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玩真創意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彭冠今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玩真創意有限公司及彭冠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543、22544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3月8日確定,111年3月7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
扣押之美人草本噴劑2瓶,係
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543、2254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3月8日確定,111年3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在卷
可憑。然
扣案之「美人草本噴劑」2瓶,係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調查官於
偵查本案時,在蝦皮賣場所購買,並交由檢察官扣案,此有調查報告
暨所附蝦皮賣場頁面及購買紀錄在卷
足憑(見雲林地檢107年度他字第1415號卷第59-69頁),足見上開扣案物已交付予所購買之人,顯非被告等所有之物,自不能依
上揭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