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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訴字第 23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弘一





            曾彥鈞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
28772號、第31306號、第31307號、第31832號、第31979號、第32682號、第34050號、第34376號、第35693號、第35828號、第36117號、第36278號、36429號、4075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86號、第392號、第441號、第483號、第516號、第556號、第558號、111年度偵字第14062號、第27549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第30號、第39號、第102號、第118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21號、111年度偵字第13544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21號、111年度偵字第13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弘一】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關於附表一編號3張幼龍、附表一編號20游子逸部分,均無罪。
被訴關於附表三編號15葉山正、附表三編號16鄭詠心部分,均免訴。
【辛○○】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被訴關於附表一編號20游子逸、附表一編號22葉珊萍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許弘一於民國110年5月中旬之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志琳」、「志玲」、「順仔」等人所屬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取簿手之工作,負責領取內含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以牟取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至2000元之報酬。辛○○(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則於110年5月29日前之某時日起,加入前揭詐欺集團,與許弘一一同擔任取簿手之工作,其2人即分別或共同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為下述犯行
 ㈠許弘一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或兼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各於附表一編號1、2、4、5、7、9至12所示時間,以各該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2、4、5、7、9至12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時、地,將附表二編號1、2、4、5、7、9至12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許弘一再依上手之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2、4、5、7、9至12所示之時地,領取如附表二各該編號「領取之物品」欄所示之提款卡;並另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領取張幼龍(所涉幫助洗錢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5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44號判處罪刑確定)寄交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後,將上開提款卡、存摺放置在詐欺集團指定之臺中火車站或朝馬車站置物箱內以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三編號1至9、12至14、17至21所示時間,以各該方式詐騙各該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1至9、12至14、17至21(編號17、18、21均為同一告訴人顏妏倩所為匯款)所示時間,匯款各該款項至各該帳戶內,遭詐欺集團成員持各該帳戶提款卡提領一空,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上開詐欺所得贓款之本質及去向。
 ㈡許弘一為成年人,其明知紀○湖(95年1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未滿18歲之少年,竟與紀○湖及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或兼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各於附表一編號6、15所示時間,以各該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6、15之譚富宇、蘇○豪,致譚富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時、地,將附表二編號6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而蘇○豪(93年4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則未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時、地,將已掛失之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許弘一再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駕車搭載少年紀○湖,於附表二編號6、15所示時、地,領取如附表二編號6、15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旋依指示將上開存摺、提款卡放置在詐欺集團指定之臺中火車站或朝馬轉運站置物箱內以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於附表三編號10、11所示時間,以各該方式詐騙各該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10、11所示時間匯款各該款項至各該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各該帳戶提款卡提領一空,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上開詐欺所得贓款之本質及去向。
  ㈢許弘一為成年人,其明知王○宇(95年9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未滿18歲之少年,竟與王○宇及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或兼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各於附表一編號8、16至18所示時間,以各該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8、16至18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時、地,將附表二編號8、16至18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許弘一再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駕車搭載少年王○宇,於附表二編號8、16至18所示時、地,領取如附表二編號8、16至18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旋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提款卡放置在詐欺集團指定之臺中火車站或朝馬轉運站置物箱內以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於附表三編號24至35所示時間,以各該方式詐騙各該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24至35所示時間匯款各該款項至各該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各該帳戶提款卡提領一空,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上開詐欺所得贓款之本質及去向。
 ㈣許弘一及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或兼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號13所示方式詐騙石氏玉蘭,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時、地,將附表二編號13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許弘一再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駕車搭載不知情之友人李啟華,於附表二編號13所示時、地,領取附表二編號13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旋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提款卡放置在詐欺集團指定之臺中火車站或朝馬轉運站置物箱內以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於附表三編號22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22所示方式詐騙連梅桂,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22所示時間匯款各該款項至上開石氏玉蘭之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各該帳戶提款卡提領一空,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上開詐欺所得贓款之本質及去向。
 ㈤許弘一、辛○○均為成年人,其2人均明知或可預見紀○湖為未滿18歲之少年,竟與紀○湖及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或兼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號14所示方式詐騙許鈺親,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時、地,將附表二編號14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復由許弘一指示辛○○駕車搭載紀○湖,於附表二編號14號所示之時地,領取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旋即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存摺、提款卡放置在詐欺集團指定之臺中火車站或朝馬火車站置物箱內以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於附表三編號23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23所示方式詐騙黃靜文,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23所示時間匯款各該款項至許鈺親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各該帳戶提款卡提領一空,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上開詐欺所得贓款之本質及去向。  
