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紹同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緝字第1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紹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預付卡」、第6行「預付金」,均更正為「預付金卡」;證據部分補充「陌懋公司測試預付金卡可否儲值之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預付金種類與張數」更正為「預付金卡種類與張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所示多次詐騙同一
告訴人陌懋公司之行為,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認屬包括之一罪,論以
接續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接續詐騙
告訴人該等預付金卡得以儲值,致告訴人
陷於錯誤而給付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8萬5仟2佰元,
迄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其
犯後尚能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
暨兼衡其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教育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共詐得款項8萬5仟2佰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1617號
被 告 王紹同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紹同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恐龍電玩店(公司登記名稱「陌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陌懋公司),將來路不明未經店家開通過帳、無法使用之Playstation store預付卡,佯稱購買太多得以儲值之預付金,要以低價出售云云,致該店店員杜念祖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價格收購,共計花費新臺幣(下同)8萬5200元。後因杜念祖轉售予其他客戶,發現無法儲值,始悉上情。
二、案經陌懋公司委託杜念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王紹同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並與
證人杜念祖之警詢、證人即陌懋公司代表人莊永任之偵訊證述相符,並有陌懋公司進貨單/驗收單、監視器畫面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扣押筆錄、警員職務報告在卷
可按,被告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前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靖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閔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
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
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