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單聲沒字第 1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玩真創意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彭冠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玩真創意有限公司及彭冠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543、2254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3月8日確定,111年3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美人草本噴劑2瓶,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543、2254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3月8日確定,111年3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在卷可憑。然扣案之「美人草本噴劑」2瓶,係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調查官於偵查本案時,在蝦皮賣場所購買,並交由檢察官扣案,此有調查報告暨所附蝦皮賣場頁面及購買紀錄在卷足憑(見雲林地檢107年度他字第1415號卷第59-69頁),足見上開扣案物已交付予所購買之人,顯非被告等所有之物,自不能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