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訴字第30號
被 告 紀宇駿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犯罪事實
一、甲○○與代號AB000-A110199號女子(民國00年00月生,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朋友,相約於110年4月24日22時50分許,至臺中市南區新時代百貨公司看電影,電影結束後於隔(25)日1時許,因A女租屋地點(地址詳卷)離新時代百貨公司不遠,A女步行回其租屋處,甲○○藉口陪A女回家,趁機進入A女租屋處房間內,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抓住A女手腕,將A女拉到床上,不顧A女掙扎及拒絕,強行將A女短裙及內褲脫下,甲○○並拉下自己褲子拉鍊,掏出陰莖,並趴在A女身上,因為A女一直說「等一下、等一下」,甲○○以很兇的語氣回應A女:「沒關係啊!妳就一直等一下啊!」,A女因害怕受到甲○○傷害而不敢再說話,但仍以肢體抵抗,A女後腦勺因而撞擊牆壁2次,受有右後腦勺鈍傷1x2公分之傷害,甲○○仍強行將其陰莖塞進A女嘴裡,並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內,復趴在A女身上,將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射精在A女陰道內,以此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
嗣甲○○強制性交得逞後,仍辯解其未射精在A女陰道內,A女感到憤怒而質問甲○○,並將手指插入自己陰道內後將其中精液抹在甲○○人中,並要求甲○○離開,甲○○離去後,A女當日即報警處理,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
證人A女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法律所定例外得做為證據之情形,並經被告及辯護人爭執
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0、158頁),即不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此外,本判決下列其餘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
迄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
聲明異議,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是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
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
告訴人A女發生性交行為,惟辯稱:我是在
告訴人A女同意下所為,並沒有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當天看完電影,我陪A女走路回家,我問A女自己住還是跟家人一起住,她說自己住,問我你要不要來,我們進去她家後,有坐在她床上小聊天,我有摟她、示意親她,她沒有拒絕,親完後我就撫摸她發生性行為,之後我說我要去沖洗,但她說浴室不能洗,我沒有馬上離開,我們還小聊天一下,我說我明天要帶你去吃飯,她說好,我說那我們明天去吃飯,她說好,說講話小聲點,我們回去時,她室友還沒回來,是後來才回來的,我說明天去吃飯,她說好,就送我到大門離開,我就回家了。到了隔天下午,我們有互追IG,我有發一則我吃飯的照片,她回我怎不帶我去吃,我才LINE她,因為那時我工作比較忙,時間對不上,所以沒去