  ㈥許弘一、辛○○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或兼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號19所示方式詐騙郭素伶,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時、地,將附表二編號19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許弘一復指示辛○○於附表二編號19所示時、地,領取如附表二編號19號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並另指示辛○○於附表二編號20所示時、地,領取游子逸(所涉幫助洗錢部分,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758號判處罪刑確定)寄交之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提款卡放置在詐欺集團指定之臺中火車站或朝馬轉運站置物箱內以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於附表三編號36至41所示方式,以各該方式詐騙各該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36至41所示時間匯款各該款項至各該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各該帳戶提款卡提領一空,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上開詐欺所得贓款之本質及去向。
  ㈦辛○○為成年人,其可預見王○宇為未滿18歲之少年,竟與王○宇及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或兼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號21所示方式詐騙顏健平,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21所示時、地,將附表二編號21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再由辛○○駕車搭載王○宇,於附表二編號21號所示之時、地,領取顏健平上開帳戶提款卡,旋即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該帳戶提款卡放置在詐欺集團指定之臺中火車站或朝馬轉運站置物箱內以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於附表三編號42所示時間,以該方式詐騙附表三編號42之己○○,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42所示時間將該款項匯至顏健平上開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各該帳戶提款卡提領一空,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上開詐欺所得贓款之本質及去向。
  ㈧辛○○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或兼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3至25、27、28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號23至25、27、28所示方式詐騙各該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23至25、27、28所示時、地,將附表二編號23至25、27、28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再由辛○○依指示於附表二編號23至25、27、28號所示之時、地,領取各該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辛○○並另於附表二編號22所示時地,領取葉珊萍(所涉幫助洗錢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31號判處罪刑確定)於附表一編號22所示時、地所寄交之如附表二編號22之黃馮新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旋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帳戶提款卡放置在詐欺集團指定之臺中火車站或朝馬轉運站置物箱內以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於附表三編號43至55、59至64所示時間,以各該方式詐騙各該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43至55、59至64所示時間將各該款項匯至上開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各該帳戶提款卡提領一空,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上開詐欺所得贓款之本質及去向。
  ㈨辛○○為成年人,其可預見王○宇、陳○安(96年3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均係未滿18歲之少年,竟與其2人及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或兼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號26所示方式詐騙朱○逸,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26所示時、地,將附表二編號26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再由辛○○指示王○宇、陳○安搭乘UBER計程車於附表二編號26號所示之時、地,領取上開帳戶提款卡後,由辛○○旋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帳戶提款卡放置在詐欺集團指定之臺中火車站或朝馬轉運站置物箱內以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於附表三編號56至58所示時間,以各該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三編號56至58所示時間將該各該款項匯至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各該帳戶提款卡提領一空,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上開詐欺所得贓款之本質及去向。
 ㈩辛○○為成年人,其可預見王○宇係未滿18歲之少年,竟與王○宇、戊○○(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325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李經理」、「大天」及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或兼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李經理」以LINE與「4497借錢網」廣告商,聯絡刊登廣告事宜後,推由戊○○於110年5月22日上午8時2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逢科門市,依「大天」指示,無摺存款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支付刊登借錢廣告之費用,委託不知情之廣告商在「4497借錢網」刊登「實借實拿證件借款2-100萬」等內容(記載LINE之ID「panpan9756」供聯繫)之詐騙廣告,嗣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辰○○、癸○○、巳○○,於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時間閱覽上開詐騙廣告後,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方式實施詐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各將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超商門市。辛○○再依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不知情之陳昱勳出租),搭載王○宇前往各該超商門市,由王○宇下車至各該門市領取附表四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辛○○與王○宇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取得之上開提款卡放置在詐欺集團指定之臺中火車站或朝馬轉運站置物箱內以交付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於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時間,以各該方式詐騙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時間將該款項匯至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各該帳戶提款卡提領一空,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上開詐欺所得贓款之本質及去向。
二、案經葉冠彤、陳家玉、李晨邑、譚富宇、鍾佳軒、葉芷音、古沄芳、王孝展、石氏玉蘭、魏銘宏、林佩蓉、黃翊筑、郭素伶、顏健平、鄭雅萍、潘英傑、陳伯菘、朱○逸、潘建志、劉傑中、黃曉晴、施曉晴、黃欣瑜、徐敬嵐、葉美枝、巫國志、林佳璇、顏妏倩、林宏明、連梅桂、黃靜文、曾偉倫、邱俊翔、王嘉琦、邱麗萍、羅穎榛、丁榆軒、陳卉、陳慈君、周采蓉、陳弈心、莊于萱、己○○、庚○○、滕月雲、陳品卉、彭怡珣、彭佳玲、吳美慧、陳玫君、謝語庭、高佳成、黃怡瑄、劉韋伶、鄭翊婷、宋廷瑋、謝雅嵐、陳璽宇、子○○、丁○○、丙○○、寅○○、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第六分局、霧峰分局、太平分局、豐原分局、大雅分局、清水分局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許弘一、辛○○於本院訊問兼或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其等互為證人時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如附表六所示證人之證述可佐,並有如附表七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弘一就①附表一編號1、2、4至14、16至19共同詐騙帳戶資料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②如附表一編號15所為,詐欺集團成員固對告訴人蘇○豪施用詐術著手於詐欺取財犯行,然告訴人蘇○豪已察覺有異,其並未陷於錯誤,而係為揪出犯行方交付帳戶,故被告許弘一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3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③如附表三編號1至14、17至41共同詐騙金錢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核被告辛○○就①附表一編號14、19、21、23至28、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共同詐騙帳戶資料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②如附表三編號23、36至64、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共同詐騙金錢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許弘一、辛○○就前揭各所涉犯行,或此間,或兼與各該次犯罪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以共同正犯論。
  ㈣罪數部分:
