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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3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順飛織線有限公司(代表人古萬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古萬永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為之111年度易字第335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古萬水」之記載,應更正為「古萬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古萬水」之記載,顯係「古萬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