30萬元及存摺│ │ │ │ │ │ │ │明細。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7.03.30 │現金面交│100萬元 │自卓世民所有│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渣打銀行帳號│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107.03.31 │ │ │000000000000│ │ │ │交付款項 ├─────┤ │ │1號金融帳戶 │ │ │ │ │107.04.02 │ │ │提領35萬元、│ │ │ │ │ │ │ │35萬元、30萬│ │ │ │ │ │ │ │元及相關明細│ │ │ │ │ │ │ │。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7.05.16 │現金面交│60萬元 │自鄭文英所有│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上開渣打銀行│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107.05.18 │ │ │金融帳戶提領│ │ │ │交付款項 │ │ │ │30萬元、32萬│ │ │ │ │ │ │ │元及存摺明細│ │ │ │ │ │ │ │。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7.07.15 │現金面交│60萬元 │自備日幣200 │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 │萬元。 │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 │ │ │ │ │ │ │交付款項 │ │ │ │ │ │ │ │ │ │ │ │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7.12.14 │現金面交│100萬元 │自鄭文英所有│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 │上開渣打銀行│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 │ │ │帳戶提領100 │ │ │ │交付款項 │ │ │ │萬元及存摺明│ │ │ │ │ │ │ │細。 │ │ │ │ │ │ │ │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8.01.11 │現金面交│50萬元 │自鄭文英所有│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上開渣打銀行│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108.01.14 │ │ │金融帳戶分別│ │ │ │交付款項 ├─────┤ │ │提領20萬元、│ │ │ │ │108.01.18 │ │ │20萬元、10萬│ │ │ │ │ │ │ │元及存摺明細│ │ │ │ │ │ │ │。 │ │ ├────┼────────┼─────┼────┼──────────┼──────┤ │ │鄭文英 │佯以投資仁山建設│108.03.19 │現金面交│60萬元 │自鄭文英所有│ │ │ │山之道建案為由,├─────┤ │ │上開渣打銀行│ │ │ │致鄭文英陷於錯誤│108.03.20 │ │ │金融帳戶分別│ │ │ │交付款項 │ │ │ │提領30萬元、│ │ │ │ │ │ │ │30萬元及存摺│ │ │ │ │ │ │ │明細。 │ ├─────┼────┼────────┼─────┼────┼──────────┼──────┤ │5 │莊意倩 │許殷雪霞佯以投資│107年10月 │現金面交│48萬 │LINE對話紀錄│ │(即起訴 │ │房地產有高利率收│16日 │ │ │截圖。 │ │書附件編號│ │穫,且仁山建設公│ │ │ │ │ │10) │ │司之建案即將完工│ │ │ │ │ │ │ │,有筆建材進或需│ │ │ │ │ │ │ │資金等語,致莊意│ │ │ │ │ │ │ │倩陷於錯誤而交付│ │ │ │ │ │ │ │款項。 │ │ │ │ │ ├─────┼────┼────────┼─────┼────┼──────────┼──────┤ │6 │施怡伶 │許殷雪霞對施怡伶│98.9.4 │現金面交│50萬元 │施怡伶所有彰│ │(即起訴 │ │詐稱:從事法拍屋 │ │ │ │化銀行豐原分│ │書附件編號│ │之代書綽號莉莉織│ │ │ │行帳號 │ │11) │ │女子之配偶為仁山│ │ │ │000000000000│ │ │ │建設之幕後股東,│ │ │ │號帳戶交易明│ │ │ │渠等欲以自有資金│ │ │ │細 │ │ │ │先建後售位於臺中│ │ │ │ │ │ │ │市惠中路與市政北│ │ │ │ │ │ │ │五路之山之到建案│ │ │ │ │ │ │ │,若投資買房期間│ │ │ │ │ │ │ │月息以2%計算,5 │ │ │ │ │ │ │ │個月結算1次,利 │ │ │ │ │ │ │ │息未領可滾入本金│ │ │ │ │ │ │ │計算複利,待該建│ │ │ │ │ │ │ │案興建完成,可結│ │ │ │ │ │ │ │算本金及利息,以│ │ │ │ │ │ │ │補建案售價差額之│ │ │ │ │ │ │ │方式取得房地產等│ │ │ │ │ │ │ │語,致施怡伶陷於│ │ │ │ │ │ │ │錯誤而交付款項。│ │ │ │ │ │ ├────┼────────┼─────┼────┼──────────┼──────┤ │ │施怡伶 │佯以邀集投資仁山│100.8.3 │現金面交│45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建設山之道建案為│ │ │ │開彰化銀行帳│ │ │ │由,致施怡伶陷於│ │ │ │戶交易明細 │ │ │ │錯誤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邀集投資仁山│100.8.5 │現金面交│30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建設山之道建案為│ │ │ │開彰化銀行帳│ │ │ │由,致施怡伶陷於│ │ │ │戶交易明細 │ │ │ │錯誤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邀集投資仁山│101.6.4 │現金面交│32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建設山之道建案為│ │ │ │開彰化銀行帳│ │ │ │由,致施怡伶陷於│ │ │ │戶交易明細 │ │ │ │錯誤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邀集投資仁山│101.6.8 │現金面交│16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建設山之道建案為│ │ │ │開彰化銀行帳│ │ │ │由,致施怡伶陷於│ │ │ │戶交易明細 │ │ │ │錯誤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許殷雪霞對施怡伶│101.8.13 │現金面交│70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詐稱:有投資入股 │ │ │ │開彰化銀行帳│ │ │ │位於臺中市後火車│ │ │ │戶交易明細 │ │ │ │站之均冠美容美髮│ │ │ │ │ │ │ │補習班,加上山之│ │ │ │ │ │ │ │道建案有資金需求│ │ │ │ │ │ │ │,經濟負擔頗重,│ │ │ │ │ │ │ │願出讓該美髮補習│ │ │ │ │ │ │ │班價值1000萬元之│ │ │ │ │ │ │ │股權予施怡伶,依│ │ │ │ │ │ │ │投資金額可按月獲│ │ │ │ │ │ │ │得2.5%之紅利,待│ │ │ │ │ │ │ │資金全數到位再領│ │ │ │ │ │ │ │取紅利等語,致施│ │ │ │ │ │ │ │怡伶陷於錯誤而交│ │ │ │ │ │ │ │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出讓美容美髮│102.1.28 │現金面交│20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補習班股權為由,│ │ │ │開彰化銀行帳│ │ │ │致施怡伶陷於錯誤│ │ │ │戶交易明細 │ │ │ │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出讓美容美髮│102.6.7 │現金面交│45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補習班股權為由,│ │ │ │開彰化銀行帳│ │ │ │致施怡伶陷於錯誤│ │ │ │戶交易明細 │ │ │ │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出讓美容美髮│102.7.8 │現金面交│22萬6千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補習班股權為由,│ │ │ │開彰化銀行帳│ │ │ │致施怡伶陷於錯誤│ │ │ │戶交易明細 │ │ │ │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出讓美容美髮│102.11.4 │現金面交│27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補習班股權為由,│ │ │ │開彰化銀行帳│ │ │ │致施怡伶陷於錯誤│ │ │ │戶交易明細 │ │ │ │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出讓美容美髮│102.11.18 │現金面交│43萬5千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補習班股權為由,│ │ │ │開彰化銀行帳│ │ │ │致施怡伶陷於錯誤│ │ │ │戶交易明細 │ │ │ │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出讓美容美髮│103.1.21 │現金面交│10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補習班股權為由,│ │ │ │開彰化銀行帳│ │ │ │致施怡伶陷於錯誤│ │ │ │戶交易明細 │ │ │ │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出讓美容美髮│103.2.24 │現金面交│22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補習班股權為由,│ │ │ │開彰化銀行帳│ │ │ │致施怡伶陷於錯誤│ │ │ │戶交易明細 │ │ │ │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出讓美容美髮│103.2.26 │現金面交│30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補習班股權為由,│ │ │ │開彰化銀行帳│ │ │ │致施怡伶陷於錯誤│ │ │ │戶交易明細 │ │ │ │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出讓美容美髮│103.3.5 │現金面交│35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補習班股權為由,│ │ │ │開彰化銀行帳│ │ │ │致施怡伶陷於錯誤│ │ │ │戶交易明細 │ │ │ │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邀集投資仁山│104.8.27 │現金面交│10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建設山之道建案為│ │ │ │開彰化銀行帳│ │ │ │由,致施怡伶陷於│ │ │ │戶交易明細 │ │ │ │錯誤交付款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邀集投資仁山│105.5.3 │現金面交│45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建設山之道建案為│ │ │ │開彰化銀行帳│ │ │ │由,致施怡伶陷於│ │ │ │戶交易明細 │ │ │ │錯誤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邀集投資仁山│105.5.31 │現金面交│13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建設山之道建案為│ │ │ │開彰化銀行帳│ │ │ │由,致施怡伶陷於│ │ │ │戶交易明細 │ │ │ │錯誤交付款項 │ │ │ │ │ │ ├────┼────────┼─────┼────┼──────────┼──────┤ │ │施怡伶 │佯以邀集投資仁山│105.6.8 │現金面交│45萬元 │施怡伶所有上│ │ │ │建設山之道建案為│ │ │ │開彰化銀行帳│ │ │ │由,致施怡伶陷於│ │ │ │戶交易明細 │ │ │ │錯誤交付款項 │ │ │ │ │ ├─────┼────┼────────┼─────┼────┼──────────┼──────┤ │7 │章素如 │許殷雪霞佯以其他│101.8.1 │現金面交│100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即起訴 │ │客戶需款周轉為由│ │ │ │帳明細。 │ │書附件編號│ │,向章素如借款,│ │ │ │ │ │15) │ │致章素如陷於錯誤│ │ │ │ │ │ │ │而交付款項。 │ │ │ │ │ │ ├────┼────────┼─────┼────┼──────────┼──────┤ │ │章素如 │同上 │103.9.4 │現金面交│50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 │ │ │ │帳明細。 │ │ ├────┼────────┼─────┼────┼──────────┼──────┤ │ │章素如 │許殷雪霞佯稱仁山│104.7.10 │現金面交│100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建設公司老闆為好│ │ │ │帳明細。 │ │ │ │友,全美髮廊向黃│ │ │ │ │ │ │ │老闆購買十間房屋│ │ │ │ │ │ │ │,需資金參與開發│ │ │ │ │ │ │ │等語,向章素如借│ │ │ │ │ │ │ │款,致章素如陷於│ │ │ │ │ │ │ │錯誤而交付款項。│ │ │ │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4.7.13 │現金面交│100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 │ │ │帳明細。 │ │ │ │由,向章素如借款│ │ │ │ │ │ │ │,致章素如陷於錯│ │ │ │ │ │ │ │誤而交付款項。 │ │ │ │ │ │ ├────┼────────┼─────┼────┼──────────┼──────┤ │ │章素如 │許殷雪霞詐稱有投│104.7.14 │現金面交│600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資妍囍髮廊,若佔│ │ │ │帳明細。 │ │ │ │有股份較多者,較│ │ │ │ │ │ │ │能參與決策等語,│ │ │ │ │ │ │ │邀集章素如投資妍│ │ │ │ │ │ │ │囍髮廊,致章素如│ │ │ │ │ │ │ │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 │ │ │ │ │ │。 │ │ │ │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4.12.21 │現金面交│200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 │ │ │帳明細。 │ │ │ │由,向章素如借款│ │ │ │章素如所有中│ │ │ │,致章素如陷於錯│ │ │ │國信託銀行帳│ │ │ │誤而交付款項。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5.5.18 │現金面交│70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帳明細。 │ │ │ │由,向章素如借款│105.7.22 │現金面交│30萬元 │章素如所有中│ │ │ │,致章素如陷於錯│ │ │ │國信託銀行帳│ │ │ │誤而交付款項。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5.6.17 │現金面交│150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 │ │ │帳明細。 │ │ │ │由,向章素如借款│ │ │ │章素如所有中│ │ │ │,致章素如陷於錯│ │ │ │國信託銀行帳│ │ │ │誤而交付款項。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5.5.18 │現金面交│30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帳明細。 │ │ │ │由,向章素如借款│105.7.21 │現金面交│19萬元 │章素如所有中│ │ │ │,致章素如陷於錯├─────┼────┼──────────┤國信託銀行帳│ │ │ │誤而交付款項。 │105.7.22 │現金面交│51萬元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5.9.22 │匯款至紀│200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 │雅芳之帳│ │帳明細。 │ │ │ │由。 │ │戶內 │ │章素如所有中│ │ │ │ │ │ │ │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5.12.20 │現金面交│44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 │ │ │帳明細。 │ │ │ │由,向章素如借款│ │ │ │章素如所有中│ │ │ │,致章素如陷於錯│ │ │ │國信託銀行帳│ │ │ │誤而交付款項。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5.12.20 │現金面交│8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 │ │ │帳明細。 │ │ │ │由,向章素如借款│ │ │ │章素如所有中│ │ │ │,致章素如陷於錯│ │ │ │國信託銀行帳│ │ │ │誤而交付款項。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6.4.5 │匯款至指│500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 │定帳戶 │ │帳明細。 │ │ │ │由,致鍾剛陷於錯│ │ │ │章素如所有中│ │ │ │誤而交付款項。 │ │ │ │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6.4.20 │現金交付│110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 │ │ │帳明細。 │ │ │ │由,致林素環陷於│ │ │ │章素如所有中│ │ │ │錯誤而交付款項。│ │ │ │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6.8.2 │現金面交│35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 │ │ │帳明細。 │ │ │ │由,向章素如借款│ │ │ │章素如所有中│ │ │ │,致章素如陷於錯│ │ │ │國信託銀行帳│ │ │ │誤而交付款項。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同上 │106.10.3 │現金面交│25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 │ │ │ │帳明細。 │ │ │ │ │ │ │ │章素如所有中│ │ │ │ │ │ │ │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同上 │106.10.20 │現金面交│25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 │ │ │ │帳明細。 │ │ │ │ │ │ │ │章素如所有中│ │ │ │ │ │ │ │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6.11.16 │現金面交│100萬元 │手寫摘要及記│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 │ │ │帳明細。 │ │ │ │由,致章素如及林│ │ │ │章素如所有中│ │ │ │素環陷於錯誤而交│ │ │ │國信託銀行帳│ │ │ │付款項。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7.2.9 │匯款至指│200萬元 │記帳明細及 │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 │定帳戶 │ │LINE對話紀錄│ │ │ │由,致林素環陷於│ │ │ │。 │ │ │ │錯誤而交付款項。│ │ │ │章素如所有中│ │ │ │ │ │ │ │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同上 │107.3.1 │匯款至指│100萬元 │記帳明細及LI│ │ │ │ │ │定帳戶 │ │NE對話紀錄。│ │ │ │ │ │ │ │章素如所有中│ │ │ │ │ │ │ │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7.8.15 │現金面交│25萬元 │記帳明細及LI│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 │ │ │NE對話紀錄。│ │ │ │由,向章素如借款│ │ │ │章素如所有中│ │ │ │,致章素如陷於錯│ │ │ │國信託銀行帳│ │ │ │誤而交付款項。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佯以參與仁山建設│107.12.12 │現金面交│38萬元 │記帳明細及LI│ │ │ │建案開發需資金為│ │ │ │NE對話紀錄。│ │ │ │由,向章素如借款│ │ │ │章素如所有中│ │ │ │,致章素如陷於錯│ │ │ │國信託銀行帳│ │ │ │誤而交付款項。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許殷雪霞佯稱前開│108.1.20 │現金面交│85萬元 │記帳明細及LI│ │ │ │建案即將收尾,但│ │ │ │NE對話紀錄。│ │ │ │一時資金出問題等│ │ │ │章素如所有中│ │ │ │語,向章素如借款│ │ │ │國信託銀行帳│ │ │ │,致章素如陷於錯│ │ │ │戶存款交易明│ │ │ │誤而交付款項。 │ │ │ │細。 │ │ ├────┼────────┼─────┼────┼──────────┼──────┤ │ │章素如 │同上 │108.2.20 │現金面交│50萬元 │記帳明細及LI│ │ │ │ │ │ │ │NE對話紀錄。│ │ │ │ │ │ │ │章素如所有中│ │ │ │ │ │ │ │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 │ │章素如 │同上 │108.3.18 │現金面交│35萬元 │記帳明細及LI│ │ │ │ │ │ │ │NE對話紀錄。│ │ │ │ │ │ │ │章素如所有中│ │ │ │ │ │ │ │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細。 │ ├─────┼────┼────────┼─────┼────┼──────────┼──────┤ │8 │童月珠 │許殷雪霞佯以投資│102.08.19 │現金面交│10萬元 │林信智所有之│ │(即起訴 │ │其經營之美髮補習│ │ │ │台灣企銀帳戶│ │書附件編號│ │班為由,向童月珠│ │ │ │帳號00000000│ │16) │ │借款,致童月珠陷│ │ │ │024號存摺明 │ │ │ │於錯誤交付款項。│ │ │ │細。 │ │ ├────┼────────┼─────┼────┼──────────┤ │ │ │童月珠 │同上 │102.09.09 │現金面交│20萬元 │ │ └─────┴────┴────────┴─────┴────┴──────────┴──────┘ 附表四: ┌──┬────┬────────┬─────┬────┬─────┬──────┬──────┐ │編號│姓名 │起訴書所載之詐欺│起訴書所載│起訴書所│起訴書所載│起訴書所載之│附註 │ │ │ │理由 │之詐欺時間│載之詐欺│之交款金額│給付方式 │ │ │ │ │ │ │方式 │ │ │ │ ├──┼────┼────────┼─────┼────┼─────┼──────┼──────┤ │1 │林莊玉燕│佯稱加入由謝智芳│101年6月間│現金面交│156萬元 │每會3萬元之 │許殷雪霞交付│ │(即│ │擔任會首之合會中│起 │ │ │合會款共2會 │之合會單( │ │起訴│ │2個會員資格,願 │ │ │ │,每月交付6 │101年6月至 │ │書附│ │將會員資格轉讓予│ │ │ │萬元,共繳26│103年) │ │件編│ │林莊玉燕 │ │ │ │期。 │ │ │號2 ├────┼────────┼─────┼────┼─────┼──────┼──────┤ │) │林莊玉燕│同上(接續上期) │103年4月間│現金面交│174萬元 │每會3萬元之 │許殷雪霞交付│ │ │ │ │起 │ │ │合會款,共2 │之合會單( │ │ │ │ │ │ │ │會,每月交付│103年4月至10│ │ │ │ │ │ │ │6萬元,共繳 │5年10月) │ │ │ │ │ │ │ │29期。 │ │ │ ├────┼────────┼─────┼────┼─────┼──────┼──────┤ │ │林莊玉燕│佯稱加入由謝智芳│104年3月間│現金面交│100萬元 │每會2萬元之 │許殷雪霞交付│ │ │ │擔任會首之合會中│起 │ │ │合會款,共2 │之合會單(104│ │ │ │2個會員資格,願 │ │ │ │會,每月交付│年3月至106年│ │ │ │將會員資格轉讓予│ │ │ │4萬元,共繳 │5月) │ │ │ │林莊玉燕 │ │ │ │25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2 │邱許玉蘭│佯稱有參加謝智芳│105年3月間│現金面交│63萬元 │互助會款除 │許殷雪霞交付│ │(即│ │擔任會首之互助會│起 │ │ │105年繳交部 │之合會單(105│ │起訴│ │,邀集邱許玉蘭參│ │ │ │分外,每會3 │年3月至108年│ │書附│ │加。 │ │ │ │萬元之合會1 │7月) │ │件編│ │ │ │ │ │會,每月交付│ │ │號3 │ │ │ │ │ │3萬元,已繳 │ │ │) │ │ │ │ │ │交21期。 │ │ │ ├────┼────────┼─────┼────┼─────┼──────┼──────┤ │ │邱許玉蘭│佯稱有參加謝智芳│107年4月間│現金面交│24萬元 │合會款每月交│許殷雪霞交付│ │ │ │擔任會首之互助會│起 │ │ │付1.5萬元, │之合會單(107│ │ │ │,邀集邱許玉蘭參│ │ │ │已繳16期。 │年4月至109年│ │ │ │加。 │ │ │ │ │10月) │ ├──┼────┼────────┼─────┼────┼─────┼──────┼──────┤ │3 │蘇琴現 │佯稱加入由謝智芳│105年3月起│現金面交│123萬元 │每會3萬元之 │許殷雪霞交付│ │(即│ │擔任會首之合會中│ │ │ │合會,每月交│之合會單(105│ │起訴│ │2個會員資格,願 │ │ │ │付會款3萬元 │年3月起至108│ │書附│ │將會員資格轉讓予│ │ │ │,共41期。 │年7月止) │ │件編│ │蘇琴現 │ │ │ │ │ │ │號 6├────┼────────┼─────┼────┼─────┼──────┼──────┤ │) │蘇琴現 │佯稱加入由謝智芳│106年7月起│現金面交│50萬元 │每會2萬元之 │許殷雪霞交付│ │ │ │擔任會首之合會中│ │ │ │合會,每月交│之合會單(106│ │ │ │2個會員資格,願 │ │ │ │付會款2萬元 │年7月起至109│ │ │ │將會員資格轉讓予│ │ │ │現金,已繳25│年3月止) │ │ │ │蘇琴現 │ │ │ │期。 │ │ │ ├────┼────────┼─────┼────┼─────┼──────┼──────┤ │ │蘇琴現 │佯稱加入由謝智芳│107年4月起│現金面交│48萬元 │每會3萬元之 │許殷雪霞交付│ │ │ │擔任會首之合會中│ │ │ │合會,每月交│之合會單(107│ │ │ │2個會員資格,願 │ │ │ │付會款3萬元 │年4月起至109│ │ │ │將會員資格轉讓予│ │ │ │,已繳16期。│年10月止) │ │ │ │蘇琴現 │ │ │ │ │ │ │ │ │ │ │ │ │ │ │ ├──┼────┼────────┼─────┼────┼─────┼──────┼──────┤ │4 │蘇麗娥 │佯稱加入由謝智芳│99年8月間 │現金面交│26萬元 │每會3萬元之 │許殷雪霞交付│ │(即│ │擔任會首之合會中│至102年9月│、利息抵│ │合會,每月交│之合會單(99 │ │起訴│ │2個會員資格,願 │止 │扣 │ │付會款1萬5元│年8月起至102│ │書附│ │將會員資格轉讓予│ │ │ │,共26期。 │年9月止) │ │號9 │ │蘇麗娥 │ │ │ │ │ │ │) ├────┼────────┼─────┼────┼─────┼──────┼──────┤ │ │蘇麗娥 │佯稱加入由謝智芳│101年6月起│利息抵扣│28萬元 │每會3萬元之 │許殷雪霞交付│ │ │ │擔任會首之合會中│至103年間 │ │ │合會,每月交│之合會單(101│ │ │ │2個會員資格,願 │ │ │ │付會款1萬5元│年6月起至103│ │ │ │將會員資格轉讓予│ │ │ │,共28期。 │年10月止) │ │ │ │蘇麗娥 │ │ │ │ │ │ │ ├────┼────────┼─────┼────┼─────┼──────┼──────┤ │ │蘇麗娥 │佯稱加入由謝智芳│103年4月起│利息抵扣│4萬3千元 │每會3萬元之 │許殷雪霞交付│ │ │ │擔任會首之合會中│至106年10 │ │ │合會,每月交│之合會單(103│ │ │ │2個會員資格,願 │月間 │ │ │付會款1萬5元│年4月起至106│ │ │ │將會員資格轉讓予│ │ │ │,已繳納38期│年10月止) │ │ │ │蘇麗娥 │ │ │ │ │ │ │ │ │ │ │ │ │ │ │ │ ├────┼────────┼─────┼────┼─────┼──────┼──────┤ │ │蘇麗娥 │佯稱加入由謝智芳│105 年 3 │利息抵扣│10萬5百元 │每會3萬元之 │許殷雪霞交付│ │ │ │擔任會首之合會中│月起至 108│ │ │合會,每月交│之合會單(105│ │ │ │2個會員資格,願 │年2月止 │ │ │付會款1萬5元│年3月起至108│ │ │ │將會員資格轉讓予│ │ │ │,已繳納15期│年2月止) │ │ │ │蘇麗娥 │ │ │ │ │ │ │ │ │ │ │ │ │ │ │ │ ├────┼────────┼─────┼────┼─────┼──────┼──────┤ │ │蘇麗娥 │佯稱加入由謝智芳│107年4月起│利息抵扣│5萬6千元 │每會3萬元之 │許殷雪霞交付│ │ │ │擔任會首之合會中│ │ │ │合會,每月交│之合會單(107│ │ │ │2個會員資格,願 │ │ │ │付會款1萬5元│年4月起至109│ │ │ │將會員資格轉讓予│ │ │ │,已繳納8期 │年1月止) │ │ │ │蘇麗娥 │ │ │ │ │ │ ├──┼────┼────────┼─────┼────┼─────┼──────┼──────┤ │5 │童月珠 │許殷雪霞佯稱有參│105年3月至│現金面交│123萬元 │每月給付3萬 │許殷雪霞交 │ │(即│ │加謝智芳擔任會首│108年7月 │ │ │元之合會款共│付之合會單( │ │起訴│ │之互助會,邀集童│ │ │ │41期。 │105年3月至 │ │書附│ │月珠參加。 │ │ │ │ │108年7月) │ │件編│ │ │ │ │ │ │ │ │號 │ │ │ │ │ │ │ │ │16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五:扣案之偽造本票(置於本院卷三之證物袋中) ┌───┬───┬─────┬───────┬───┬────────┐ │發票人│受款人│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偽造之署押 │ │ │ │(新臺幣)│ (民國) │ │ │ ├───┼───┼─────┼───────┼───┼────────┤ │許玉霞│賴明芬│1680萬元 │108年6月29日 │108年9│偽造「許玉霞」之│ │ │ │ │ │月29日│簽名及指印各1枚 │ │ │ │ │ │ │。 │ └───┴───┴─────┴───────┴───┴────────┘ 附表六:合會資料 編號㈠林長卿 ┌────────────────────┬───────┐ │ 合會內容 (白卷第127頁) │合會名單 │ ├────────────────────┼───────┤ │1.會期:自103年4月起至106年3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6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鍾華山 │ │5.最低標息:2400元。 │5.胡惠端 │ │6.標會時間: │6.陳萬生 │ │7.會首:謝智芳。 │7.吳昭德 │ │ │8.羅森豪 │ │ │9.鍾佳陵 │ │ │10.謝慧宜 │ │ │11.馮駿 │ │ │12.柯春菊 │ │ │13.楊繼祖 │ │ │14.鄭文英 │ │ │15.鄭文英 │ │ │16.許玉霞 │ │ │17.許玉霞 │ │ │18.廖惠美 │ │ │19.陳子輝 │ │ │20.黃陣 │ │ │21.李麗華 │ │ │22.吳菁菁 │ │ │23.吳菁菁 │ │ │24.李玉雪 │ │ │25.孫佩華 │ │ │26.孫佩華 │ │ │27.王秀戀 │ │ │28.王秀戀 │ │ │29.李麗華 │ │ │30.廖惠美 │ │ │31.柯春菊 │ │ │32.吳婷玉 │ │ │33.吳婷玉 │ │ │34.王淑惠 │ │ │35.洪秀月 │ │ │36.林世芳 │ │ │(手寫編號「37│ │ │~41」) │ └────────────────────┴───────┘ ┌────────────────────┬───────┐ │ 合會內容(白卷第129頁) │合會名單 │ ├────────────────────┼───────┤ │1.會期:自103年4月起至105年2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23會。 │2.詹秀綢 │ │ (手寫「~26名(增3名) │3.詹秀錦 │ │ 」)。 │4.鍾華山 │ │3.每會會款:3萬元。 │5.胡惠端 │ │4.採外標制。 │6.陳萬生 │ │5.最低標息:2400元。 │7.吳昭德 │ │6.標會時間:每月10日下午3點,若逢週日則 │8.羅森豪 │ │ 改為11日下午3點。 │9.鍾佳陵 │ │7.會首:謝智芳。 │10.謝慧宜 │ │ │11.馮駿 │ │ │12.柯春菊 │ │ │13.楊繼祖 │ │ │14.鄭文英 │ │ │15.鄭文英 │ │ │16.許玉霞 │ │ │17.許玉霞 │ │ │18.廖惠美 │ │ │19.陳子輝 │ │ │20.黃陣 │ │ │21.李麗華 │ │ │22.吳菁菁 │ │ │23.吳菁菁 │ │ │(手寫編號「24│ │ │~26」 │ └────────────────────┴───────┘ ┌────────────────────┬───────┐ │ 合會內容(白卷第141頁) │合會名單 │ ├────────────────────┼───────┤ │1.會期:自103年4月起至106年10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43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鍾華山 │ │5.最低標息:2400元。 │5.胡惠端 │ │6.標會時間: │6.陳萬生 │ │7.會首:謝智芳。 │7.吳昭德 │ │ │8.羅森豪 │ │ │9.鍾佳陵 │ │ │10.謝慧宜 │ │ │11.馮駿 │ │ │12.柯春菊 │ │ │13.楊繼祖 │ │ │14.鄭文英 │ │ │15.鄭文英 │ │ │16.許玉霞 │ │ │17.許玉霞 │ │ │18.廖惠美 │ │ │19.陳子輝 │ │ │20.黃陣 │ │ │21.李麗華 │ │ │22.吳菁菁 │ │ │23.吳菁菁 │ │ │24.李玉雪 │ │ │25.孫佩華 │ │ │26.孫佩華 │ │ │27.王秀戀 │ │ │28.王秀戀 │ │ │29.李麗華 │ │ │30.廖惠美 │ │ │31.柯春菊 │ │ │32.吳婷玉 │ │ │33.吳婷玉 │ │ │34.王淑惠 │ │ │35.洪秀月 │ │ │36.林世芳 │ │ │37.吳婷婷 │ │ │38.吳婷婷 │ │ │39.鐘老師 │ │ │40.鐘老師 │ │ │41.莊玉茹 │ │ │42.莊玉茹 │ │ │43.羅玉芬 │ └────────────────────┴───────┘ ┌────────────────────┬───────┐ │ 合會內容(白卷第135頁) │合會名單 │ ├────────────────────┼───────┤ │1.會期:自105年3月起至107年9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1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謝慧宜 │ │5.最低標息:2000元。 │5.鍾華山 │ │6.標會時間: │6.胡惠端 │ │7.會首:謝智芳。 │7.羅森豪 │ │ │8.鍾佳陵 │ │ │9.吳雅玲 │ │ │10.吳雅津 │ │ │11.吳昭德 │ │ │12.馮俊 │ │ │13.柯春菊 │ │ │14.楊繼祖 │ │ │15.鄭文英 │ │ │16.鄭文英 │ │ │17.許玉霞 │ │ │18.許玉霞 │ │ │19.卓周由美 │ │ │20.陳子輝 │ │ │21.黃陣 │ │ │22.李麗華 │ │ │23.彭景美 │ │ │24.鄭文英 │ │ │25.許玉霞 │ │ │26.雪芳 │ │ │27.素如 │ │ │28.莊玉燕 │ │ │29.莊玉燕 │ │ │30.賴老師 │ │ │31.