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33號
原 告 姚欣汝
被 告 楊忠欽
信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96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楊忠欽、信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楊忠欽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不受理在案,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