 ⒈被告許弘一、辛○○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向告訴人或被害人等施行詐術詐取財物,並透過洗錢行為以掩飾、藏匿所得去向,而同時觸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2罪實行行為有局部同一之情形,且均為達向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詐得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依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
 ⒉被告許弘一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4至19所示18罪(詐騙帳戶部分)、如附表三編號1至14、17至41所示37罪(詐騙款項部分;其中編號17、18、21為同一被害人,僅論1罪);被告辛○○所犯附表一編號14、19、21、23至28、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12罪(詐騙帳戶部分)、附表三編號23、36至64(其中編號57、61為同一被害人,編號58、59為同一被害人,均各僅論1罪)、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34罪(詐騙款項部分),被害人均不同,且各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加重減輕:
  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查被告許弘一、辛○○2 人分別係91年1月6日、88年9月26日出生,於行為時均為成年人,而共犯紀○湖、王○宇、陳○安則分別為95年10月、95年9月、96年3月出生,行為時均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此有其等之年籍資料附卷可參,而被告2人均坦承其等明知或可預見上開共犯為少年(見本院金訴1532卷二第514頁),則前揭犯行有共犯紀○湖、王○宇或陳○安參與之部分,即應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是被告許弘一所為附表一編號6、8、14至18及附表三編號10、11、23至35;被告辛○○所為附表一編號14、21、26、附表三編號23、42、56至58、附表四編號1至3、附表五編號1至6之犯行,均應依前開規定加重其刑。
  ⒉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查附表一編號7、15、26之被害人陳○均、蘇○豪、朱○逸分別為92年12月、93年4月、93年9月出生,此有其等之年籍資料在卷可考,是該3人遭詐騙時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對此,被告2人均否認明知或可得預見該等被害人為少年,考量被告許弘一與被害人陳○均、蘇○豪;被告辛○○與朱○逸均不認識,亦不曾見面,且依被告2人參與上開詐欺犯行所分擔之角色,係依上手指示前往便利超商領取被害人等寄交之提款卡,再轉交予上手指示之人,則其2人辯稱不知受詐欺被害人之年齡,尚屬可採,是就被告許弘一所犯附表一編號7、15部分;被告許弘一所犯附表一編號26部分,爰不予認定有故意對少年犯罪之情況,自無需用前揭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⒊被告許弘一就附表一編號15部分,其已著手於詐欺取財之犯行,然因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而止於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⒋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又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對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較為嚴格,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被告許弘一就附表三編號1至14、17至41所示洗錢犯行;被告辛○○就附表三編號23、36至64、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許弘一、辛○○前揭所為均各從一重論處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則就被告許弘一、辛○○前揭洗錢罪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 
  ㈥爰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青壯之齡,具有勞動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加入詐騙集團共同對被害人實施詐騙,其等所為犯行使無辜被害人上當受騙,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而其中詐騙被害人金錢部分,往往加深被害人經濟壓力,造成其等心靈受創,另詐騙被害人帳戶資料部分,則除造成被害人金融卡或存摺損失、帳戶遭凍結,甚至需面臨司法偵查之精神痛苦,所為實有不該;然考量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參以被告2人於本案之角色分工,且斟酌被害人等所受損失情況、如前㈤4所述經想像競合後輕罪之減輕事由;兼衡其等之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許弘一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1萬多元,有1名年幼子女需扶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辛○○自陳為高中肄業,入監前在做工,月收入2萬5000元,無須扶養照顧之人,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金訴1532卷二第291頁)等一切情狀,各核情量處如附表八、附表九「罪刑欄」所示之刑;且審酌被告2人之角色分工,犯行次數、密集程度、侵害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許弘一於附表二編號1、2、4至19所示時、地,領取含各該帳戶資料之包裹,已取得以每日1500至2000計算之報酬,業經被告許弘一於本院審理時供認在卷(見本院金訴1532卷二第290頁),故依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計算,上開帳戶資料分別係於110年5月18日(附表二編號1)、110年5月19日(附表二編號2)、110年5月20日(附表二編號4)、110年5月22日(附表二編號5、6)、110年5月23日(附表二編號7)、110年5月25日(附表二編號8)、110年5月26日(附表二編號9至12)、110年5月28日(附表二編號13)、110年5月29日(附表二編號14、15)、110年6月3日(附表二編號16)、110年6月8日(附表二編號17)、110年6月11日(附表二編號18)、110年6月12日(附表二編號19)領取,日數共計13日,以每日1500元計算,可認被告許弘一共獲有1萬9500元之報酬,此為其犯罪所得,固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辛○○及被告許弘一其餘所犯部分,因被告等均否認有實際獲得報酬,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辛○○就本件;被告許弘一就其餘犯行確實有獲得任何犯罪所得,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爰不對其等上開部分為犯罪所得之沒收。
 ㈢被告2人所領取之金融卡,均已輾轉上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非屬被告2人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被告2人對之已無處分權限。另被告2人共同參與而由其他集團成員所領取之詐騙贓款,尚無證據證明係被告2人持有中,是依前揭說明,自無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告訴人葉美枝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0),其遭詐欺後,除匯出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款項外,另有於110年5月23日0時16分許,匯出4萬9987元之款項至證人譚富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而證人譚富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係由被告許弘一領取後轉交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認被告許弘一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㈡告訴人黃怡瑄部分(即附表三編號61),其遭詐欺後,除匯出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款項至證人曾宛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外,另亦有於110年7月5日19時40分、19時47分、19時49分,各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2萬9985至證人曾宛琦前揭合作金庫帳戶,而證人曾宛琦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係由被告辛○○領取後轉交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認被告辛○○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㈢告訴人謝雅嵐部分(即附表三編號63),其遭詐欺後,除匯出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款項外,另有於110年7月10日21時20分匯出3萬9989元至證人潘建志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而證人潘建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係由被告辛○○領取後轉交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認被告辛○○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㈣告訴人陳璽宇部分(即附表三編號64),其遭詐欺後,除匯出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款項外,另有於110年7月10日21時35分匯出1萬2123元至證人潘建志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而證人潘建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係由被告辛○○領取後轉交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認被告辛○○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二、經查:
 ㈠就前揭㈠告訴人葉美枝該筆匯款部分,經核對證人譚富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核交950卷第119頁),並無該筆款項之交易紀錄,又依證人葉美枝於110年5月23日警詢時證稱:110年5月23日0時16分我從台新銀行帳戶轉出4萬9987元部分,這筆交易沒有成功轉出等語(見核交950卷第119頁),是公訴人起訴被告許弘一有共同對證人葉美枝詐得上開款項,應屬有誤。
 ㈡前揭一㈡告訴人黃怡瑄有該3筆匯款部分,固經證人黃怡瑄於警詢證述明確,然觀諸其所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核交3209卷第41、77頁),該3筆款項之交易結果代號均為「4202」,而下方交易結果說明則為「您當天累計交易金額已超過發卡銀行之規定或未約定此功能」,且核對曾宛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441卷第273頁),並無上開3筆款項匯入之交易紀錄,是上開3筆款項並未匯款成功,公訴人起訴被告辛○○有共同對證人黃怡瑄詐得上開款項,應屬有誤。
  ㈢前揭㈢、㈣告訴人謝雅嵐、陳璽宇部分,經核對證人潘建志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1532卷一第439頁),均無上開2筆匯款之交易紀錄,是公訴人起訴被告辛○○有共同對證人謝雅嵐、陳璽宇詐得上開款項,應屬有誤。
