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號5影片:
㈠16:36:57,被告在隱形眼鏡櫃前拉開櫃子觀看。
㈡16:37:06,被告以右手陸續取下櫃子上2件展示品觀看,過程中有拿下自己之眼鏡。
㈢16:38:09,被告將展示品放回櫃上,往左移動,持續瀏覽櫃上商品,並有將數個櫃子拉開觀看。
㈣16:39:33,被告開始與店員交談,店員前來向被告解說櫃上商品,過程中二人有蹲下。
㈤16:43:57,畫面可見被告右手手持一件白色、長方形物件。
二、編號6影片(監視器所示時間較實際時間慢10分鐘,以下更正為正確時間):
㈠16:52:24,被告出現在畫面中,在商品櫃間走動。
㈡16:52:45,畫面可見被告右手手持白色長方形條狀商品。
三、編號7影片(監視器所示時間較實際時間慢10分鐘,以下更正為正確時間):
㈠16:52:46,畫面可見被告右手手持白色長方形條狀商品。
四、編號8影片(監視器所示時間較實際時間慢10分鐘,以下更正為正確時間):
㈠16:53:53,被告手持數件商品走向樓梯,前往二樓。
五、編號9影片(監視器所示時間較實際時間慢10分鐘,以下更正為正確時間):
㈠16:54:24,被告手持數件商品步行上樓梯,右手有貌似持續摳商品之動作。
㈡16:54:35,被告抵達二樓後,往左轉。
六、編號10影片(監視器所示時間較實際時間慢10分鐘,以下更正為正確時間):
㈠17:06:39,被告從畫面右方出現在樓梯口,手上無物,朝畫面左方步行後,離開畫面。
七、編號11影片(監視器所示時間較實際時間慢10分鐘,以下更正為正確時間):
㈠17:08:08,被告從畫面右方出現,左手手持橘色商品。
㈡17:08:11,被告步行下樓梯。
八、編號13影片(監視器所示時間較實際時間慢10分鐘,以下更正為正確時間):
㈠17:12:02,被告進入商品通道。
㈡17:12:11,被告之鑰匙掉落地上,被告蹲下去撿取,可見其左手手持橘色商品,持續蹲著瀏覽商品。
㈢17:12:32,被告起身。
㈣17:12:44,被告伸出右手拿取架上商品,監視器畫面突然停滯。
㈤17:12:59,監視器畫面恢復正常,被告瀏覽手上商品。
㈥17:13:10,被告轉身朝向監視器,可見其左手手持橘色商品,右手手持白色商品,被告以雙手將二者疊在一起。
㈦17:13:21,被告再次蹲下,瀏覽商品,過程中以右手翻動架上商品。
㈧17:13:51,被告起身,可見其以左手握住橘色商品及白色商品。
㈨17:14:07,被告伸出右手拿取架上某圓柱體商品。
㈩17:14:07,被告將左手上之橘色商品、白色商品及鑰匙放在商品架上方。
17:14:12,被告轉開圓柱體商品,並持之靠近鼻子聞其味道。
17:14:18,被告將蓋子轉上,並將該圓柱體商品放回架上。
17:14:25,被告將方才放在商品架上方之橘色商品、白色商品及鑰匙取下,背對監視器漸漸步行離開。
九、編號14影片:
㈠本影片與編號13影片呈現之事實相同,差別僅在監視器攝影角度不同而已。本監視器囿於攝影角度,僅能看見被告將橘色商品、白色商品及鑰匙放在商品架上方,其後再將之取下之畫面,被告其餘行為遭商品架擋住,無法判斷。
㈡17:08:24,被告在畫面左下角,手持橘色商品,右手有貌似撕除之動作。
㈢17:08:45,被告從畫面下方出現在中央商品通道,將右手伸入口袋。
十、編號15影片:
㈠本影片與編號13影片呈現之事實相同,差別僅在監視器攝影角度不同而已。
㈡由此攝影角度可看見被告所在之商品架,名稱為「護唇膏」。
、編號16影片(監視器所示時間較實際時間慢10分鐘,以下更正為正確時間):
㈠17:15:46,被告出現在結帳櫃檯前,左手持橘色商品。
㈡17:15:57,被告隨手翻動櫃檯前商品。
㈢17:16:06,被告前往櫃檯,將橘色商品交給店員,並與店員交談。
㈣17:16:21,店員將橘色商品往右移動,被告在櫃檯等候。
㈤17:16:48,店員將橘色商品交給被告,被告將之放桌上。
㈥17:16:58,店員再將橘色商品往左移動,並開始替其他顧客結帳,被告則在一旁瀏覽商品。
、編號17影片(監視器所示時間較實際時間慢10分鐘,以下更正為正確時間):
㈠17:18:06,被告尾隨店員進入商品通道。
㈡17:18:09,店員向被告介紹架上商品,被告在一旁聆聽。
㈢17:18:28,被告從架上取下某件商品,向左移動後蹲下觀看之,店員離開被告。
㈣17:18:59,被告起身,走向店員詢問問題,二人交談。
㈤17:19:27,被告與店員分開。
㈥17:19:49,畫面上可見被告左手上持某件商品。
、編號18影片(監視器所示時間較實際時間慢10分鐘,以下更正為正確時間):
㈠17:20:14,被告出現在畫面右下方,手上持某件商品。
㈡17:20:20,被告通過門檻後,從畫面上消失。
㈢17:22:29,被告走出廁所後,左手持數個物件,右手上並無物件。
、編號19影片(監視器所示時間較實際時間慢10分鐘,以下更正為正確時間):
㈠17:22:57,被告走向櫃台。
㈡17:22:57,櫃台店員拿取放在櫃台左方之橘色商品,進行結帳,過程中被告從皮夾掏出鈔票交付店員。
㈢17:23:38,被告取走櫃台上之手機及該橘色商品,離開櫃台。
、編號20影片(監視器所示時間較實際時間慢10分鐘,以下更正為正確時間):
㈠17:23:45,被告身揹包包,雙手各持手機、皮夾、橘色商品,走出店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