,後來她也找我去吃火鍋、約我去唱歌,但我們都沒去 ,因為時間搭不上,我們陸續中間都有聊天,我記得5月13日她有約我去唱歌但我沒去,那是我們最後一次聯絡。我認知是我們是朝著交往的方向前進,她覺得我沒帶她去吃飯而去跟別人吃飯,可能心生不滿才對我提告。我事後收到通知有打電話給A女,我第一次收到這單子,我沒強迫她的意思,我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我想說跟她解釋一下,看哪邊有誤會。我沒必要強迫A女做這種事情,且她身形比我高大,我身形比較瘦弱,我如果要強迫她,可能要更大力氣,因為她身形比較高大,她要脫褲子時身體會自然反應往後傾,所以她的頭自己去撞到牆壁,如果我真的強迫她,當下她知道她室友在,但她並沒有向室友求助,反而要我小聲點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對於其與告訴人A女發生性交行為之事實供承在卷,並
經證人即告訴人A女證述明確,且有案發現場照片、A女房間
現場圖及現場照片、A女租屋處門口監視器畫面截圖、性侵
害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
表、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見不公開卷第3至8、
9、13至14、17至1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
月22日刑生字第1100056366號
鑑定書(A女陰道深部棉棒精
子細胞層檢出一男性體染色體DNA-STR型別,與被告之DNA-S
TR型別相符,見偵卷第91至93頁)附卷
可稽,此部分之事實
㈡、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①110年8月18日偵查
具結證述:看完電影大概凌晨快1點,他問我還要不要去別的地方,我說我太累了,要回家吃東西後就要睡了,他說好,他陪我走回去,我說不用,我家很近,他說沒關係,他也沒要去哪裡,我就沒講話,到我家樓下我轉頭看他一眼,跟他說我家到了,他沒要走的意思,他說他要上去坐一坐上個廁所,我說我真的累了,煮個麵吃就要睡了,他說沒關係,我就讓他上去了,走樓梯過程中我跟他說我有室友,你要小聲點不要吵到他,我家不可以抽菸,我開門,我養的貓在房間一直叫,我去把我的房間門打開看貓怎麼了,我沒發現被告跟在我後面,他就順勢跟我進到我房間,我尷尬問他你不覺得我房間很臭嗎,有貓砂那些東西,他說不會,就坐在我床角,我覺得氣氛很奇怪,我沒坐在床上,就走來走去裝忙,房門是打開的,我在等被告出去,過了4、5分鐘,我發現他沒要出去的意思,我說我要出去煮麵了,你自己待著,他突然間在我背對他時,抓我的一隻手腕把我向後扯,我忘記哪隻手了,他把我扯到床上去,我的床離門沒很遠,他一扯我就到床上了,他開始脫我的裙子想把我的裙子連内褲往下扯,我一直抵抗,我們兩個都沒喝酒,神智都很清楚,我一直問他你要幹嘛,你不要這樣、可以冷靜一點嗎,你這樣我以後不會跟你出來了,我說先等一下先等一下之類的,後來我的裙子跟内褲一起被脫掉了,被告開始解他的褲頭,他穿牛仔褲,解開扣子,拉開拉鍊,把生殖器掏出來,當時他一隻手把我穿的長袖帽T由下往上翻 ,一隻手再把自己的生殖器弄硬,就趴在我的身上,但我一直說等一下之類的,突然間他語氣變得很兇,跟我說沒關係啊,你就一直等一下啊,我們就來耗時間。我補充一下,我回家的時候通常我室友晚上11點都會在家,他那天竟然不在家,所以當時就我跟被告在房子裡,被告對我說完那句話後,我就不太敢説話了,因為我有點害怕,我覺得他好像會傷害我,我一直反抗,所以他一直無法勃起,他就把他的生殖器塞到我的嘴巴裡,大概一分鐘左右,我記得他的手指也在我的陰道内,但是什麼時候我也忘了,他把生殖器從我嘴巴裡拿出來,他勃起後就以他在我上面的姿勢就把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内,我不知道多久才結束,他射精在我身體裡面,中間我很激烈抵抗他,也很強烈表示我根本沒要這樣,導致我的後腦勺去撞擊牆壁兩次,因為我的床頭靠牆,他也沒要停止,後來他射精後突然間變得很溫馴那種人,我反應不過來,我就問他你就射在裡面嗎,我現在是危險期,他說我沒射在裡面,我突然間很憤怒,他就跪在我床邊看著我,我拿我的手指插進我的陰道把精液抹在他的人中,我問他說這樣叫没射在裡面嗎,他就一臉很抱歉,就再也不說話了。