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B000-A110456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2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B000-A110456 犯
誣告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核被告AB000-A110456 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㈡爰
審酌被告明知
告訴人甲○○並未違背其意願而為性交行為,僅因
告訴人未依約給付,心生不快,而虛捏事實對告訴人為強制性交之告訴,致告訴人無端遭受刑事
偵查,不僅虛耗偵查資源,妨害我國司法權之行使,並使告訴人面臨刑事追訴之風險,所為甚有不該,應予非難;告訴人遭誣指之罪名為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
強制性交罪,其
法定刑係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之重罪;且此類犯罪型態因行為人
犯行隱晦,多發生於隱蔽空間內,而相較於其他
刑事案件之偵辦過程,此類案件尤倚重被害人之供述及與被害人本身相關之情況證據為調查基礎,而較乏其他
人證、
物證可為直接證明,被告無視此情而誣告,已使告訴人受有如此重罪刑事追訴、處罰之高度危險;
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
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自陳學歷為大學肄業、工作為美容師、經濟狀況小康、有2名未成年子女之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6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雷安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2085號
被 告 AB000-A11045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代號AB000-A11045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明知其與甲○○於民國110年10月7日22時54分許至
翌日(8日)凌晨間,在臺中市○區○○街00號之春天國際旅館218號房內,係合意發生性行為,甲○○並未對其有何強制性交犯行,竟因甲○○事後未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予自己,竟意圖使甲○○受刑事追訴之誣告犯意,於110年10月9日15時49分許,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向偵辦犯罪之
司法警察誣指甲○○於上開時間、地點,違反其意願,將生殖器插入其生殖器內,因而強制性交得逞,以此構陷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字第4208號對甲○○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
二、案經甲○○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A女於偵訊時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及於偵訊時之
具結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且有前案
不起訴處分書、臺中市被害
人權益保障事項告知單、春天國際旅館218號房位置圖、Google街景圖、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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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6日刑生字第1110015973號
鑑定書、110年12月9日刑生字第1108013909號鑑定書、不公開卷內之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內容截圖及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等資料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戴旻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建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