玉蘭 │ └────────────────────┴───────┘ ┌────────────────────┬───────┐ │ 合會內容(白卷第137頁) │合會名單 │ ├────────────────────┼───────┤ │1.會期:自105年3月起至107年1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23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謝慧宜 │ │5.最低標息:2000元。 │5.鍾華山 │ │6.標會時間:每月10日下午3點,若逢週日則 │6.胡惠端 │ │ 改為11日下午3點。 │7.羅森豪 │ │7.會首:謝智芳。 │8.鍾佳陵 │ │ │9.吳雅玲 │ │ │10.吳雅津 │ │ │11.吳昭德 │ │ │12.馮駿 │ │ │13.柯春菊 │ │ │14.楊繼祖 │ │ │15.鄭文英 │ │ │16.鄭文英 │ │ │17.全美美髮 │ │ │18.全美美髮 │ │ │19.卓周由美 │ │ │20.陳子輝 │ │ │21.黃陣 │ │ │22.李麗華 │ │ │23.彭景美 │ └────────────────────┴───────┘ ┌────────────────────┬───────┐ │ 合會內容(白卷第147頁) │合會名單 │ ├────────────────────┼───────┤ │1.會期:自105年3月起至108年2(手寫「7」 │1.謝智芳 │ │ )月止。 │2.詹秀綢 │ │2.會數(含會首):36會。 │3.詹秀錦 │ │3.每會會款:3萬元。 │4.謝慧宜 │ │4.採外標制。 │5.鍾華山 │ │5.最低標息:2000元。 │6.胡惠端 │ │6.標會時間: │7.羅森豪 │ │7.會首:謝智芳。 │8.鍾佳陵 │ │ │9.吳雅玲 │ │ │10.吳雅津 │ │ │11.吳昭德 │ │ │12.馮俊 │ │ │13.柯春菊 │ │ │14.楊繼祖 │ │ │15.鄭文英 │ │ │16.鄭文英 │ │ │17.許玉霞 │ │ │18.許玉霞 │ │ │19.卓周由美 │ │ │20.陳子輝 │ │ │21.黃陣 │ │ │22.李麗華 │ │ │23.彭景美 │ │ │24.鄭文英 │ │ │25.許玉霞 │ │ │26.雪芳 │ │ │27.素如 │ │ │28.莊玉燕 │ │ │29.莊玉燕 │ │ │30.賴老師 │ │ │31.玉蘭 │ │ │32.黃俐綾 │ │ │33.曾禾蓁 │ │ │34.章素如 │ │ │35.鄭惠蓮 │ │ │36.童月珠 │ └────────────────────┴───────┘ ┌────────────────────┬───────┐ │ 合會內容(白卷第131頁) │合會名單 │ ├────────────────────┼───────┤ │1.會期:自104年3月起至106年9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1會。 │2.詹秀錦 │ │3.每會會款:2萬元。 │3.詹進科 │ │4.採外標制。 │4.趙阿速 │ │5.最低標息:1300元。 │5.陳子輝 │ │6.標會時間: │6.詹秀綢 │ │7.會首:謝智芳。 │7.陳欣傑 │ │ │8.謝慧貞 │ │ │9.李玉雪 │ │ │10.吳昭德 │ │ │11.黃陣 │ │ │12.鄭文英 │ │ │13.鄭文英 │ │ │14.卓周由美 │ │ │15.許玉霞 │ │ │16.許玉霞 │ │ │17.馮駿 │ │ │18.柯春菊 │ │ │19.柯春菊 │ │ │20.孫佩華 │ │ │21.孫佩蘭 │ │ │22.張喬禎 │ │ │23.彭景美 │ │ │24.彭景端 │ │ │25.翁榮峰 │ │ │26.黃誼娟 │ │ │27.何金龍 │ │ │28.卓周由美 │ │ │29.謝慧貞 │ │ │30.趙容萱 │ │ │31.王秀戀 │ └────────────────────┴───────┘ ┌────────────────────┬───────┐ │ 合會內容(白卷第143頁) │合會名單 │ ├────────────────────┼───────┤ │1.會期:自104年3月起至107年2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6會。 │2.詹秀錦 │ │3.每會會款:2萬元。 │3.詹進科 │ │4.採外標制。 │4.趙阿速 │ │5.最低標息:1300元。 │5.陳子輝 │ │6.標會時間: │6.詹秀綢 │ │7.會首:謝智芳。 │7.陳欣傑 │ │ │8.謝慧貞 │ │ │9.李玉雪 │ │ │10.吳昭德 │ │ │11.黃陣 │ │ │12.鄭文英 │ │ │13.鄭文英 │ │ │14.卓周由美 │ │ │15.許玉霞 │ │ │16.許玉霞 │ │ │17.馮駿 │ │ │18.柯春菊 │ │ │19.柯春菊 │ │ │20.孫佩華 │ │ │21.孫佩蘭 │ │ │22.張喬禎 │ │ │23.彭景美 │ │ │24.彭景端 │ │ │25.翁榮峰 │ │ │26.黃誼娟 │ │ │27.何金龍 │ │ │28.卓周由美 │ │ │29.謝慧貞 │ │ │30.趙容萱 │ │ │31.王秀戀 │ │ │32.郭美玉 │ │ │33.郭美玉 │ │ │34.陳淑茹 │ │ │35.陳淑茹 │ │ │36.莊玉卿 │ └────────────────────┴───────┘ ┌────────────────────┬───────┐ │ 合會內容(白卷第145頁) │合會名單 │ ├────────────────────┼───────┤ │1.會期:自104年3月起至107年7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41會。 │2.詹秀錦 │ │3.每會會款:2萬元。 │3.詹進科 │ │4.採外標制。 │4.趙阿速 │ │5.最低標息:1300元。 │5.陳子輝 │ │6.標會時間: │6.詹秀綢 │ │7.會首:謝智芳。 │7.陳欣傑 │ │ │8.謝慧貞 │ │ │9.李玉雪 │ │ │10.吳昭德 │ │ │11.黃陣 │ │ │12.鄭文英 │ │ │13.鄭文英 │ │ │14.卓周由美 │ │ │15.許玉霞 │ │ │16.許玉霞 │ │ │17.馮駿 │ │ │18.柯春菊 │ │ │19.柯春菊 │ │ │20.孫佩華 │ │ │21.孫佩蘭 │ │ │22.張喬禎 │ │ │23.彭景美 │ │ │24.彭景端 │ │ │25.翁榮峰 │ │ │26.黃誼娟 │ │ │27.何金龍 │ │ │28.卓周由美 │ │ │29.謝慧貞 │ │ │30.趙容萱 │ │ │31.王秀戀 │ │ │32.郭美玉 │ │ │33.郭美玉 │ │ │34.陳淑茹 │ │ │35.陳淑茹 │ │ │36.莊玉卿 │ │ │37.陳玉燕 │ │ │38.陳玉燕 │ │ │39.章素如 │ │ │40.章素如 │ │ │41.郭美玉 │ └────────────────────┴───────┘ 編號㈡林莊玉燕 ┌────────────────────┬───────┐ │ 合會內容(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合會名單 │ │ 三第551頁) │ │ ├────────────────────┼───────┤ │1.會期:自101年6月起至103年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28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鍾華山 │ │5.最低標息:2400元。 │5.胡惠端 │ │6.標會時間: │6.陳萬生 │ │7.會首:謝智芳。 │7.吳昭德 │ │ │8.羅森豪 │ │ │9.羅森豪 │ │ │10.謝慧宜 │ │ │11.馮駿 │ │ │12.柯春菊 │ │ │13.楊繼祖 │ │ │14.鄭文英 │ │ │15.鄭文英 │ │ │16.許玉霞 │ │ │17.許玉霞 │ │ │18.廖惠美 │ │ │19.陳子輝 │ │ │20.鍾珮玲 │ │ │21.黃陣 │ │ │22.王璿棋 │ │ │23.鄭文玲 │ │ │24.詹秀錦 │ │ │25.馮駿 │ │ │26.趙容萱 │ │ │27.吳菁菁 │ │ │28.吳菁菁(手 │ │ │寫「吳菁菁」)│ └────────────────────┴───────┘ 編號㈢邱許玉蘭 ┌────────────────────┬───────┐ │ 合會內容(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合會名單 │ │ 三第335頁) │ │ ├────────────────────┼───────┤ │1.會期:自105年3月起至108年7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41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謝慧宜 │ │5.最低標息:2000元。 │5.鍾華山 │ │6.標會時間: │6.胡惠端 │ │7.會首:謝智芳。 │7.羅森豪 │ │ │8.鍾佳陵 │ │ │9.吳雅玲 │ │ │10.吳雅津 │ │ │11.吳昭德 │ │ │12.馮俊 │ │ │13.柯春菊 │ │ │14.楊繼祖 │ │ │15.鄭文英 │ │ │16.鄭文英 │ │ │17.許玉霞 │ │ │18.許玉霞 │ │ │19.卓周由美 │ │ │20.陳子輝 │ │ │21.黃陣 │ │ │22.李麗華 │ │ │23.彭景美 │ │ │24.鄭文英 │ │ │25.許玉霞 │ │ │26.雪芳 │ │ │27.素如 │ │ │28.莊玉燕 │ │ │29.莊玉燕 │ │ │30.賴老師 │ │ │31.玉蘭 │ │ │32.黃俐綾 │ │ │33.曾禾蓁 │ │ │34.章素如 │ │ │35.鄭惠蓮 │ │ │36.童月珠 │ │ │37.吳菁菁 │ │ │38.吳菁菁 │ │ │39.林俊昌 │ │ │40.張藹婷 │ │ │41.林長青 │ └────────────────────┴───────┘ ┌────────────────────┬───────┐ │ 合會內容(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合會名單 │ │ 三第337頁) │ │ ├────────────────────┼───────┤ │1.會期:自107年4月起至109年10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1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陳子輝 │ │5.最低標息:2000元。 │5.鍾華山 │ │6.標會時間: │6.胡惠端 │ │7.會首:謝智芳。 │7.羅森豪 │ │ │8.鍾佳陵 │ │ │9.黃姿榕 │ │ │10.吳雅津 │ │ │11.馮駿 │ │ │12.柯春菊 │ │ │13.楊繼祖 │ │ │14.鄭文英 │ │ │15.卓周由美 │ │ │16.卓世明 │ │ │17.許玉霞 │ │ │18.許玉霞 │ │ │19.許金德 │ │ │20.王秀戀 │ │ │21.謝慧貞 │ │ │22.黃麟傑 │ │ │23.彭景美 │ │ │24.翁榮峯 │ │ │25.吳雅津 │ │ │26.吳雅玲 │ │ │27.吳雅玲 │ │ │28.柯春菊 │ │ │29.吳菁菁 │ │ │30.吳菁菁 │ │ │31.吳昭德 │ └────────────────────┴───────┘ 編號㈣蘇琴現 ┌────────────────────┬───────┐ │ 合會內容(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合會名單 │ │ 三第307頁) │ │ ├────────────────────┼───────┤ │1.會期:自105年3月起至108年7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41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謝慧宜 │ │5.最低標息:2000元。 │5.鍾華山 │ │6.標會時間: │6.胡惠端 │ │7.會首:謝智芳。 │7.羅森豪 │ │ │8.鍾佳陵 │ │ │9.吳雅玲 │ │ │10.吳雅津 │ │ │11.吳昭德 │ │ │12.馮俊 │ │ │13.柯春菊 │ │ │14.楊繼祖 │ │ │15.鄭文英 │ │ │16.鄭文英 │ │ │17.許玉霞 │ │ │18.許玉霞 │ │ │19.卓周由美 │ │ │20.陳子輝 │ │ │21.黃陣 │ │ │22.李麗華 │ │ │23.彭景美 │ │ │24.鄭文英 │ │ │25.許玉霞 │ │ │26.雪芳 │ │ │27.素如 │ │ │28.莊玉燕 │ │ │29.莊玉燕 │ │ │30.賴老師 │ │ │31.玉蘭 │ │ │32.黃俐綾 │ │ │33.曾禾蓁 │ │ │34.章素如 │ │ │35.鄭惠蓮 │ │ │36.童月珠 │ │ │37.吳菁菁 │ │ │38.吳菁菁 │ │ │39.林俊昌 │ │ │40.張藹婷 │ │ │41.林長青 │ └────────────────────┴───────┘ ┌────────────────────┬───────┐ │ 合會內容(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合會名單 │ │ 三第311頁) │ │ ├────────────────────┼───────┤ │1.