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許惠婷
被 告 富鵬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被 告 郭擇仁
張純甄
陳嬌
張毓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富鵬國際有限公司、陳日月、郭擇仁、張純甄、陳嬌、張毓庭被訴違反銀行法一案(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違反銀行法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
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至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
無庸就此另為准駁,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江文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