事後我一直想拿手機錄音跟蒐證,但他就一直用唇形跟我道歉,他好像感覺到我想錄音,後來我發現我真的錄不到什麼東西,我就跟他說你想做都做完了,還待在這邊做什麼,你可以滾了,結束的時間應該不超過兩點,被告後來是自己離開的,我待在家裡,我的室友還沒回來,我因為頭撞了兩下,頭很暈,我也無法思考要報警還是要幹嘛的,我有錄音到一小段,被告用很小聲的說對不起之類的,後來我報案後有把這段錄音提供給警察,這段錄音是事發後被告在我房間跪在地上,我問他你怎麼會對我做這種事情,他說很抱歉之類的。錄音有錄到我叫他買事後避孕藥,我就是想要他承認他有做這件事,但他沒買,他事後就是一直避免跟我見面,結束後他還邀我一起去沖澡,我說不要,他問我為什麼,我說因為我要報警,他就沉默了。我不知道我室友幾點回來,我頭撞了那兩下後真的很暈,我從兩點睡到隔天11點才醒來,我才跟我當警察的朋友講,他跟我 說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我才去報案。事發後,可能是被告收到警局的通知,他打來問我為何要這樣做,我說怎樣做,他說就那樣做,我說是報警嗎,他問我為何要這樣做,是沒帶你去吃飯嗎,這段我也有錄音,我可以再提供給你們。(問:被告說他進到你的房間後,他主動親你,是經過你的同意下跟你發生性行為,過程中被告說他跟你講,叫你把舌頭伸出來,你也有把舌頭伸出來,所以他親你後就跟你合意發生性行為,有何意見?)不是,是在我被
脅迫後,他跟我說沒關係啊,我們再來耗時間啊
,讓我覺得如果我不配合他,我就要死了,他逼我把舌頭伸出來,應該是他開心吧,且這一段之前我的裙子、内褲已經被脫掉了,他的手指已經插到我陰道了,他的陰莖也插入我下體了。(問:被告說過程中,他告訴你時間已經很晚了,你說你不想那麼早結束,是這樣嗎?)不是。(問:被告說事情結束後問你要不要洗澡,你說浴室不能清洗,要他回家洗,你還送他到門口
,他說明天要帶你去吃飯,你還答應他,有何意見?)不是這樣,我說我不洗,我要留著報警,我跟他說你要做的都做了還不滾,留在這裡幹嘛(見偵卷第105至109頁);②本院111年5月3日審理時證述其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屬實,並證述:(辯護人問:請提示A女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偵卷第30頁>、110年8月18日偵訊筆錄<偵卷第106頁>,妳稱被告進去妳房間後,妳受不了跟他同在一個房間內,妳就走向房門要去客廳,當時被告突然拉住妳的右手往後拉扯,導致妳整個撲倒在床上,妳有跟他說:「我的室友隨時會回來,我的房間門是開著的,你在幹什麼?」,而於106頁偵訊筆錄妳是說被告坐在妳的房間床角,妳覺得氣氛很奇怪,就走來走去裝忙,房間門是打開的,妳說妳要出去煮麵,他突然抓住妳的手扯到床上,開始脫妳的裙子等語,...當時被告要對妳為肢體接觸時,房間門是打開的?)是。我講完這句話以後,被告就起來去關上門,我被拉上床之後我說:「你在幹嗎?」,我就已經在被脫衣服,至於脫到哪個地步我已經記不住了,我的筆錄是我撞了兩次牆壁昏睡完隔天去報的案做的筆錄,我只知道我抵抗一下,然後說:「你真的不要這樣,我的門還開著,我的室友真的隨時會回來。」,他就先去關門鎖門,我或許有試著要往門方向前進,但我房間就這麼小,一個轉身就再回到床上。被告去關房門當下,我沒有辦法側錄或報警,因為我勾不到我的手機,當時我的手機在床的左側,我在床的中央,我一直試圖說:「可不可以先等一下?」,我一直想要往左邊移去拿床邊的手機,但我就是拿不到(證人哭泣)。(辯護人問:能否詳細說明妳被被告撲倒在床上之後,接下來發生性交行為的順序?)順序我忘了,但是我有被指交,他的褲子沒有完全脫掉,有把他的性器官塞在我的嘴巴裡面,拉鍊還夾到我的嘴唇,還接吻,還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還射精在裡面,我只能記得這麼多。