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易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犁卿
被 告 羅永祥
羅素足
羅永昇
羅素真
王蝶蓉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等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楊犁卿、羅永祥、羅素足、羅永昇、羅素真及王蝶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涉及被告6人之權益,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