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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6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05號 原   告 蔡志良 被   告 成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劍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365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