(辯護人問:妳於警局、偵查都有很清楚陳述妳於中間有很激烈的抵抗他,妳用何方式抵抗?)我雙手打直不知道頂在他肩膀還胸口還哪裡,然後導致我的後腦勺直接撞到我枕頭上方的牆壁兩下,之後我就真的沒什麼力氣再去抵抗,我覺得我長這個高,也不瘦(被害人當庭自陳身高及體重詳卷第151頁),他這麼瘦,為什麼會被得逞呢(證人語帶哭音)。(辯護人問:被告有無用手抓住妳的雙手,還是妳只是頂著他?)我不知道,過程中被告確實沒有打我,但有用語言恐嚇我,他真的讓我覺得我再抵抗我可能真的要死了,他說「沒關係,妳就一直等一下,我們來耗時間」的語氣、表情有一種我好像再反抗,我就沒有辦法再活下去的感覺,他雖然沒有拿武器,但你知道被威脅的恐懼,跟真的都抵抗不了還有頭撞到很暈的感覺,你懂嗎?(證人語帶哭音)。(辯護人問:請提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妳有何意見?)是「有撞擊,其他部分沒有明顯外傷」嗎,我只能說有時候對方比較小,我沒有撕裂傷,我怎麼辦呢,裡面就是有驗到他的DNA,難道是我自己弄的嗎,我的頭就這樣撞兩個包,他進出我的房間、我家,還要我證明什麼,還想要我有什麼感想。(辯護人問:請提示110年8月18日偵訊筆錄<偵卷第109頁>,檢察官有問:「被告說事情結束後問妳要不要洗澡?」,妳說:「不是這樣,我說我不洗,我要留著報警,我跟他說你要做的都做了還不滾,留在這裡幹嘛。」,...既然已經表明強烈要報警的念頭,為何當下不馬上報警?)我當下真的很暈,事情剛結束之後我有試著想要錄他說的話,但他很聰明,什麼話都不願意講,一直用嘴形跟我說一些什麼,直到我放下手機才問我要不要去洗澡,當時我已經沒力氣跟他耗,他終於走之後,我會害怕到底要不要報警,然後我真的很暈我就睡著了,睡到隔天11時醒來之後,我覺得我真的沒做錯什麼,我不應該這樣,所以這是為什麼我11時才去報警等語(見本院卷第144至152頁)。
㈢、綜核A女於偵審之證述,A女對於被告強行拉扯其手部至床上,脫去其裙褲,過程中其持續不斷抵抗,並要求被告冷靜一點,先等一下、等一下,因被告口氣很兇回應沒關係啊,你就一直等一下啊,我們來耗時間,致其感到害怕擔心受到傷害,被告強行以陰莖塞入被害人口中、以手指、陰莖插入其陰道內性交得逞,過程中A女因抵抗而頭部撞擊牆壁2次
等情,始終為相同指證,並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記載檢查結果:右後腦勺鈍傷1X2公分,其餘身體部位均無外傷,處女膜部位無明顯外傷等情
附卷可稽(見不公開卷第37至40頁),參以現場照片A女房內是雙人標準床(見不公開卷第6頁),並非狹窄,且為A女日常生活起居所慣用,倘真如被告所辯,單純脫褲子而無抵抗動作,當不致於頭部撞擊牆壁受有鈍傷,是被告辯稱A女因要脫褲子而自己後傾撞到牆壁受傷云云
並無可採。又被告於警詢供稱:110年4月24日22時50分,約在新時代太魯閣見面看完電影後,我說這麼晚了我送妳回去,就跟她一起走回家,還沒到她家之前,她問我要不要進去,我說妳家沒有人嗎,會不會很奇怪,她說有室友今天不在,她就開門我們就一起進去,她家是合租室,我就進她房間,到裡面後我們就在床上,她先去整理東西,後來就坐到我旁邊,我就親她,她就跟我說請冷靜一下,後來就發生性關係,我有用手指、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也有將陰莖插入A女口腔内,她有配合我,過程中我有跟她說,叫她把舌頭伸出來,她也有伸出來,第一次沒有伸太出來,我有跟她講,第二次就伸更出來,然後我就親她,之後就發生性行為。如果就她說的違反她意願,她怎麼會配合我親她的嘴,我並沒有用手指試圖把她嘴巴張開,逼她吸吮我的舌頭之後繼續用生殖器進出她陰道至射精。另外我講「沒關係,你就一直等一下,我們就來耗時間」這句話,是要告知她因為時間已經很晚,因為她不想那麼早結束(見偵卷第19至23頁),業供承A女有要其冷靜一下,其亦有回以A女沒關係,妳就一直等一下,我們來耗時間等語,足認A女就此證述並無虛妄編派之情形,A女當時已對被告舉動多所推延而無與被
