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1321號
原 告 金遠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 告 聶琨霖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5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聶琨霖被訴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542號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4月24日
諭知無罪,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