會期:自107年4月起至109年10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1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陳子輝 │ │5.最低標息:2000元。 │5.鍾華山 │ │6.標會時間: │6.胡惠端 │ │7.會首:謝智芳。 │7.羅森豪 │ │ │8.鍾佳陵 │ │ │9.黃姿榕 │ │ │10.吳雅津 │ │ │11.馮駿 │ │ │12.柯春菊 │ │ │13.楊繼祖 │ │ │14.鄭文英 │ │ │15.卓周由美 │ │ │16.卓世明 │ │ │17.許玉霞 │ │ │18.許玉霞 │ │ │19.許金德 │ │ │20.王秀戀 │ │ │21.謝慧貞 │ │ │22.黃麟傑 │ │ │23.彭景美 │ │ │24.翁榮峯 │ │ │25.吳雅津 │ │ │26.吳雅玲 │ │ │27.吳雅玲 │ │ │28.柯春菊 │ │ │29.吳菁菁 │ │ │30.吳菁菁 │ │ │31.吳昭德 │ └────────────────────┴───────┘ ┌────────────────────┬───────┐ │ 合會內容(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合會名單 │ │ 三第309頁) │ │ ├────────────────────┼───────┤ │1.會期:自106年7月起至109年3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3會。 │2.詹秀錦 │ │3.每會會款:2萬元。 │3.詹進科 │ │4.採外標制。 │4.李玉雪 │ │5.最低標息:1200元。 │5.陳子輝 │ │6.標會時間: │6.詹秀綢 │ │7.會首:謝智芳。 │7.陳欣傑 │ │ │8.詹喆熙 │ │ │9.謝慧貞 │ │ │10.趙阿速 │ │ │11.黃思瑜 │ │ │12.李麗華 │ │ │13.王秀鈴 │ │ │14.王秀戀 │ │ │15.鄭文英 │ │ │16.鄭文英 │ │ │17.鄭文英 │ │ │18.卓周由美 │ │ │19.全美髮廊 │ │ │20.全美髮廊 │ │ │21.馮俊 │ │ │22.柯春菊 │ │ │23.柯春菊 │ │ │24.孫佩華 │ │ │25.孫佩蘭 │ │ │26.蔡峰 │ │ │27.張喬禎 │ │ │28.謝慧宜 │ │ │29.黃誼捐 │ │ │30.彭景美 │ │ │31.翁榮峰 │ │ │32.翁孟煜 │ │ │33.陳璟謙 │ └────────────────────┴───────┘ 編號㈤蘇麗娥 ┌────────────────────┬───────┐ │ 合會內容(109年度他字第6215號卷 │合會名單 │ │ 第9頁) │ │ ├────────────────────┼───────┤ │1.會期:自99年8月起至102年9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26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鍾華山 │ │5.最低標息:2400元。 │5.鍾華山 │ │6.標會時間:每月10日下午3點,若逢週日則 │6.張宏程 │ │ 改為11日下午3點。 │7.吳昭德 │ │7.會首:謝智芳。 │8.白震龍 │ │ │9.謝慧宜 │ │ │10.馮駿 │ │ │11.陳萬生 │ │ │12.柯春菊 │ │ │13.楊繼祖 │ │ │14.鄭文英 │ │ │15.鄭文英 │ │ │16.全美髮廊 │ │ │17.全美髮廊 │ │ │18.鄭黃陣 │ │ │19.楊淑芳 │ │ │20.張艷純 │ │ │21.張喬禎 │ │ │22.陳文成 │ │ │23.黃小姐 │ │ │24.黃小姐 │ │ │25.周太太 │ │ │26.宋雪芳 │ └────────────────────┴───────┘ ┌────────────────────┬───────┐ │ 合會內容(109年度他字第6215號卷 │合會名單 │ │ 第11頁) │ │ ├────────────────────┼───────┤ │1.會期:自101年6月起至103年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28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鍾華山 │ │5.最低標息:2400元。 │5.胡惠端 │ │6.標會時間: │6.陳萬生 │ │7.會首:謝智芳。 │7.吳昭德 │ │ │8.羅森豪 │ │ │9.羅森豪 │ │ │10.謝慧宜 │ │ │11.馮駿 │ │ │12.柯春菊 │ │ │13.楊繼祖 │ │ │14.鄭文英 │ │ │15.鄭文英 │ │ │16.許玉霞 │ │ │17.許玉霞 │ │ │18.廖惠美 │ │ │19.陳子輝 │ │ │20.鍾珮玲 │ │ │21.黃陣 │ │ │22.王璿棋 │ │ │23.鄭文玲 │ │ │24.詹秀錦 │ │ │25.馮駿 │ │ │26.趙容董 │ │ │27.吳菁菁 │ │ │28.吳菁菁(手 │ │ │寫「吳菁菁」)│ └────────────────────┴───────┘ ┌────────────────────┬───────┐ │ 合會內容(109年度他字第6215號卷 │合會名單 │ │ 第17頁) │ │ ├────────────────────┼───────┤ │1.會期:自103年4月起至105年10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1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鍾華山 │ │5.最低標息:2400元。 │5.胡惠端 │ │6.標會時間: │6.陳萬生 │ │7.會首:謝智芳。 │7.吳昭德 │ │ │8.羅森豪 │ │ │9.鍾佳陵 │ │ │10.謝慧宜 │ │ │11.馮駿 │ │ │12.柯春菊 │ │ │13.楊繼祖 │ │ │14.鄭文英 │ │ │15.鄭文英 │ │ │16.許玉霞 │ │ │17.許玉霞 │ │ │18.廖惠美 │ │ │19.陳子輝 │ │ │20.黃陣 │ │ │21.李麗華 │ │ │22.吳菁菁 │ │ │23.吳菁菁 │ │ │24.李玉雪 │ │ │25.孫佩華 │ │ │26.孫佩華 │ │ │27.王秀戀 │ │ │28.王秀戀 │ │ │29.李麗華 │ │ │30.廖惠美 │ │ │31.柯春菊 │ └────────────────────┴───────┘ ┌────────────────────┬───────┐ │ 合會內容(109年度他字第6215號卷 │合會名單 │ │ 第19頁) │ │ ├────────────────────┼───────┤ │1.會期:自103年4月起至106年3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6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鍾華山 │ │5.最低標息:2400元。 │5.胡惠端 │ │6.標會時間: │6.陳萬生 │ │7.會首:謝智芳。 │7.吳昭德 │ │ │8.羅森豪 │ │ │9.鍾佳陵 │ │ │10.謝慧宜 │ │ │11.馮駿 │ │ │12.柯春菊 │ │ │13.楊繼祖 │ │ │14.鄭文英 │ │ │15.鄭文英 │ │ │16.許玉霞 │ │ │17.許玉霞 │ │ │18.廖惠美 │ │ │19.陳子輝 │ │ │20.黃陣 │ │ │21.李麗華 │ │ │22.吳菁菁 │ │ │23.吳菁菁 │ │ │24.李玉雪 │ │ │25.孫佩華 │ │ │26.孫佩華 │ │ │27.王秀戀 │ │ │28.王秀戀 │ │ │29.李麗華 │ │ │30.廖惠美 │ │ │31.柯春菊 │ │ │32.吳婷玉 │ │ │33.吳婷玉 │ │ │34.王淑惠 │ │ │35.洪秀月 │ │ │36.林世芳 │ └────────────────────┴───────┘ ┌────────────────────┬───────┐ │ 合會內容(109年度他字第6215號卷 │合會名單 │ │ 第23頁) │ │ ├────────────────────┼───────┤ │1.會期:自105年3月起至107年9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1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謝慧宜 │ │5.最低標息:2000元。 │5.鍾華山 │ │6.標會時間: │6.胡惠端 │ │7.會首:謝智芳。 │7.羅森豪 │ │ │8.鍾佳陵 │ │ │9.吳雅玲 │ │ │10.吳雅津 │ │ │11.吳昭德 │ │ │12.馮俊 │ │ │13.柯春菊 │ │ │14.楊繼祖 │ │ │15.鄭文英 │ │ │16.鄭文英 │ │ │17.許玉霞 │ │ │18.許玉霞 │ │ │19.卓周由美 │ │ │20.陳子輝 │ │ │21.黃陣 │ │ │22.李麗華 │ │ │23.彭景美 │ │ │24.鄭文英 │ │ │25.許玉霞 │ │ │26.雪芳 │ │ │27.素如 │ │ │28.莊玉燕 │ │ │29.莊玉燕 │ │ │30.賴老師 │ │ │31.玉蘭 │ └────────────────────┴───────┘ ┌────────────────────┬───────┐ │ 合會內容(109年度他字第6215號卷 │合會名單 │ │ 第25頁) │ │ ├────────────────────┼───────┤ │1.會期:自105年3月起至108年2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6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謝慧宜 │ │5.最低標息:2000元。 │5.鍾華山 │ │6.標會時間: │6.胡惠端 │ │7.會首:謝智芳。 │7.羅森豪 │ │ │8.鍾佳陵 │ │ │9.吳雅玲 │ │ │10.吳雅津 │ │ │11.吳昭德 │ │ │12.馮俊 │ │ │13.柯春菊 │ │ │14.楊繼祖 │ │ │15.鄭文英 │ │ │16.鄭文英 │ │ │17.許玉霞 │ │ │18.許玉霞 │ │ │19.卓周由美 │ │ │20.陳子輝 │ │ │21.黃陣 │ │ │22.李麗華 │ │ │23.彭景美 │ │ │24.鄭文英 │ │ │25.許玉霞 │ │ │26.雪芳 │ │ │27.素如 │ │ │28.莊玉燕 │ │ │29.莊玉燕 │ │ │30.賴老師 │ │ │31.玉蘭 │ │ │32.黃俐綾 │ │ │33.曾禾蓁 │ │ │34.章素如 │ │ │35.鄭惠蓮 │ │ │36.童月珠 │ └────────────────────┴───────┘ ┌────────────────────┬───────┐ │ 合會內容(109年度他字第6215號卷 │合會名單 │ │ 第27頁) │ │ ├────────────────────┼───────┤ │1.會期:自107年4月起至109年10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1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陳子輝 │ │5.最低標息:2000元。 │5.鍾華山 │ │6.標會時間: │6.胡惠端 │ │7.會首:謝智芳。 │7.羅森豪 │ │ │8.鍾佳陵 │ │ │9.黃姿榕 │ │ │10.吳雅津 │ │ │11.馮駿 │ │ │12.柯春菊 │ │ │13.楊繼祖 │ │ │14.鄭文英 │ │ │15.卓周由美 │ │ │16.卓世明 │ │ │17.許玉霞 │ │ │18.許玉霞 │ │ │19.許金德 │ │ │20.王秀戀 │ │ │21.謝慧貞 │ │ │22.黃麟傑 │ │ │23.彭景美 │ │ │24.翁榮峯 │ │ │25.吳雅津 │ │ │26.吳雅玲 │ │ │27.吳雅玲 │ │ │28.柯春菊 │ │ │29.吳菁菁 │ │ │30.吳菁菁 │ │ │31.吳昭德 │ └────────────────────┴───────┘ 編號㈥施怡伶 ┌────────────────────┬───────┐ │ 合會內容(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合會名單 │ │ 一第209頁、本院卷1第 │ │ │ 409頁) │ │ ├────────────────────┼───────┤ │1.會期:自103年4月起至105年2月止(手寫刪│1.謝智芳 │ │ 除「105、2」,分別更改為「106、3│2.詹秀綢 │ │ 」)。 │3.詹秀錦 │ │2.會數(含會首):23會。 │4.鍾華山 │ │3.每會會款:3萬元。 │5.胡惠端 │ │4.採外標制。 │6.陳萬生 │ │5.最低標息:2400元。 │7.吳昭德 │ │6.標會時間:每月10日下午3點,若逢週日則 │8.羅森豪 │ │ 改為11日下午3點。 │9.鍾佳陵 │ │7.會首:謝智芳。 │10.謝慧宜 │ │ │11.馮駿 │ │ │12.柯春菊 │ │ │13.楊繼祖 │ │ │14.