告發生性交行為之合意,並因被告無視其意願強行對其為性交行為而抵抗致頭部撞擊床頭牆壁而受傷。
㈣、A女在事發後即在現場房間內對被告錄音,並提出錄音檔及錄音譯文(見偵卷第101頁):
1、REC24
女:我不應該生氣嗎,你為什麼要這樣,你為什麼要這樣,
阿你這樣射在裡面,然後我又… 。
2、REC23
女:我跟你講,你的錯就你的錯,不要這樣一直碰我,好不
好。
女:你不要再弄我了,你這樣真的很誇張,去買事後避孕藥。
女:你就這樣對每個女生都硬上,是嗎。
女:你都沒有這樣被告過啊,還是怎樣甚麼之類的,還是他們
都很享受。
女 :蛤,他們都很享受,這麼蝦嗎,你在點頭哦。
男:我都沒講話欸。
女:你要做的事情都做完了,你在這邊幹嘛。
男:對不起,你不要生氣。
女:我為什麼可以不生氣,我從一開始本來就沒有要幹嘛,
中途一直拜託你不要這樣子你也不聽。
依上開A女與被告之對話,可見A女對於被告無視其曾拜託被
告不要強行硬上對其為性交,表示生氣並質問,被告均未加
以辯駁,並回稱對不起、你不要生氣,
足證A女證述並未同意
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被告違反A女之意願強行對A女為性交
行為甚明。
㈤、辯護人另辯護以:證人A女關於被告拉住A女右手倒在床上後之脫衣褲(先解開被告自身牛仔褲頭、或先脫A女裙褲)、被告如何以陰莖、手指插入A女陰道、嘴巴、A女反抗撞擊牆壁受傷之過程順序(先撫摸被告自己生殖器或先將A女帽T往上翻、說沒關係等一下之時間點是在被告陰莖塞入A女嘴巴或以陰莖、手指插入A女陰道中之前後),分別於警偵詢證述不一而有瑕疵(見本院卷第49至50頁)。然
按一般證人(或被害人)係於體驗事實後之一段
期間,始接受警、偵訊,嗣再經過相當時日後,
復於審判中作證,礙於人之記憶及表達能力,難期證人(或被害人)於警、偵訊時,就其經歷之陳述可以毫無誤差,更難於法院審理時,完全複刻先前證述之內容。辯護人雖主張證人A女於警偵詢之證述有上開不一之瑕疵,惟A女就被告舉動有所反抗,被告有說沒關係,你就一直等一下,我們就來耗時間、被告有以陰莖塞入嘴巴、以陰莖、手指插入陰道強行性交等情,均經辯護人
臚列如上且經A女於警偵詢證述明確;A女於本院審理時仍證述其於警偵詢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144頁),又經辯護人
詰問:能否詳細說明妳被被告撲倒在床上後,接下來發生性交行為的順序,證稱:順序我忘了,惟A女就被告以陰莖插入嘴巴、以陰莖、手指插入陰道強行性交方式,及被告言語之語氣、表情致其心生害怕等情(見本院卷第144、149至150頁),仍與其前於警偵詢為相同之指證,至於A女因時間經過已久而對於被告以口交、手指及陰莖插入其陰道內之先後,
彼時被告之手究竟如何上下其手及脫解被告自身與A女衣褲之經過細節無法記憶清楚,實無悖於常理。本案被告無視A女拒絕抵抗而違反A女意願強行對A女為性交行為,業經論證如前,辯護人所執前開無關重要之細節上歧異,辯護主張被告與A女係合意性交,要無可採。
㈥、被告雖辯稱A女可能因為被告事發後到隔天都沒有與A女聯絡
,也沒有依約帶A女吃飯,A女可能心生不滿才提告,惟觀諸
被告於A女報案後與A女LINE通話經A女錄音於偵查中提出錄
音檔,並經
檢察事務官勘驗製作譯文附卷
可憑(見偵卷第115
至121頁):
......
女:你猜,你是說我去報警,是嗎?
男:對啊 !
女:那你就直接講,就好了。
男:為什麼要這樣子?
女:我為什麼不這樣子?
男:妳是因為我一直沒有lunch (聽不清) ,覺得我怎樣
怎樣,然後妳就不開心,就去報警,是這樣子嗎?
女:你覺得是因為你沒有帶我去吃飯,我不開心?
男:因為妳可能感覺很不好。
女:我跟你講,我是隔天,那一天1點多就結朿了。我是隔
天馬上就去報警的。我只是想看你會爛成什麼樣而已。
男:為什麼要這樣子?
女:我才想問妳為什麼要這樣子吧?我跟說過多少次,你真
的要這樣子?我拜託你,你可以再想想,不要這樣子嗎
?不要這樣子嗎?你可以不要這樣子嗎?你可以再冷靜
一下嗎?那你為什麼要這樣子?
