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樊道竑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971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第229號),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0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0「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更正補充為「癸○○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10、16至54
所載時間,利用其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6至54所示之人間分租房屋室友、同學或朋友等關係,在附表一編號1至10、16至54所載地點,使用其所有之SAMSUNG廠牌、NOTE8型號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已扣案),以在門縫竊錄、將手機藏放於暗處或隱處竊錄,或在他人不知情之情況竊錄等方式,無故以錄影竊錄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6至54所示之人裸露臀部、大腿或陰部等身體隱私部位,及其等於私人住處房間內活動、更衣室更衣或房間內為性交行為等非公開活動(詳細身體隱私部位及非公開活動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6至54所示)。
嗣癸○○之女友卯○○(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發現癸○○使用之上開手機內存有包含其自己在內之諸多竊錄影片,因而報警處理。經警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持
搜索票,在癸○○位於臺中市○○區○○○道0段00號205室租屋處,當場扣得其所有之上開手機1支及SD記憶卡1張,而悉上情【附表一編號11至15部分,
業據告訴人甲○○
撤回告訴(見本院易字卷第81頁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由本院另行判決】。」。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癸○○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本院
勘驗筆錄」、「
起訴書附表之擷圖放大版(置本院彌封袋內)」,另
起訴書附表應補充並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一所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
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
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惟為兼顧基於正當理由而有拍攝、錄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必要,俾免刑罰過苛,而妨礙正當
偵查作為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乃於其
構成要件中明列「無故」之限制要件,以調濟
法益衝突。而上述法條
所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
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0 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謂「竊錄」,乃行為人將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之設備藏於被錄者難以發現或未能發現之暗處或隱處等,錄取被錄者之聲音或影像。另該條文所謂「身體隱私部位」,則應係指個人主觀上不欲為他人所得看見之身體部位,客觀上並就其不欲為他人看見之身體部位業已採取合宜、通常隱密之服裝或裝飾等防護措施而言。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自承:起訴書附表截圖編號1-36、60、63部分,我是從被害人住處的房間門縫去偷拍的;另外截圖編號37-42 、44、45部分,我是將手機掛在廁所牆壁的掛勾上偷拍,手機並沒有以東西遮住,但是被害人並不知道我當時手機有在錄影偷拍;截圖編號43部分,我是將手機放在被害人房間的牆上偷拍;截圖編號46部分,我是站在被害人前面偷拍,我沒有跟被害人說我在拍攝,被害人自己應該也不知道;截圖編號47-59 、61部分,我是將手機放在我後背包側邊偷拍的;截圖編號62部分,我是從廁所門縫偷拍,編號63也是從門縫偷拍的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70-71頁),足見被告係在暗處或隱處「竊錄」
告訴人無誤。又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8、22、24、25、28-50、52-54部分,被告所竊錄之內容,為告訴人於住處房間內更衣,或僅穿著內、衣褲或全身赤裸在房間活動,或裸露下腹部以下之大腿部位、大腿內側甚或陰部部位,或是如廁之過程【詳細竊錄內容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8、22、24、25、28-50、52-54所示】,上開被告所竊錄告訴人等之身體部位,應為告訴人等主觀上不欲為他人看見之身體部位,在客觀上通常會採取一定的防護措施,
核屬「身體隱私部位」無誤;而附表一編號1-10、16-27、37、51、53部分,被告係竊錄告訴人等在私人住處房間內活動;附表一編號28-36、38-50、52部分,被告係竊錄告訴人等在廁所如廁、清潔身體或在更衣室更衣之私密活動;附表一編號54部分,被告則是竊錄告訴人之性愛過程,衡諸常情,告訴人等就上述活動,主觀上
顯有不欲對外公開之意願,且上開告訴人等住處房間、廁所或更衣室等處所,客觀上均有阻隔外界觀看之相關設備,均核屬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非公開之活動」,
殆無疑義。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8、22、24、25、28-50、52-5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就附表一編號9、10、16-21、23、26、27、51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
(三)按刑法上所謂
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始足當之。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逐次實行,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者,即無接續犯可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20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6-19」(告訴人丙○○)、「編號28、37」(告訴人卯○○)、「編號39-40」、「編號41-42」(以上為告訴人戊○、庚○○)、「編號43-44」(指告訴人戊○部分)、「編號45-46」(指告訴人庚○○部分)、「編號53-54」(指告訴人丑○○部分)所示
