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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1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創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竹野入將宏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被   告 江雪香 上列原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89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對被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雪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 訴字第789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聲 請如上開刑事案件部分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