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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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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13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321號
原      告  金遠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世龍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聶琨霖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5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聶琨霖被訴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542號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4月24日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