男:我當時沒有想那麼多!
女:你當時沒有想那麼多?你是對我這樣子而已嗎?還是你
對很多女孩子都這樣子?你有性病嗎?
男:沒有 。
......
女:你是一個一失去理智就會強姦別人的人哦?你跟我發生
關係,你這樣子強姦我的上一次,你跟誰發生關係
男:我這邊就很久沒有交女朋友。
女:那,你沒有交女朋友,你也會這樣子對別人做這樣?
因為我也不是你女朋友啊!我現在想知道你那天這樣子
對我的上一次,你隔多久?你這樣子,會讓我覺得很危
險吔?
.....
女:所以現在你打給我,你是想要幹什麼?
男:沒有啊,我只是,希望能得到妳的諒解。
女:我跟你講,今天我是已經報案了。然後我也驗傷了,
然後什麼亂七八糟的,然後你也說你沒有射在裏面,但
事實是你也就射在裏面,還是什麼的。
男:但是,我知道我不對,所以打這通電話給妳。
女:我跟你講,該走的程序,它還是會走的。這是告訴
乃 論,還是什麼東西的,不是我不告,它就不告了。
男:但我還是希望能得到妳的原諒。我覺得,對妳這樣子,
真的很抱歉。
女:你可以老實告訴我,你真的只有對我是這樣子嗎?
男:真的,我真的以為妳是我
原本女朋友。雖然我外表看起
來很愛玩,但是誰知道我真的就。
女:我怎麼樣都沒辦法相信你的話,你知道嗎?妳知道我的
形象,這麼強勢,這麼兇,或是什麼的。你居然敢這樣
子對我,我真的會覺得很多的女孩子會這樣子被你這樣
子毁了吔。
男:真的沒有。我可以發誓。真的都是在一起。我也是第一
次遇到這種情況。...,就是,抱歉,抱歉。我真的很
希望得到妳的原諒。
女:我跟你講,反正就是,我報了也報了,程序就是,看要
怎麼走,我實在也不知道要說什麼
男:我要我怎麼做,妳才願意原諒我?
女: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先這樣子,好不好?再見。
其二人上開對話譯文(見偵卷第119至121頁),雖被告提及A女是否因為沒有帶A女吃午餐而導致A女不開心去報警,然A女仍明確回應表明是因為其於事發時已經說過很多次,拜託被告再想想、不要這樣子、要被告再冷靜一下,被告仍執意對之為性交行為,並表示被告應知道A女之形象屬強勢、兇,居然仍會遭被告如此對待等情,核與A女於案發後當下即於房間內就與被告之對話錄音內容顯示A女因被告無視其要求冷靜、等一下而違反其意願對其強制性交之生氣,及於偵審所為被告未經其同意違反其意願對其為性交行為之證述相符,足見A女並非因本案發生後與被告間之其他往來互動致心生不滿而報警,且A女於上開對話過程中並無威脅逼迫被告道歉,被告乃自行主動對於自己案發當日行為多次表達抱歉、希望得到A女諒解,適證被告確實未徵得A女同意而對A女為性交行為,被告事後方以因與A女邀約吃飯未果而致A女心生不滿報警云云,所辯顯為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㈦、被告及辯護人雖以本案發生前被告與A女間之認識經過、A女讓被告進入室友不在之住家房間、本案發生前後A女有無呼救報警之反應及案發後與被告間之往來互動等情形,辯稱A女關於被告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之證述有違常情云云。然查,被告與A女均
自承二人是於108年間透過IG認識,於108年8月14日在IG有互動後,直至110年4月23日在臺北第一次見面、110年4月24日第二次見面相約看電影(隨即於110年4月25日凌晨發生本案,A女並於同日報警),並有IG、LINE聊天紀錄可憑(見不公開卷第21至22、23至30、31至32頁、本院卷第55、57至83頁),則依被告與A女二人間之往來,先於IG認識後經過一年多才聯繫聊天,又依二人間相約第一次見面之聊天紀錄,可知被告與A女彼此知悉二人均在台北,被告詢問A女所住飯店時,告訴人回以:「不要第一次就住一起吧」,另被告詢問A女是不是很害羞,A女答稱「不太喜歡肢體接觸」(見不公開卷第26至27頁)。A女已於聊天對話時表達與被告往來應該要保持相當之分界,無與被告進一步肢體接觸之意,即便二人隔日相約看電影後,被告陪同A女走路返家,A女在室友尚未返家前並未拒絕被告進入其租屋處房間,容或因A女認為朋友往來單純至家中坐坐無妨、或基於朋友互動而不好嚴詞拒絕或其他等等考量,然均不能憑此即認A女同意被告在租屋處房間與之發生性交行為。