三、綜上,公訴人前揭指訴,應有誤會,然被告許弘一、辛○○前揭被訴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其等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0、61、63、64部分,因各該被害人均相同,故均各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許弘一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以該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張幼龍,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地,將附表二編號3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許弘一再依詐欺集團上手之指示,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時地,領取上開帳戶資料後轉交上手等語,而認被告許弘一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許弘一、辛○○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0所示時間,以該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游子逸,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時、地,將附表二編號20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被告許弘一再指示被告辛○○於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時地,領取上開帳戶資料後轉交上手等語,而認被告許弘一、辛○○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
 ㈢被告辛○○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2所示時間,以該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葉珊萍,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時、地,將附表二編號22所示黃馮新之帳戶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被告辛○○再依詐欺集團上手之指示,於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時地,領取上開帳戶資料後轉交上手等語,而認被告辛○○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被告許弘一、辛○○分別有於附表二編號3、20、22所示之時間、地點,依指示領取證人張幼龍、游子逸、葉珊萍所寄出之前揭帳戶資料後轉交上手等情,業經被告2人供認在卷,核與證人張幼龍(見偵36117卷第65-67頁)、游子逸(見偵14062卷第45-49頁)、黃馮新(見偵32836卷第15-17頁)於警詢時所為證述大致相符,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證人張幼龍、游子逸、黃馮新固均於警詢時指訴其等之帳戶係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20、22所示手法施用詐術,故前揭金融帳戶資料因而寄交他人。然查,附表一編號3部分,證人張幼龍另案所涉幫助洗錢、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05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附表一編號20部分,證人游子逸另案所涉幫助洗錢、幫助詐欺犯行,業據其於該案審理中坦承犯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75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案外人葉珊萍因寄交證人黃馮新之帳戶資料,另案所涉幫助洗錢、幫助詐欺犯行,亦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此有張幼龍、游子逸、葉珊萍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刑事判決書等(見本院金訴1532卷一第237-239、283-284、361-369頁、407-408、410-413頁;本院金訴1532卷二第5-7頁)附卷可參。
五、是證人張幼龍、游子逸、案外人葉珊萍各係基於幫助犯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犯意,分別將附表二編號3、20、22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寄送予詐欺者,其3人即非詐欺取財罪或洗錢罪之被害人,是被告許弘一、辛○○領取其等所寄交、內含帳戶資料之包裹,自均不成立加重詐欺罪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不足認定被告辛○○、許弘一前揭被訴部分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公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肆、免訴及不另為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許弘一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其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駕車搭載少年王○宇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時、地,領取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證人鍾佳軒之郵局帳戶提款卡,旋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提款卡轉交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於附表三編號15、16所示時間,以各該方式詐騙附表三編號15、16之證人葉山正、鄭詠心,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各於附表三編號15、16所示時間匯款各該款項至前揭證人鍾佳軒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各該帳戶提款卡提領一空,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上開詐欺所得贓款之本質及去向,因認被告許弘一就附表三編號15、16證人葉山正、鄭詠心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㈡被告許弘一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18日前之不詳時日,加入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志琳」、「志玲」、「順仔」等人所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包裹,再將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工作(俗稱「取簿手」),以牟取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至2000元之報酬,因認被告許弘一此部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之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係被告於同一案件,前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自不能更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乃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一部事實經判決確定者,效力當然及於全部,苟檢察官就他部事實重行起訴,法院自應諭知免訴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61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38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行為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使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一㈠部分,經查:
  ㈠被告許弘一前因參與詐騙被害人葉山正、鄭詠心,而涉詐欺、洗錢等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85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被告許弘一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查(見本院金訴1532卷二第41-42、545-552頁),而該案之犯罪事實為:許弘一於110年5月間某時,透過臉書應徵小幫手之廣告,認識Telegram暱稱為「順仔」或「葵葵(音譯)」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下簡稱「順仔或葵葵」),並與「順仔或葵葵」協議以每週7000元至1萬元為代價,由被告許弘一負責領取內裝有存簿、提款卡之包裹以供「順仔或葵葵」使用之工作(俗稱收簿手或取簿手)。協議既定,被告許弘一即與「順仔或葵葵」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等犯意聯絡,於110年5月8日,先由Line暱稱「佳玉」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向張俊豪佯稱有家庭代工之工作,致張俊豪依指示更改其提款卡密碼後,於同年月22日將其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下簡稱中小企銀帳戶),以超商店到店寄送之方式,寄送至桃園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影華門市。再由許弘一依指示至上開超商門市,領取張俊豪所寄送之上開包裹。嗣張俊豪上開中小企銀帳戶遭「順仔或葵葵」使用為詐欺人頭帳戶,因而致葉山正、鄭詠心遭如下列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而匯款如下列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中小企銀帳戶後,旋遭「順仔或葵葵」提領殆盡: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葉山正
110年5月25日下午4時52分許接到詐騙電話,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個資權限等
110年5月26日中午12時26分
29,985元
110年5月26日下午2時01分
29,987元
110年5月26日晚間7時41分
29,987元
2
鄭詠心
110年5月25日晚間9時26分許接到詐騙電話,佯稱其遭誤植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保密協定及取消等
110年5月25日晚間11時38分
49,994元
110年5月25日晚間11時38分
49,995元
 ㈡而本案關於附表三編號15、16部分,乃係告訴人葉山正、鄭詠心因遭詐騙集團成員於相同時間、方式詐欺,除有前案之前揭匯款外,另有於附表三編號15、16所示時間、匯款各該款項至證人鍾佳軒之郵局帳戶,而鍾佳軒之該郵局帳戶提款卡亦為被告許弘一提領後轉交予其餘詐欺集團使用之事實。經查,本案被告許弘一被訴之犯罪事實,雖告訴人葉山正、鄭詠心所匯款之時間、地點、金額及匯入帳戶,與前案之款項不同,然各均係同一被害人遭相同方式詐騙後,先後匯出之款項,是就該告訴人葉山正、鄭詠心部分,前案之犯罪事實與本案之犯罪事實,應屬同一案件,自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自不得再行追訴,爰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一㈡部分:
