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廖彥棋
黃祿芬
陳澤清
劉亞青
卓坤助
共 同
被 告 府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傳志
被 告 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傳志
被 告 陳風廷
陳傳志
被 告 丁元保
李宜庭
毛郡江
曾恆正
洪珮瑜
呂紹華
藍霈津
陳怡頻
葉俞君
吳易純
賴詩云
許士洋
余振邦
陳昱君
曾柏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風廷、府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雖均未經
起訴於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962號案件審理,惟原告等主張其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江文玉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