鄭文英 │ │ │15.鄭文英 │ │ │16.許玉霞 │ │ │17.許玉霞 │ │ │18.廖惠美 │ │ │19.陳子輝 │ │ │20.黃陣 │ │ │21.李麗華 │ │ │22.吳菁菁 │ │ │23.吳菁菁 │ │ │(手寫編號「24│ │ │~44」) │ └────────────────────┴───────┘ ┌────────────────────┬───────┐ │ 合會內容(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合會名單 │ │ 一第211頁) │ │ ├────────────────────┼───────┤ │1.會期:自105年3月起至107年1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手寫「31」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謝慧宜 │ │5.最低標息:2000元。 │5.鍾華山 │ │6.標會時間:每月10日下午3點,若逢週日則 │6.胡惠端 │ │ 改為11日下午3點。 │7.羅森豪 │ │7.會首:謝智芳。 │8.鍾佳陵 │ │ │9.吳雅玲 │ │ │10.吳雅津 │ │ │11.吳昭德 │ │ │12.馮駿 │ │ │13.柯春菊 │ │ │14.楊繼祖 │ │ │15.鄭文英 │ │ │16.鄭文英 │ │ │16.許玉霞 │ │ │17.全美美髮 │ │ │18.全美美髮 │ │ │19.卓周由美 │ │ │20.陳子輝 │ │ │21.黃陣 │ │ │22.李麗華 │ │ │23.彭景美 │ └────────────────────┴───────┘ ┌────────────────────┬───────┐ │ 合會內容(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合會名單 │ │ 一第208頁、本院卷1第 │ │ │ 407頁) │ │ ├────────────────────┼───────┤ │1.會期: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12月止(手寫 │1.謝智芳 │ │ 刪除「104、12」,分別更改為「105│2.詹秀錦 │ │ 、8」)。 │3.詹進科 │ │2.會數(含會首):36會(手寫「+2會」)。│4.許玉霞 │ │3.每會會款:2萬元。 │5.鄭文玲 │ │4.採外標制。 │6.吳昭德 │ │5.最低標息:1300元。 │7.鄭文英 │ │6.標會時間: │8.鄭文英 │ │7.會首:謝智芳。 │9.馮駿 │ │ │10.趙容萱 │ │ │11.柯春菊 │ │ │12.孫佩華 │ │ │13.孫佩蘭 │ │ │14.許玉霞 │ │ │15.許玉霞 │ │ │16.林惠美 │ │ │17.李玉雪 │ │ │18.謝慧宜 │ │ │19.王秀戀 │ │ │20.白鎮龍 │ │ │21.謝慧貞 │ │ │22.彭景端 │ │ │23.翁榮峯 │ │ │24.陳子輝 │ │ │25.陳子輝 │ │ │26.童進軒 │ │ │27.鍾珮玲 │ │ │28.趙容萱 │ │ │29.吳菁菁 │ │ │30.吳菁菁 │ │ │31.黃陣 │ │ │32.何金龍 │ │ │33.卓周由美 │ │ │34.黃誼娟 │ │ │35.李玉雪 │ │ │36.宋雪卿 │ │ │(手寫編號「37│ │ │~44」) │ └────────────────────┴───────┘ 編號㈦張廖碧加 ┌────────────────────┬───────┐ │ 合會內容(本院卷1第403頁) │合會名單 │ ├────────────────────┼───────┤ │1.會期: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12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6會。 │2.詹秀錦 │ │3.每會會款:2萬元。 │3.詹進科 │ │4.採外標制。 │4.許玉霞 │ │5.最低標息:1300元。 │5.鄭文玲 │ │6.標會時間: │6.吳昭德 │ │7.會首:謝智芳。 │7.鄭文英 │ │ │8.鄭文英 │ │ │9.馮駿 │ │ │10.趙容萱 │ │ │11.柯春菊 │ │ │12.孫佩華 │ │ │13.孫佩蘭 │ │ │14.許玉霞 │ │ │15.許玉霞 │ │ │16.林惠美 │ │ │17.李玉雪 │ │ │18.謝慧宜 │ │ │19.王秀戀 │ │ │20.白鎮龍 │ │ │21.謝慧貞 │ │ │22.彭景端 │ │ │23.翁榮峯 │ │ │24.陳子輝 │ │ │25.陳子輝 │ │ │26.童進軒 │ │ │27.鍾珮玲 │ │ │28.趙容萱 │ │ │29.吳菁菁 │ │ │30.吳菁菁 │ │ │31.黃陣 │ │ │32.何金龍 │ │ │33.卓周由美 │ │ │34.黃誼娟 │ │ │35.李玉雪 │ │ │36.宋雪卿 │ │ │(手寫編號「37│ │ │~40」) │ └────────────────────┴───────┘ ┌────────────────────┬───────┐ │ 合會內容(本院卷1第405頁) │合會名單 │ ├────────────────────┼───────┤ │1.會期:自104年3月起至107年2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6會。 │2.詹秀錦 │ │3.每會會款:2萬元。 │3.詹進科 │ │4.採外標制。 │4.趙阿速 │ │5.最低標息:1300元。 │5.陳子輝 │ │6.標會時間: │6.詹秀綢 │ │7.會首:謝智芳。 │7.陳欣傑 │ │ │8.謝慧貞 │ │ │9.李玉雪 │ │ │10.吳昭德 │ │ │11.黃陣 │ │ │12.鄭文英 │ │ │13.鄭文英 │ │ │14.卓周由美 │ │ │15.許玉霞 │ │ │16.許玉霞 │ │ │17.馮駿 │ │ │18.柯春菊 │ │ │19.柯春菊 │ │ │20.孫佩華 │ │ │21.孫佩蘭 │ │ │22.張喬禎 │ │ │23.彭景美 │ │ │24.彭景端 │ │ │25.翁榮峰 │ │ │26.黃誼娟 │ │ │27.何金龍 │ │ │28.卓周由美 │ │ │29.謝慧貞 │ │ │30.趙容萱 │ │ │31.王秀戀 │ │ │32.郭美玉 │ │ │33.郭美玉 │ │ │34.陳淑茹 │ │ │35.陳淑茹 │ │ │36.莊玉卿 │ └────────────────────┴───────┘ 編號㈧章素如 ┌────────────────────┬───────┐ │ 合會內容(109年度他字第6215號卷 │合會名單 │ │ 第27頁) │ │ ├────────────────────┼───────┤ │1.會期:自107年4月起至109年10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1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陳子輝 │ │5.最低標息:2000元。 │5.鍾華山 │ │6.標會時間: │6.胡惠端 │ │7.會首:謝智芳。 │7.羅森豪 │ │ │8.鍾佳陵 │ │ │9.黃姿榕 │ │ │10.吳雅津 │ │ │11.馮駿 │ │ │12.柯春菊 │ │ │13.楊繼祖 │ │ │14.鄭文英 │ │ │15.卓周由美 │ │ │16.卓世明 │ │ │17.許玉霞 │ │ │18.許玉霞 │ │ │19.許金德 │ │ │20.王秀戀 │ │ │21.謝慧貞 │ │ │22.黃麟傑 │ │ │23.彭景美 │ │ │24.翁榮峯 │ │ │25.吳雅津 │ │ │26.吳雅玲 │ │ │27.吳雅玲 │ │ │28.柯春菊 │ │ │29.吳菁菁 │ │ │30.吳菁菁 │ │ │31.吳昭德 │ └────────────────────┴───────┘ ┌────────────────────┬───────┐ │ 合會內容(白卷第221頁) │合會名單 │ ├────────────────────┼───────┤ │1.會期:自107年4月起至109年10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1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陳子輝 │ │5.最低標息:2000元。 │5.鍾華山 │ │6.標會時間: │6.胡惠端 │ │7.會首:謝智芳。 │7.羅森豪 │ │ │8.鍾佳陵 │ │ │9.黃姿榕 │ │ │10.吳雅津 │ │ │11.馮駿 │ │ │12.柯春菊 │ │ │13.楊繼祖 │ │ │14.鄭文英 │ │ │15.卓周由美 │ │ │16.卓世明 │ │ │17.許玉霞 │ │ │18.許玉霞 │ │ │19.許金德 │ │ │20.王秀戀 │ │ │21.謝慧貞 │ │ │22.黃麟傑 │ │ │23.彭景美 │ │ │24.翁榮峯 │ │ │25.吳雅津 │ │ │26.吳雅玲 │ │ │27.吳雅玲 │ │ │28.柯春菊 │ │ │29.吳菁菁 │ │ │30.吳菁菁 │ │ │31.吳昭德 │ └────────────────────┴───────┘ 編號㈨童月珠 ┌────────────────────┬───────┐ │ 合會內容(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合會名單 │ │ 二第263頁) │ │ ├────────────────────┼───────┤ │1.會期:自105年3月起至108年7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8會。 │2.詹秀綢 │ │3.每會會款:3萬元。 │3.詹秀錦 │ │4.採外標制。 │4.謝慧宜 │ │5.最低標息:2000元。 │5.鍾華山 │ │6.標會時間: │6.胡惠端 │ │7.會首:謝智芳。 │7.羅森豪 │ │ │8.鍾佳陵 │ │ │9.吳雅玲 │ │ │10.吳雅津 │ │ │11.吳昭德 │ │ │12.馮俊 │ │ │13.柯春菊 │ │ │14.楊繼祖 │ │ │15.鄭文英 │ │ │16.鄭文英 │ │ │17.許玉霞 │ │ │18.許玉霞 │ │ │19.卓周由美 │ │ │20.陳子輝 │ │ │21.黃陣 │ │ │22.李麗華 │ │ │23.彭景美 │ │ │24.鄭文英 │ │ │25.許玉霞 │ │ │26.雪芳 │ │ │27.素如 │ │ │28.莊玉燕 │ │ │29.莊玉燕 │ │ │30.賴老師 │ │ │31.玉蘭 │ │ │32.黃俐綾 │ │ │33.曾禾蓁 │ │ │34.章素如 │ │ │35.鄭惠蓮 │ │ │36.童月珠 │ │ │37.吳菁菁 │ │ │38.吳菁菁 │ └────────────────────┴───────┘ 編號㈩薛萬紫 ┌────────────────────┬───────┐ │ 合會內容(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合會名單 │ │ 三第547頁) │ │ ├────────────────────┼───────┤ │1.會期:自104年3月起至107年2月止。 │1.謝智芳 │ │2.會數(含會首):36會。 │2.詹秀錦 │ │3.每會會款:2萬元。 │3.詹進科 │ │4.採外標制。 │4.趙阿速 │ │5.最低標息:1300元。 │5.陳子輝 │ │6.標會時間: │6.詹秀綢 │ │7.會首:謝智芳。 │7.陳欣傑 │ │ │8.謝慧貞 │ │ │9.李玉雪 │ │ │10.吳昭德 │ │ │11.黃陣 │ │ │12.鄭文英 │ │ │13.鄭文英 │ │ │14.卓周由美 │ │ │15.許玉霞 │ │ │16.許玉霞 │ │ │17.馮駿 │ │ │18.柯春菊 │ │ │19.柯春菊 │ │ │20.孫佩華 │ │ │21.孫佩蘭 │ │ │22.張喬禎 │ │ │23.彭景美 │ │ │24.彭景端 │ │ │25.翁榮峰 │ │ │26.黃誼娟 │ │ │27.何金龍 │ │ │28.卓周由美 │ │ │29.謝慧貞 │ │ │30.趙容萱 │ │ │31.王秀戀 │ │ │32.郭美玉 │ │ │33.郭美玉 │ │ │34.陳淑茹 │ │ │35.陳淑茹 │ │ │36.