 ㈠被告許弘一前因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葵」、「娃娃」之人所屬之詐騙集團,參與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組織,從事「收水」之車手工作,而首次(相對首次)共同詐騙被害人李效唐並遂行洗錢之犯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5號提起公訴,於111年4月20日繫屬本院後,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49號案件(下簡稱「甲案」審理),該案認定被告許弘一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金訴1532卷二第39-40、43、537-543頁)。
 ㈡而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許弘一參與犯罪組織,起訴書所載詐欺集團成員固為被告辛○○、「志琳」、「志玲」、「順仔」等人,然比對被告許弘一另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53號刑事判決書所示,其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有「順仔」、「葵葵」等人,是堪認「順仔」及「葵葵」為同一詐欺集團之成員。而甲案之詐欺集團成員既有綽號「小葵」之人,則不能排除「小葵」與「葵葵」為同一人,且依卷內事證,無法認定被告許弘一曾加入不同之詐欺集團,是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甲案繫屬後,就被告許弘一參與同一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事實,復以110年度偵字第28772號等重複起訴,於111年8月16日繫屬本院,而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案件受理,則被告許弘一被訴此部分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應為甲案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應為免訴判決,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伍、退併辦部分
    檢察官另就被告辛○○與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案外人葉珊萍,使其陷於錯誤,將證人黃馮新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於110年6月19日8時17分前之某不詳時日,在南投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寄出後,由被告辛○○於110年6月19日8時17分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便利商店領取,認被告辛○○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犯行,而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2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一編號2部分)移送併辦(見本院金訴1532卷一第353-359頁),然上開併辦部分,本院已為無罪之諭知,無從併辦,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甲○○移送併案,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強制換頁==========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寄件時地
1
告訴人葉冠彤
於民國110年5月15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臉書社群網站刊登廣告徵求家庭代工,經告訴人葉冠彤於110年5月15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詩涵」向告訴人葉冠彤佯稱可提供家庭代工之工作機會,要求告訴人葉冠彤寄出提款卡以實名制購買材料云云,致告訴人葉冠彤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5月16日13時38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0號1樓統一超商
2
告訴人陳家玉
於110年5月16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臉書網站刊登廣告招募小幫手,經告訴人陳家玉於110年5月16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以LINE之ID:SZ379向告訴人陳家玉佯稱可介紹家庭代工,要求告訴人陳家玉寄出提款卡作為領取薪資之用云云,致告訴人陳家玉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於110年5月17日中午12時31分許,在不詳統一超商
3
告訴人張幼龍
於110年5月17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臉書網站刊登廣告租用存摺,經告訴人張幼龍於110年5月17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向告訴人張幼龍佯稱可承租帳戶作為博奕儲值之用云云,致告訴人張幼龍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及存簿(起訴書漏載「存簿」,應予補充)。
110年5月17日13時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4
被害人李文凱
於110年5月16日之不詳時日,發送簡訊及以以LINE暱稱「侯宏錡(阿錡)」向告訴人李文凱佯稱可提供融資借貸機會,要求告訴人李文凱寄出提款卡云云,致告訴人李文凱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5月19日12時35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5
告訴人李晨邑
於110年5月19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臉書網站刊登手工徵才廣告,經告訴人李晨邑於110年5月19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以LINE暱稱「7詩涵」向告訴人李晨邑佯稱需提供提款卡作為薪資轉帳之用云云,致告訴人李晨邑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5月19日14時10分許,在嘉義縣○○鎮○○00000號統一超商
6
告訴人譚富宇(原名譚祐穠)
於110年5月21日前之不詳時日,以簡訊、LINE暱稱侯宏錡向告訴人譚富宇佯稱可提供貸款機會,要求告訴人譚富宇提供證件、存摺、金融卡資料,及寄出金融卡云云,致告訴人譚富宇陷於錯誤而寄出金融卡。
110年5月21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7
被害人陳○均(92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於110年5月19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臉書網站以暱稱「Lin Hung Miao」刊登廣告徵求兼職包裝工,經被害人陳怡均於110年5月19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以LINE暱稱「怡婷」(ID:wm271)向被害人陳怡均佯稱「龍鑫包裝行」可提供工作機會,要求被害人陳怡均寄出提款卡以對帳確認薪資云云,致被害人陳怡均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5月20日16時許,在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8
告訴人鍾佳軒
於110年5月23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臉書網站刊登廣告徵求家庭代工,經告訴人鍾佳軒於110年5月23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以LINE暱稱「努力的郁筑」向告訴人鍾佳軒佯稱可提供家庭代工之工作機會,要求告訴人鍾佳軒寄出提款卡以利扣款作業云云,致告訴人鍾佳軒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5月23日18時38分(起訴書誤載「18時間33分」,應予更正)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9
告訴人葉芷音
於110年5月24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臉書網站以「林亭妤」暱稱在求職社團刊登廣告徵求家庭代工,經告訴人古沄芳於110年5月24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以LINE向告訴人古沄芳佯稱可提供家庭代工之工作機會,要求告訴人古沄芳寄出提款卡以辦理入職云云,致告訴人古沄芳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5月24日16時17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
10
被害人朱芷薇
於110年5月24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臉書網站「中壢找家庭代工」刊登廣告招攬家庭代工,經被害人朱芷薇於110年5月24日前之某時瀏覽廣告並聯繫後,以LINE暱稱「玟靜 工作對接」向被害人朱芷薇佯稱可提供工作機會,要求被害人朱芷薇寄出提款卡云云,致被害人朱芷薇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5月24日12時2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00○000號統一超商
11
告訴人古沄芳
於110年5月24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臉書網站刊登廣告招攬手工吊飾加工,經告訴人古沄芳於110年5月24日11時許瀏覽廣告並聯繫後,以LINE暱稱「玟靜 手工XX」向告訴人古沄芳佯稱可提供工作機會,要求告訴人古沄芳寄出提款卡以辦理實名認證云云,致告訴人古沄芳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5月24日12時14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
12
告訴人王孝展
於110年5月23日前之不詳時日,在「4497借錢網」網站刊登放款廣告,經告訴人王孝展於110年5月23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以LINE暱稱「王經理」向告訴人王孝展佯稱可貸予款項,要求告訴人王孝展寄出提款卡云云,致告訴人王孝展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5月24日2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13
告訴人石氏玉蘭
於110年5月25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臉書網站刊登家庭代工廣告,經告訴人石氏玉蘭於110年5月25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以LINE暱稱「手工:鈺婷」向告訴人石氏玉蘭佯稱需要提供提款卡云云,致告訴人石氏玉蘭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5月25日20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14
被害人許鈺親
於110年5月27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臉書網站刊登家庭代工廣告,經被害人許鈺親於110年5月27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以LINE暱稱「秋秋」(ID:zz886)、「(收送登記)儒」(ID:fd568)向被害人許鈺親佯稱需要提供提款卡供公司辦理登記云云,致被害人許鈺親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5月27日16時3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15