犯行,先後竊錄各該告訴人等之行為,各次行為時間密接,且地點同一,各侵害同一告訴人之隱私權,各次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參以上開說明,各應論以接續一罪。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8-42、44、46、48、50、51、54部分,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戊○及庚○○(編號38-42、44、46、48、50)、戊○祥及葉○妗(編號51)、丑○○及己○○(編號54)等人之隱私權,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同種
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一無故以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附表一編號38-42、44、46、48、50、54部分)、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附表一編號51部分)。再者,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編號2」、「編號3」、「編號4」、「編號5」、「編號6」、「編號7」、「編號8」(以上為告訴人辛○○部分)、「編號9」(告訴人壬○○)、「編號10」(告訴人子○○)、「編號16-19」、「編號20」、「編號21」(以上為告訴人丙○○部分)、「編號22」、「編號23」、「編號24」、「編號25」、「編號26」、「編號27」(以上為告訴人丁○○部分)、「編號28、37」(告訴人卯○○)、「編號29」(告訴人寅○○)、「編號30」、「編號31」、「編號33」、「編號35」(以上為告訴人戊○部分)、「編號32」(告訴人徐○婷)、「編號34」、「編號53、54」(以上為告訴人丑○○部分,其中編號54為想像競合犯,業如前述)、「編號36」(告訴人庚○○)、「編號38」、「編號39-40」、「編號41-42」、「編號48」、「編號50」(以上為告訴人戊○及庚○○)、「編號43-44」、「編號47」、「編號49」(告訴人戊○,編號44部分為想像競合犯,見前述)、「編號45-46」(告訴人庚○○,編號46為想像競合犯,見前述)、「編號51」(告訴人戊○祥及葉○妗)、「編號52」(告訴人乙○○)部分,分別竊錄各該告訴人等人之行為,各次犯罪時間可以區隔,且告訴人各不相同,其中附表一編號31、33、35及附表一編號36之犯罪地點,與編號38-50之犯罪地點亦不相同,是各次行為間客觀上應認具有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共40罪)。
(四)按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
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為滿足私慾,竊攝本案告訴人之身體隱私部位、非公開之活動,嚴重侵害他人隱私權,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本案所竊錄之被害人人數及犯罪次數均不少,犯罪時間亦不短,是其犯罪情節不輕。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各次犯行之客觀行為次數及被害之人數不一,犯罪情節有異,及被告自稱因課業壓力大,找不到抒發方式之
犯罪動機,其犯罪目的、手段,被告僅與告訴人甲○○調解成立,其餘告訴人部分均未
和解,亦未賠償(見本院易字卷第74、77、83頁),及告訴人丁○○、辛○○、丙○○、丑○○、己○○、戊○祥及葉○妗均表示對於本案刑度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74-7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40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定有明文,此為
義務沒收規定,法院就是否宣告沒收,尚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有無扣案,均應宣告沒收。查,被告係以其所有且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及SD記憶卡1張為前揭竊錄之犯行,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自應依前揭規定,就該手機及記憶卡均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應付
繕本),上訴於管轄之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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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竊錄告訴人於住處房間內更衣,大腿以下部位裸露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於住處房間內更衣,過程中裸露臀部、大腿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於住處房間內走動,下腹部以下之之大腿、小腿裸露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於住處房間內走動,其身著內褲,大腿以下裸露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於住處房間內更衣,臀部、大腿以下裸露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於住處房間內走動,其身著內褲,大腿以下裸露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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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竊錄告訴人著內衣褲告訴人於住處房間內走動,臀部、大腿以下裸露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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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竊錄告訴人身著短袖上衣、短褲、拖鞋,於住處房間內使用電鍋之非公開活動。 | | | |
| | | | 竊錄告訴人在住處房間內坐於地上,露出靠近膝蓋處之大腿及小腿部位之非公開活動。 | | | |
| | | | 竊錄告訴人身著黃色上衣、短褲,在住處房間內走動之非公開活動。 | | | |
| | | | 竊錄告訴人身著黃色上衣、短褲,在住處房間內走動之非公開活動。 | | | |
| | | | 竊錄告訴人身著黃色上衣、短褲,在房間內走動之非公開活動。 | | | |
| | | | 竊錄告訴人身著黃色上衣、短褲,在住處房間內走動之非公開活動。 | | | |
| | | | 竊錄告訴人在住處房間內更換內衣,僅穿著內衣褲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在住處房間內坐著,露出小部分大腿及小腿之非公開活動。 | | | |
