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如君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丁如君(下稱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
告訴人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告訴人)
撤回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549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盜版恐龍系列美術著作」鞋子一雙(聲請書誤載為一件),
乃侵害著作財產財之物品,有著作及商標
鑑定證明書在卷
可佐,且該物品乃被告所有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549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
偵查卷宗無誤。又本件扣案之「盜版恐龍系列美術著作」鞋子一雙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品,有著作及商標鑑定證明書在卷可佐,且該物品復係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5頁至第19頁),並有臉書「漂亮媽咪寶貝出清二手全新跳蚤市場來挖寶」社團貼文擷圖、小熊圖著作及商標鑑定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111年度保管字第3865號
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卷第37頁至第55頁、第77頁至第79頁)等在卷
可考,故
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