被害人蘇○豪(93年4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於110年5月25日,以LINE之ID「sx367」向被害人蘇冠豪佯稱係鈕釦包裝公司,可提供代工機會,要求被害人蘇冠豪提供提款卡供實名制購買材料云云,經被害人蘇冠豪發覺有異,將已掛失之提款卡寄出。
110年5月27日,在不詳統一超商
16
告訴人魏銘宏
於110年6月2日10時7分許,以簡訊向告訴人魏銘宏佯稱可提供貸款機會,經告訴人魏銘宏聯繫後,以LINE暱稱「侯專員」(ID:w77115)向告訴人魏銘宏佯稱需要提供提款卡供辦理貸款之用云云,致告訴人魏銘宏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6月2日20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臺中八國站
17
告訴人林佩蓉
於110年6月6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臉書網站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經告訴人林佩蓉於110年6月6日瀏覽廣告而聯繫後,以LINE暱稱「梵梵髮夾」(ID:wh87999)向告訴人林佩蓉佯稱需提供提款卡云云,致告訴人林佩蓉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6月6日之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18
告訴人黃翊筑
於110年6月9日前之某時,以網路向告訴人黃翊筑佯稱可提供「唯心彩藝包裝行」工作機會,經告訴人黃翊筑聯繫後,以LINE暱稱「lol8345」向告訴人黃翊筑佯稱需要提供提款卡以領取補助金云云,致告訴人黃翊筑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6月9日17時3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19
告訴人郭素伶
於110年6月10日9時55分許,以簡訊向告訴人郭素伶佯稱可提供防疫紓困貸款機會,經告訴人郭素伶聯繫後,以LINE暱稱「sis826」向告訴人郭素伶佯稱需要提供提款卡以代辦貸款云云,致告訴人郭素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6月11日,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
20
告訴人游子逸
於110年6月8日前之不詳時日,以網路刊登放款廣告,告訴人游子逸於110年6月8日21時許瀏覽廣告並表示有意借款後,再以LINE暱稱「徐諺雄」向告訴人游子逸佯稱需寄送提款卡以進行帳戶確認云云,致告訴人游子逸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6月10日20時10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號統一超商
21
告訴人顏健平
於110年6月7日前之不詳時日,以網路刊登放款廣告,經告訴人顏健平於110年6月7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再以LINE暱稱「潘經理」(ID:panpan9756)、「徐諺雄」向告訴人顏健平佯稱需寄出提款卡云云,致告訴人顏健平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6月11日19時54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22
被害人葉珊萍(起訴書誤載為「黃馮新」)
於110年6月15日前之不詳時日,以「臺灣信貸網」刊登放款廣告,告發人黃馮新之配偶葉珊萍於110年6月15日瀏覽廣告並表示有意借款後,再以LINE暱稱「潘經理」、「徐諺雄」向葉珊萍佯稱需寄送提款卡以進行帳戶測試云云,致葉珊萍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6月19日8時17分前之不詳時日,在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23
告訴人鄭雅萍
於110年6月19日前之不詳時日,以「4497借錢網」刊登放款廣告,告訴人鄭雅萍於110年6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應予更正)瀏覽廣告並表示有意借款後,再以LINE暱稱「陳先生」、「王經理」向告訴人鄭雅萍佯稱需寄送提款卡以測試是否為警示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鄭雅萍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6月21日15時7分,在臺中市臺中火車站寄物櫃交出
24
告訴人潘英傑
於110年6月18日前之不詳時日,在網路刊登放款廣告,經告訴人潘英傑於110年6月18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再以LINE暱稱「王經理」向告訴人潘英傑佯稱需寄送提款卡以辦理貸款云云,致告訴人潘英傑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6月19日16時43分,在臺東縣○○市○○路0○0○00○0號1樓統一超商
25
告訴人陳伯菘
於110年6月26日前之不詳時日,在網路刊登放款廣告,經告訴人陳伯菘於110年6月26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再以LINE暱稱「金融專員」、「林政翰」向告訴人陳伯菘佯稱需寄送提款卡以辦理貸款云云,致告訴人陳伯菘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6月26日17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0號、4號、5號統一超商
26
告訴人朱○逸(93年9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於110年7月2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臉書網站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經告訴人朱晨逸於110年7月2日瀏覽廣告而聯繫後,以LINE向告訴人朱晨逸佯稱需簽立合約書,及提供提款卡可獲取政府補助云云,致告訴人朱晨逸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7月2日20時48分許,在苗栗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
27
被害人曾宛琦
於110年7月3日前之不詳時日,在臉書網站社團「免費24小時任PO廣告隨你分享賺錢打工」刊登家庭代工廣告,經被害人曾宛琦於110年7月3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以LINE暱稱「婷兒愛手工」(ID:kwy8227)向被害人曾宛琦佯稱需簽署合約書,及提出提款卡可申請政府補貼云云,致被害人曾宛琦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7月3日21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28
告訴人潘建志
於110年7月7日前之不詳時日,在LINE「好貸網」刊登放款廣告,經告訴人潘建志於110年7月7日瀏覽廣告並聯繫後,再以LINE暱稱「陳先生」、「王經理」向告訴人潘建志佯稱需寄送提款卡以辦理貸款云云,致告訴人潘建志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0年7月7日19時39分許,在屏東縣○○○○○路000號統一超商
==========強制換頁==========
【附表二】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未註明者均為便利商店)
領取之物品
匯入款項之被害人
1
110年5月18日13時2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
告訴人葉冠彤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劉傑中
2
110年5月19日8時16分
臺中市○○區○○○街0號
告訴人陳家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黃曉晴、施曉晴
3
110年5月19日14時2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告訴人張幼龍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告訴人黃欣瑜、被害人黃英格
4
110年5月20日13時4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黑貓宅急便西屯一營業所
被害人李文凱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被害人蔡宗宏、蔡昇佑
5
110年5月22日7時5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
告訴人李晨邑寄出戶名「李雅婷」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雅婷」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徐敬嵐、被害人黃珞晽
6
110年5月22日16時26分
臺中市○○區○○路0號之1黑貓宅急便梨山營業所
告訴人譚富宇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譚祐穠」)、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譚瑞安)」之提款卡

備註:譚富宇原名「譚祐穠」,又名「譚瑞安」
告訴人葉美枝、巫國志
7
110年5月23日6時20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被害人陳○均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林佳璇、被害人李瀅汝、賴幸慈
8
110年5月25日10時44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
告訴人鍾佳軒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葉山正、鄭詠心
9
110年5月26日12時54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告訴人葉芷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顏妏倩
10
110年5月26日13時6分
臺中市○○區○○○街0號
被害人朱芷薇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起訴書記載被害人朱芷薇另有交付郵局、華南、土銀帳戶之提款卡,與卷內資料不符,應係誤載)
告訴人顏妏倩
11
110年5月26日13時22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
告訴人古沄芳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林宏明、顏妏倩、被害人彭聖謀
12
110年5月26日15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應予更正)
新竹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告訴人王孝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顏妏倩
13
110年5月28日14時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告訴人石氏玉蘭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連梅桂
14
110年5月29日10時3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被害人許鈺親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黃靜文
15
