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源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勇吉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趙翊辰       沈彩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244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