莊玉卿 │ └────────────────────┴───────┘ 附表七:借據 ┌──┬───────────┬───────┬─────┬─────┐ │編號│有價證券/文書名稱 │偽造印文、署押│卷證出處 │持有人 │ ├──┼───────────┼───────┼─────┼─────┤ │1 │借款日期103年5月15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150萬元之借條 │名及印文各1枚 │第91頁 │ │ ├──┼───────────┼───────┼─────┼─────┤ │2 │借款日期103年6月25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50萬元之借條 │名1枚及印文2枚│第93頁 │ │ ├──┼───────────┼───────┼─────┼─────┤ │3 │借款日期103年8月15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5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95頁 │ │ ├──┼───────────┼───────┼─────┼─────┤ │4 │借款日期103年8月20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15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97頁 │ │ ├──┼───────────┼───────┼─────┼─────┤ │5 │借款日期103年9月1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99頁 │ │ ├──┼───────────┼───────┼─────┼─────┤ │6 │借款日期103年9月15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109 │林長卿 │ │ │金額15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年度偵字第│ │ │ │ │ │12213號卷 │ │ │ │ │ │一第112頁 │ │ ├──┼───────────┼───────┼─────┼─────┤ │7 │借款日期103年10月15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101頁 │ │ ├──┼───────────┼───────┼─────┼─────┤ │8 │借款日期103年10月25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103頁 │ │ ├──┼───────────┼───────┼─────┼─────┤ │9 │借款日期103年10月25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5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105頁 │ │ ├──┼───────────┼───────┼─────┼─────┤ │10 │借款日期103年11月15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107頁 │ │ ├──┼───────────┼───────┼─────┼─────┤ │11 │借款日期103年12月1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109頁 │ │ ├──┼───────────┼───────┼─────┼─────┤ │12 │借款日期103年12月25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111頁 │ │ │ │ │ │ │ │ ├──┼───────────┼───────┼─────┼─────┤ │13 │借款日期104年1月15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113頁 │ │ ├──┼───────────┼───────┼─────┼─────┤ │14 │借款日期104年6月15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4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115頁 │ │ ├──┼───────────┼───────┼─────┼─────┤ │15 │借款日期104年6月20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117頁 │ │ ├──┼───────────┼───────┼─────┼─────┤ │16 │借款日期104年11月20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119頁 │ │ │ │ │ │ │ │ ├──┼───────────┼───────┼─────┼─────┤ │17 │借款日期104年11月20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2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121頁 │ │ │ │ │ │ │ │ ├──┼───────────┼───────┼─────┼─────┤ │18 │借款日期105年3月20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123頁 │ │ ├──┼───────────┼───────┼─────┼─────┤ │19 │借款日期105年4月10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林長卿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125頁 │ │ ├──┼───────────┼───────┼─────┼─────┤ │20 │借款日期103年10月間、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109 │林莊玉燕 │ │ │金額6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年度偵字第│ │ │ │ │ │12213號卷 │ │ │ │ │ │三第549頁 │ │ ├──┼───────────┼───────┼─────┼─────┤ │21 │借款日期103年4月1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邱許玉蘭 │ │ │金額3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615頁 │ │ ├──┼───────────┼───────┼─────┼─────┤ │22 │借款日期106年10月6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邱許玉蘭 │ │ │金額5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617頁 │ │ ├──┼───────────┼───────┼─────┼─────┤ │23 │借款日期99年10月20日、│「陳毓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許玉 │ │ │金額5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99頁 │ │ ├──┼───────────┼───────┼─────┼─────┤ │24 │借款日期99年11月23日、│「陳毓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許玉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601頁 │ │ ├──┼───────────┼───────┼─────┼─────┤ │25 │借款日期99年11月23日、│「陳毓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許玉 │ │ │金額5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603頁 │ │ ├──┼───────────┼───────┼─────┼─────┤ │26 │借款日期103年9月16日、│「陳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許玉 │ │ │金額5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605頁 │ │ ├──┼───────────┼───────┼─────┼─────┤ │27 │借款日期104年12月18日 │「陳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許玉 │ │ │、金額5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607頁 │ │ ├──┼───────────┼───────┼─────┼─────┤ │28 │借款日期107年3月20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許玉 │ │ │金額3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609頁 │ │ ├──┼───────────┼───────┼─────┼─────┤ │29 │借款日期100年9月1日、 │「陳玉霞」之簽│借條見109 │蘇琴現 │ │ │金額2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年度偵字第│ │ │ │ │ │12213號卷 │ │ │ │ │ │三第303頁 │ │ ├──┼───────────┼───────┼─────┼─────┤ │30 │借款日期101年7月20日、│「陳玉霞」之簽│借條見109 │蘇琴現 │ │ │金額2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年度偵字第│ │ │ │ │ │12213號卷 │ │ │ │ │ │三第305頁 │ │ ├──┼───────────┼───────┼─────┼─────┤ │31 │借款日期98年1月、金額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109 │鄭文英 │ │ │6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及印文2枚│年度偵字第│ │ │ │ │ │12213號卷 │ │ │ │ │ │三第77頁 │ │ ├──┼───────────┼───────┼─────┼─────┤ │32 │借款日期100年2月21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109 │鄭文英 │ │ │金額1000萬元之借條 │名及印文各1枚 │年度偵字第│ │ │ │ │ │12213號卷 │ │ │ │ │ │三第79頁 │ │ ├──┼───────────┼───────┼─────┼─────┤ │33 │借款日期102年1月15日、│「許玉(淑)霞│借條見白卷│紀雅芳 │ │ │金額200萬元之借條 │」之簽名1枚 │第429頁 │ │ ├──┼───────────┼───────┼─────┼─────┤ │34 │借款日期102年1月14日、│「許淑霞」之簽│借據見白卷│紀雅芳 │ │ │金額200萬元;借款日期 │名並按捺指印各│第431頁 │ │ │ │105年3月15日、金額120 │3枚 │ │ │ │ │萬元之借據 │ │ │ │ ├──┼───────────┼───────┼─────┼─────┤ │35 │借款日期105年12月29日 │「許淑霞」之簽│借據見109 │紀雅芳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據 │名並按捺指印各│年度他字第│ │ │ │ │2枚 │6216號卷第│ │ │ │ │ │15頁 │ │ ├──┼───────────┼───────┼─────┼─────┤ │36 │借款日期107年5月4日、 │「許玉霞」之簽│借據見109 │紀雅芳 │ │ │金額150萬元之借據 │名3枚 │年度他字第│ │ │ │ │ │6216號卷第│ │ │ │ │ │17頁 │ │ ├──┼───────────┼───────┼─────┼─────┤ │37 │借款日期96年12月4日、 │「許淑霞」之簽│借據見白卷│紀雅芳 │ │ │金額50萬元;借款日期97│名1枚 │第524頁 │ │ │ │年1月10日、金額10萬元 │ │ │ │ │ │;借款日期97年2月12日 │ │ │ │ │ │、金額50萬元;借款日期│ │ │ │ │ │97年11月1日、金額10萬 │ │ │ │ │ │元;借款日期101年3月8 │ │ │ │ │ │日、金額15萬元之借據 │ │ │ │ ├──┼───────────┼───────┼─────┼─────┤ │38 │借款日期107年5月15日、│「許淑霞」之簽│借據見109 │紀雅芳 │ │ │金額40萬元之借據 │名2枚 │年度他字第│ │ │ │ │ │6216號卷第│ │ │ │ │ │21頁 │ │ ├──┼───────────┼───────┼─────┼─────┤ │39 │借款日期107年5月23日、│「許玉霞」之簽│借據見109 │紀雅芳 │ │ │金額30萬元之借據 │名1枚 │年度他字第│ │ │ │ │ │6216號卷第│ │ │ │ │ │23頁 │ │ ├──┼───────────┼───────┼─────┼─────┤ │40 │借款日期107年6月2日、 │「許玉霞」之簽│借據見109 │紀雅芳 │ │ │金額30萬元之借據 │名2枚 │年度他字第│ │ │ │ │ │6216號卷第│ │ │ │ │ │29頁 │ │ ├──┼───────────┼───────┼─────┼─────┤ │41 │借款日期107年7月6日、 │「許玉霞」之簽│借據見109 │紀雅芳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據 │名2枚 │年度他字第│ │ │ │ │ │6216號卷第│ │ │ │ │ │25頁 │ │ ├──┼───────────┼───────┼─────┼─────┤ │42 │借款日期107年7月16日、│「許玉霞」之簽│借據見109 │紀雅芳 │ │ │金額70萬元之借據 │名3枚 │年度他字第│ │ │ │ │ │6216號卷第│ │ │ │ │ │27頁 │ │ ├──┼───────────┼───────┼─────┼─────┤ │43 │借款日期107年11月14日 │「許玉霞」之簽│借據見109 │紀雅芳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據 │名1枚 │年度他字第│ │ │ │ │ │6216號卷第│ │ │ │ │ │31頁 │ │ ├──┼───────────┼───────┼─────┼─────┤ │44 │借款日期107年12月16日 │「許玉霞」之簽│借據見109 │紀雅芳 │ │ │、金額60萬元之借據 │名2枚 │年度他字第│ │ │ │ │ │6216號卷第│ │ │ │ │ │33頁 │ │ ├──┼───────────┼───────┼─────┼─────┤ │45 │借款日期108年1月1日、 │「許玉霞」之簽│借據見109 │紀雅芳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據 │名2枚 │年度他字第│ │ │ │ │ │6216號卷第│ │ │ │ │ │35頁 │ │ ├──┼───────────┼───────┼─────┼─────┤ │46 │借款日期108年1月6日、 │「許玉霞」之簽│借據見109 │紀雅芳 │ │ │金額50萬元之借據 │名2枚 │年度他字第│ │ │ │ │ │6216號卷第│ │ │ │ │ │37頁 │ │ ├──┼───────────┼───────┼─────┼─────┤ │47 │借款日期107年11月19日 │「許玉霞」之簽│借據見109 │莊意倩 │ │ │、金額90萬元之借據 │名3枚 │年度白卷第│ │ │ │ │ │623頁 │ │ ├──┼───────────┼───────┼─────┼─────┤ │48 │借款日期96年6月30日、 │「許玉霞」之簽│借據見本院│張廖碧加 │ │ │金額30萬元之借據 │名1枚 │卷二第54頁│ │ ├──┼───────────┼───────┼─────┼─────┤ │49 │借款日期97年4月2日、金│「許玉霞」之簽│借據見本院│張廖碧加 │ │ │額20萬元之借據 │名1枚 │卷二第54頁│ │ ├──┼───────────┼───────┼─────┼─────┤ │50 │借款日期97年7月2日、金│「許玉霞」之簽│借據見本院│張廖碧加 │ │ │額50萬元之借據 │名1枚 │卷二第55頁│ │ ├──┼───────────┼───────┼─────┼─────┤ │51 │借款日期97年9月22日、 │「許玉霞」之簽│借據見本院│張廖碧加 │ │ │金額30萬元之借據 │名1枚 │卷二第55頁│ │ ├──┼───────────┼───────┼─────┼─────┤ │52 │借款日期97年12月25日、│「許玉霞」之簽│借據見本院│張廖碧加 │ │ │金額20萬元之借據 │名1枚 │卷二第56頁│ │ ├──┼───────────┼───────┼─────┼─────┤ │53 │借款日期98年10月27日、│「許玉霞」之簽│借據見本院│張廖碧加 │ │ │金額50萬元之借據 │名1枚 │卷二第57頁│ │ ├──┼───────────┼───────┼─────┼─────┤ │54 │借款日期99年1月29日、 │「許玉霞」之簽│借據見本院│張廖碧加 │ │ │金額10萬元之借據 │名1枚 │卷二第58頁│ │ ├──┼───────────┼───────┼─────┼─────┤ │55 │借款日期99年9月1日、金│「許玉霞」之簽│借據見本院│張廖碧加 │ │ │額50萬元之借據 │名1枚 │卷二第59頁│ │ ├──┼───────────┼───────┼─────┼─────┤ │56 │借款日期100年8月25日、│「許玉霞」之簽│借據見本院│張廖碧加 │ │ │金額50萬元之借據 │名1枚 │卷二第62頁│ │ ├──┼───────────┼───────┼─────┼─────┤ │57 │借款日期102年7月22日、│「許玉霞」之簽│借據見本院│張廖碧加 │ │ │金額20萬元之借據 │名1枚 │卷二第60頁│ │ ├──┼───────────┼───────┼─────┼─────┤ │58 │借款日期102年11月28日 │「許玉霞」之簽│借據見本院│張廖碧加 │ │ │、金額30萬元之借據 │名1枚 │卷二第61頁│ │ ├──┼───────────┼───────┼─────┼─────┤ │59 │借款日期105年10月15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50萬元之借條 │名及印文各1枚 │第571頁 │ │ ├──┼───────────┼───────┼─────┼─────┤ │60 │借款日期105年12月12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220萬元之字據 │名1枚及印文3枚│第585頁 │ │ │ │ │ │ │ │ ├──┼───────────┼───────┼─────┼─────┤ │61 │借款日期106年1月18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65頁 │ │ ├──┼───────────┼───────┼─────┼─────┤ │62 │借款日期106年2月6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2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75頁 │ │ ├──┼───────────┼───────┼─────┼─────┤ │63 │借款日期106年4月26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43頁 │ │ ├──┼───────────┼───────┼─────┼─────┤ │64 │借款日期106年6月1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3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47頁 │ │ ├──┼───────────┼───────┼─────┼─────┤ │65 │借款日期106年6月6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3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51頁 │ │ ├──┼───────────┼───────┼─────┼─────┤ │66 │借款日期106年6月15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及印文各1枚 │第573頁 │ │ ├──┼───────────┼───────┼─────┼─────┤ │67 │借款日期106年6月16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6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49頁 │ │ ├──┼───────────┼───────┼─────┼─────┤ │68 │借款日期106年9月28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3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67頁 │ │ ├──┼───────────┼───────┼─────┼─────┤ │69 │借款日期106年10月18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15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53頁 │ │ ├──┼───────────┼───────┼─────┼─────┤ │70 │借款日期107年1月17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30萬元之借條 │名及印文各1枚 │第579頁 │ │ ├──┼───────────┼───────┼─────┼─────┤ │71 │借款日期107年2月26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1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45頁 │ │ ├──┼───────────┼───────┼─────┼─────┤ │72 │借款日期107年3月6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77頁 │ │ ├──┼───────────┼───────┼─────┼─────┤ │73 │借款日期107年4月5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55頁 │ │ ├──┼───────────┼───────┼─────┼─────┤ │74 │借款日期107年9月13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3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59頁 │ │ ├──┼───────────┼───────┼─────┼─────┤ │75 │借款日期108年2月10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5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61頁 │ │ ├──┼───────────┼───────┼─────┼─────┤ │76 │借款日期108年4月6日、 │「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50萬元之借條 │名1枚(*「玉霞│第581頁 │ │ │ │ │」2字影印缺漏 │ │ │ │ │ │) │ │ │ ├──┼───────────┼───────┼─────┼─────┤ │77 │借款日期108年2月11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20萬元之借條 │名1枚 │第563頁 │ │ ├──┼───────────┼───────┼─────┼─────┤ │78 │借款日期107年6月19日、│「許玉霞」之簽│借條見白卷│賴明芬 │ │ │金額120萬元之借條 │名及印文各1枚 │第557頁 │ │ ├──┼───────────┼───────┼─────┼─────┤ │79 │借款日期97年10月14日、│「許玉霞」之簽│借據見109 │童月珠 │ │ │金額100萬元之借據 │名及印文各1枚 │年度偵字第│ │ │ │ │ │12213號卷 │ │ │ │ │ │二第243頁 │ │ ├──┼───────────┼───────┼─────┼─────┤ │80 │借款日期101年7月15日、│「許玉霞」之簽│借據見109 │童月珠 │ │ │金額200萬元之借據 │名1枚 │年度偵字第│ │ │ │ │ │12213號卷 │ │ │ │ │ │二第245頁 │ │ ├──┼───────────┼───────┼─────┼─────┤ │81 │借款日期108年6月29日、│「許玉霞」之簽│借據見白卷│賴明芬(追│ │ │金額1680萬元之借條 │名及指印各2枚 │第537頁 │加起訴部分│ │ │ │ │【正本附於│) │ │ │ │ │本院卷三第│ │ │ │ │ │387頁】 │ │ └──┴───────────┴───────┴─────┴─────┘ 附表八:扣案物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手鍊 │50條 │ ├──┼───────────┼─────┤ │ 2. │項鍊 │5條 │ ├──┼───────────┼─────┤ │ 3. │戒指 │50個 │ ├──┼───────────┼─────┤ │ 4. │手錶 │30支 │ ├──┼───────────┼─────┤ │ 5. │現金 │22萬4900元│ ├──┼───────────┼─────┤ │ 6. │HTC廠牌手機(門號 │1支 │ │ │0000000000) │ │ ├──┼───────────┼─────┤ │ 7. │IPAD │1臺 │ │ │(序號F9FTLTBAGHKL)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