| | | | 竊錄告訴人在住處房間內蹲著使用手機,僅穿著內衣,背部、臀部、及右大、小腿均裸露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身穿外衣、內褲,其正面面向鏡頭,雙腳打開坐於地上使用手機,露出雙手、雙腿及大腿內側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身著外衣、短褲,於住處房間內走動之非公開活動。 | | | |
| | | | 竊錄房間內有2人(包含告訴人在內),其中1人穿上衣坐在地上,另1人穿長袖上衣、長褲於房間內走動之非公開活動。 | | | |
| | | | 竊錄告訴人露出右側臀部及大腿部位,在廁所內如廁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露出大腿內側,在廁所內如廁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00000000_225029_000 00000000_165823_768 | 38 (截圖影像為檔案為00000000_225029_208) |
| | | | 竊錄告訴人露出臀部及左大腿,在廁所內如廁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110年3月11日22時29分前某時 (檔案「00000000_182038_884」之時間) | | | 竊錄告訴人露出臀部及左大腿,在廁所內如廁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00000000_182038_000 00000000_182109_000 00000000_182139_384 | 40 (截圖影像為檔案00000000_182038_884) |
| | | | 竊錄告訴人露出臀部及左大腿,在廁所內如廁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00000000_200125_000 00000000_200155_000 00000000_200225_665 | 41 (截圖影像為檔案00000000_200125_392) |
| | | | 竊錄告訴人露出臀部及左大腿,在廁所內如廁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00000000_200334_000 00000000_200408_000 00000000_215611_874 | 42 (截圖影像為檔案00000000_200334_951) |
| | | | 竊錄告訴人身裹浴巾,全裸赤裸,於住處房間內走動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00000000_013105_000 00000000_013136_000 00000000_013209_000 00000000_013239_000 00000000_013309_000 00000000_013339_000 00000000_013409_000 00000000_013446_767 | 43 (截圖影像為檔案00000000_013136_067) |
| 110年4月9日7時55分前某時 (檔案「00000000000_163547_035」之時間) | | | 竊錄告訴人露出臀部及左大腿,在廁所內如廁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00000000_163547_000 00000000_163617_000 00000000_194204_000 00000000_212234_000 00000000_212301_957 | 44 (截圖影像為檔案00000000_163547_035) |
| | | | 竊錄告訴人露出臀部及左大腿,在廁所內如廁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00000000_195851_000 00000000_212056_318 | 45 (截圖影像為檔案00000000_195851_765) |
| | | | 竊錄告訴人身著長裙,蹲坐於房間內沙發上,露出其大腿內側及內褲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0000000000000000000.3be3ddc4efa6a97e3effc87f3129c08c.00000000等8張照片 | 46 (截圖影像為檔案0000000000000000000.942a4614b7067c2584b61c50fea83019.00000000) |
| | | | 竊錄告訴人等於更衣室內更衣,露出內褲、大腿部位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等於更衣室內更衣,其中一人露出大腿內部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等於更衣室內更衣,均露出大腿內部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等於更衣室內更衣,均露出內褲、大腿內側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等於更衣室內更衣,其中一人露出內褲、大腿內側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於更衣室內脫下長褲更衣,露出大腿內側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等於更衣室內脫下長褲更衣,露出內褲、大腿內側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於更衣室內脫下長褲更衣,露出大腿內側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等於更衣室內脫下長褲更衣,露出大腿內側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於更衣室內脫下長褲更衣,露出大腿內側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等於更衣室內脫下長褲更衣,露出大腿內側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於更衣室內脫下長褲更衣,露出大腿內側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等於更衣室內脫下長褲更衣,露出大腿內側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110年(起訴書誤載為100年)2月27日0時2分前某時 | | | | | | |
| 110年(起訴書誤載為100年)2月24日16時32分前某時 | | | 竊錄告訴人於更衣室內脫下長褲更衣,露出大腿內側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於浴室內穿上內褲之過程,露出其大、小腿及陰部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 | | | 竊錄告訴人等全身赤裸,於房間內性交之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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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癸○○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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