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博傑
艾芙蘿生醫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1年執聲字第927號、110年度緩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RRIGATORS(傷口清洗器)貳拾臺、IRRIGATORS BAGS(灌溉袋)伍拾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施博傑、艾芙蘿生醫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第6198號緩
起訴處分,民國110年3月24日確定,111年3月23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
扣押之IRRIGATORS(傷口清洗器)20壹、IRRIGATORS BAGS(溉溉袋)50個,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第38條之1第1項、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施博傑、艾芙蘿生醫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
期間為1年,並分別向公庫支付10萬元、3萬元,有110年度偵字第6198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參。就扣案之扣押之IRRIGATORS(傷口清洗器)20壹、IRRIGATORS BAGS(溉溉袋)50個係屬藥事法第13條規定之醫療器材,被告未取得輸入許可自行輸入,業經被告所
自承(見他卷第48至49頁),且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0月21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90116916號函、109年12月1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90134347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11月23日FDA器字第1099038279號函等在卷可參(見他卷第35至36、37至39、41至42頁)。
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