又被告對A女為性交行為時,A女之室友是否已返家乙節,被告與A女各執一詞,縱認期間有A女室友已經返家而A女未大聲呼救、奪房門而出向室友求救、報警,被告要離開時還請被告小聲,以及A女於本院審理時自陳身高173公分、體重65公斤,身形尚非屬瘦弱等情,然依A女證述其因被告強行性交行為前後表現差異極大、當下之言語口氣令其心生害怕,會擔心害怕要不要報警,A女於被告行為後見被告情緒已較同如平常互動,隨即對被告質問及錄音蒐證,在被告知悉A女報警後撥打電話連繫時,A女向被告表明自己這麼強勢、這麼兇,居然還會發生此事等情,凡此均屬A女於事件發生後之反應及作為,並無礙於被告於行為當時違反A女意願而為強制制性交行為之認定。況A女亦證述其當日因發生此事(110年4月25日凌晨1時許)且撞到頭昏睡,醒來後即於同日11時許報警等語,佐以卷附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見不公開卷第13至14頁)記載警方知悉受理時間為4月25日13時15分許、A女第1次警詢筆錄之製作時間為110年4月25日下午5時38分許,均早於且無關乎被告所辯稱之因被告事後未繼續邀約吃飯見面而心生不滿等情事。另A女證述其係因報案後警方要求提供被告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等資料,其無法提供,才會想邀約被告吃飯見面以查探(見偵卷第108頁、本院卷第152至153頁),亦與卷附被告與A女之聊天紀錄相符(見本院卷第83至101頁),並有A女之歷次警詢筆錄、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對照表附卷可稽:①110年4月25日17時38分許,第1次製作筆錄,因不知道被告姓名、生日及電話,因此筆錄中就嫌疑人身分係記載「不知名男性友人」(見偵卷第27至33頁);②110年4月26日15時22分許,第2次製作筆錄,經警方提示未有被告在內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表示指認不出來(見偵卷第41至43、45至47、49至51頁);③110年5月13日14時1分許,第3次製作筆錄時,始指認出被告之身分(見偵卷第53至55頁、57至59、61頁),且被告於偵查中自陳:我與告訴人發生關係時,告訴人不知道我的名字,知道我英文名字就是LINE上面的名字等語(見偵卷129頁),可見A女證述其於本案事發後,在LINE上約被告出來吃飯之用意,係為查得被告之真實身分以供警方追查,應屬實情,尚不能以此即認A女對被告有好感,同意與被告發生性關係。反之,被告曾於偵查中辯稱:我認知是我們是朝著交往的方向前進(見偵卷第128頁),惟依其自陳,其自本案案發後從未曾有主動與A女建立朝交往關係前進之作為,反而是A女邀約(A女已證述是因為要想要查知被告的真實姓名資料,才會持續與被告聯繫)但被告均未應允,更證明被告並無如其所辯其與A女是要朝著交往的方向前進之意。是被告及辯護人上開辯解所執各情,均無足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被告如
犯罪事實欄
所載之強制性交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相同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之素行,被告趁與A女相約見面看電影後至A女住處房間聊天,竟為滿足一時性慾,明知A女無意與其為性交行為,已藉詞拖延及肢體抵抗,仍違反A女意願,強行以將陰莖塞入A女口中、以手指及陰莖插入A女陰道等方式而對A女為性交行為,A女並因於過程中抵抗而受有頭部撞擊之傷害,被告行為顯然違背A女對其友情往來之信賴,嚴重侵害A女之性自主權,並造成A女精神及身體之傷害,A女表示無意願與被告調解,請求從重量刑(見本院卷第169頁),被告
犯後僅坦承對A女為合意而否認強制性交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
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7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淑芳
法官 王振佑
法官 徐煥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