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林香君
被 告 品益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被告高佳宏、許柏威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3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被告高佳宏、許柏威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該案
告訴人即原告林香君
撤回告訴,由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1337號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品益交通有限公司、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芳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