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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單禁沒字第 6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耿桂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89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耿桂香因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956號卷第163頁之110年度大型保字第95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耿桂香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24日以110年度偵字第8956號處分不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4月24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65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有本院109年聲搜字第152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徐宏昇律師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東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總額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件附卷為憑(見8956偵卷第43~51、61~89、91~97、99~109、137~139頁),堪認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作為聲請依據,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佩佩豬商標玩具
17件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聲請書誤載00000000、00000000,應予刪除)
2
仿冒POLI商標玩具
8件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00000000
3
仿冒任天堂商標卡牌
1225件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仿冒任天堂商標公仔(含公仔及寶貝球)
10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