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山本富也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謝宜蒨
被 告 林健興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1415號、第13077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山本富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山本富也公司)、謝宜蒨、林健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415號、第13077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6月1日確定,111年5月31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藍芽智能體重計共計440臺,係上開被告所有,且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3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415號、第1307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6月1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3015號駁回
再議確定,並於111年5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藍芽智能體重計共400臺,均係被告3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如附表編號21至24所示藍芽智能體重計共40臺,則係被告林建興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等情,
業據被告謝宜蒨、林建興於
偵查中
坦承不諱(見109他9326卷第335-339頁、110偵13077卷第90頁),並有山本富野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見109他9326卷第193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20月24日北普竹字第1081044587號、109年10月5日北普遞字第1091041967號函、
扣押貨物收據、
搜索筆錄及照片20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109他9326卷第9-32、43-161頁、110偵13077卷第17-22頁)、扣案體重計說明書影本(見110偵13077卷第28-29頁)、個案委任書影本照片4份(見110偵13077卷第69-83頁)在卷
可證,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3人所有,且係供其等為本案
犯行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1至24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林建興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揆諸上開說明,
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世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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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藍芽智能體重計(廠牌:山本富也,型號:CB7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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