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郭傢隆
複代理人 蔡崇聖律師
被 告 永全起重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永川
被 告 梁文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5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涉有
過失傷害罪嫌,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原告之訴原應
予以駁回,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中已有如被告所涉刑事部分為諭知
無罪判決時,請求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聲請,
揆諸首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