110年5月29日11時4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害人蘇○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16
110年6月03日9時30分
彰化縣○○市○○路000號空軍一號八卦站
告訴人魏銘宏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曾偉倫、邱俊翔、王嘉琦、邱麗萍、羅穎榛、丁榆軒、陳卉、被害人廖珮珊、薛茂源
17
110年6月8日10時5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
告訴人林佩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被害人鄭伊芩
18
110年6月11日13時54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戶名「楊嘉芸」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陳慈君、被害人林玉凰
19
110年6月12日10時2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黑貓宅急便潭子營業所
告訴人郭素伶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周采蓉、陳弈心、被害人許雅婷、陳怡媗、莊于萱
20
110年6月13日1時23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
告訴人游子逸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被害人壬○○
21
110年6月14日8時1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告訴人顏健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己○○
22
110年6月19日8時1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證人黃馮新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庚○○、被害人丑○○
23
110年6月21日16時2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424號寄物櫃
告訴人鄭雅萍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滕月雲、陳品卉、被害人黃詩慧、黃佳瑩
24
110年6月22日18時3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告訴人潘英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彭怡珣
25
110年6月28日9時59分
臺中市○區○○路00號
告訴人陳柏菘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彭佳玲、吳美慧、陳玫君、謝語庭、高佳成、被害人朱詩婷
26
110年7月4日10時32分
臺中市○○區○里路00○00號
告訴人朱○逸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起訴書誤載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告訴人黃怡瑄、劉韋伶、被害人曾金中
27
110年7月5日16時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被害人曾宛琦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劉韋伶、鄭翊婷、黃怡瑄、宋廷瑋
28
110年7月9日15時14分
苗栗縣○○鎮○○路00號黑貓宅急便竹南營業所
告訴人潘建志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告訴人謝雅嵐、陳璽宇
==========強制換頁==========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入金額
1
告訴人劉傑中
於110年5月18日18時37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劉傑中自稱係誠品客服及銀行工作人員,佯稱帳單出錯,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劉傑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8日19時42分、19時59分
告訴人葉冠彤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9986元、4萬1123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1138」元,應予更正)
2
告訴人黃曉晴
於110年5月20日19時28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黃曉晴自稱係TKLAB網路賣家及彰化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購物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匯款及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交易云云,致告訴人黃曉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1日0時51分
告訴人陳家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3
告訴人施曉晴
於110年5月20日22時許,以電話向告訴人施曉晴自稱係誠品書店、台新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因購物時信用卡提供資料有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交易云云,致告訴人施曉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1日0時5分、0時10分
告訴人陳家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6元、1萬9985元
4
告訴人黃欣瑜
於110年5月18日17時2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黃欣瑜自稱係網路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工作人員,佯稱其在CHECK2CHECK購物網站購買之物品有送貨瑕疵,可能不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黃欣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9日16時26分許、16時28分許
告訴人張幼龍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51元、4萬9987元
5
被害人黃英格
於110年5月18日22時許,以電話向被害人黃英格自稱係原燒餐廳、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黃英格佯稱其信用卡遭刷錯,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被害人黃英格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9日17時12分、17時19分
告訴人張幼龍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7元、2萬9985元
6
被害人蔡宗宏
於110年5月21日下午5時8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蔡宗宏自稱係誠品網路商場、永豐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員工操作疏失,造成訂單誤植為20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蔡宗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1日18時16分、18時18分
被害人李文凱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9元、2萬3123元
7
被害人蔡昇佑
於110年5月21日之某時,以電話向被害人蔡昇佑自稱係誠品網路商場、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錯誤設定多刷款項,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蔡昇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1日20時31分、20時34分
被害人李文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4萬9987元
8
告訴人徐敬嵐
於110年5月21日14時17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徐敬嵐自稱係網路賣家、國泰世華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因購物時信用卡遭誤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轉帳測試、退刷信用卡云云,致告訴人徐敬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2日14時25分、14時26分、14時35分
告訴人李晨邑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雅婷」)
2萬9987元、2萬3123元、2萬9985元
9
被害人黃珞晽
於110年5月22日13時57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黃珞晽自稱係誠品網路賣家、中國信託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因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被害人黃珞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0年5月22日15時7分、15時9分
2、110年5月22日15時15分、15時19分
1、告訴人李晨邑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萬9987元、3萬102元
2、1萬9897元、1萬4236元
10
告訴人葉美枝
於110年5月22日21時許,以電話向告訴人葉美枝自稱係金石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告訴人葉美枝之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處理,致告訴人葉美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0年5月22日23時16分、23時19分、0時19分
2、110年5月22日23時46分、23時59分、110年5月23日0時7分、0時11分
1、告訴人譚富宇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4萬8123元、4萬8988元、8萬9988元
2、2萬9987元、4萬9987元、2萬9987元、2萬4123元
11
告訴人巫國志
於110年5月21日20時2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巫國志自稱係誠品書店客服人員,佯稱告訴人巫國志在網路平臺購物系統錯誤需辦理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巫國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0年5月23日0時1分、0時8分
2、110年5月23日0時5分、0時7分
1、告訴人譚富宇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萬9989元、4萬9989元
2、9萬9989元、4萬9989元
12
被害人李瀅汝
於110年5月23日之某時,以電話向被害人李瀅汝自稱係玉如阿姨網路賣家、銀行、郵局工作人員,佯稱先前購物匯款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云云,致被害人李瀅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4日16時58分、16時59分、17時10分、17時12分
