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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13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321號
上  訴  人  金遠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陶世龍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上訴人  聶琨霖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110年度附民字第1321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490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即被告聶琨霖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以110年度易字第1542號判決無罪,並於同日就上訴人即原告金遠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陶世龍對被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110年度附民字第1321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對於被上訴人之刑事訴訟判決未提起上訴,此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得上訴,上訴人之上訴既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