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創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竹野入將宏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
律師
被 告 江雪香
上列原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89 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對被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雪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
訴字第789 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而原
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聲
請如上開
刑事案件部分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