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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2號
111年度訴字第1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得凱


            王俊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承泰律師
被      告  大根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明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824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4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而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受命法官因故必須請假,致本案無法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