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77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 樓、00樓
被 告 謝明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呂超群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