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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 53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33號
原      告  姚欣汝


被      告  楊忠欽

            信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96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楊忠欽、信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楊忠欽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