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賴秀娥
被 告 許安旗
被 告 海洲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清智
歐嘉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11年6月30日繫屬本院刑事合議庭(111年度簡上字第265號),原告則於111年8月10日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嗣被告於111年9月27日本院刑事合議庭審理程序中當庭撤回
上訴而告確定,刑事程序因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