被害人陳○均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4萬9987元(起訴書就前揭2筆款項均誤載為「5萬2元」應予更正)、2萬9987元、2萬123元
13
被害人賴幸慈
於110年5月24日之某時,以電話向被害人賴幸慈自稱係誠品網路賣家、銀行、郵局工作人員,佯稱先前購物後網站遭駭客入侵,造成訂單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云云,致被害人賴幸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4日18時6分
被害人陳○均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
14
告訴人林佳璇
於110年5月16日之13時55分,以電話向告訴人林佳璇自稱係TKLAB植肌生技網路賣家、國泰世華銀行工作人員,佯稱先前購物後網站遭駭客入侵,造成訂單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林佳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4日17時59分、18時1分
被害人陳○均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6元、4萬2028元
15
告訴人葉山正
於110年5月25日16時52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葉山正自稱係原燒餐廳、聯邦銀行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葉山正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葉山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6日0時34分、0時38分
告訴人鍾佳軒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1萬2123元
16
告訴人鄭詠心
於110年5月25日21時26分許,以電話自稱係蝦皮購物網站賣家玉如阿姨及台新銀行工作人員,佯稱訂單誤植,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保密約定云云,致告訴人鄭詠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6日0時14分、0時15分
告訴人鍾佳軒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94元、4萬9995元
17
告訴人顏妏倩
於110年5月26日20時30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顏妏倩自稱係網路賣家玉如阿姨、中華郵政、中國信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先前網購訂單操作有誤,將對告訴人顏妏倩帳戶額外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致告訴人顏妏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7日0時21分
告訴人葉芷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8元
18
告訴人顏妏倩
同附表三編號17號
110年5月27日17時34分、18時2分、18時4分、18時7分
被害人朱芷薇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7元、3萬元、3萬元、3萬元
19
被害人彭聖謀
於110年5月26日19時33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彭聖謀自稱係網路賣家、第一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先前網購訂單操作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彭聖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7日1時4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5月26日21時53分、22時2分」,應予更正)
告訴人古沄芳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5000元
20
告訴人林宏明
於110年5月26日20時34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林宏明自稱係誠品網路賣家、台新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先前買賣付款有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致告訴人林宏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6日21時8分
告訴人古沄芳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6012元
21
告訴人顏妏倩
同附表三編號17號
110年5月26日23時27分、23時29分、110年5月27日0時23分、0時53分
告訴人王孝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7元、6萬7234元、2萬9987元、9萬3123元
22
告訴人連梅桂
於110年5月28日20時50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連梅桂自稱係網路賣家水漾公司、土地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先前網購訂單操作有誤,誤將告訴人連梅桂設為經銷商,將對告訴人連梅桂帳戶額外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致告訴人連梅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8日21時49分、21時55分、22時7分
告訴人石氏玉蘭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4萬9985元、9999元
23
告訴人黃靜文
於110年5月29日以電話向告訴人黃靜文自稱係玉如阿姨商店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寄送商品條碼有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黃靜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9日19時59分、20時01分(起訴誤載為「8時1分、8時3分」,應予更正)

被害人許鈺親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7元、3萬9989元
24
告訴人曾偉倫
於110年6月3日19時許,以電話向告訴人曾偉倫自稱係夏慕尼餐廳及永豐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先前刷卡消費遭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云云,致告訴人曾偉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日20時
告訴人魏銘宏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6989元
25
被害人廖珮珊
於110年6月3日18時34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廖珮珊自稱係JS婕洛妮絲網路賣家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先前刷卡資料錯誤,將被害人廖珮珊設置為經銷商而誤刷,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云云,致被害人廖珮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日20時12分
告訴人魏銘宏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012元
26
被害人薛茂源
於110年6月3日17時32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薛茂源自稱係蝦皮拍賣網站及郵局客服人員,佯稱先前帳號資料錯誤設定為付費會員,將按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會員云云,致被害人薛茂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日18時34分
告訴人魏銘宏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1012元
27
告訴人邱俊翔
於110年6月3日16時許,以電話向告訴人邱俊翔自稱係蝦皮拍賣網站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先前訂單遭重複刷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止付云云,致告訴人邱俊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日17時58分、18時1分
告訴人魏銘宏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72元、4萬9984元
28
告訴人王嘉琦
於110年6月3日17時30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王嘉琦自稱係玉如阿姨網路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員,佯稱先前訂單因作業疏失多出30筆,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更正交易云云,致告訴人王嘉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日18時30分
告訴人魏銘宏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7元
29
告訴人邱麗萍
於110年6月3日17時54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邱麗萍自稱係婕洛妮絲網路賣家及第一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先前訂單重複訂購15筆,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邱麗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0年6月3日19時9分、19時11分
2、110年6月3日19時38分、19時39分
1、告訴人魏銘宏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萬9974元、4萬9975元
2、4萬9987元、4萬9988元
30
告訴人羅穎榛
於110年6月3日18時20分前之某時,以電話向告訴人羅穎榛自稱係婕洛妮絲網路賣家及遠東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先前訂單重複訂購5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羅穎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日19時55分、19時58分
告訴人魏銘宏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5000元
31
告訴人丁榆軒
於110年6月3日16時41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丁榆軒自稱係原燒餐廳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先前消費個資外洩,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處理云云,致告訴人丁榆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日18時、18時3分
告訴人魏銘宏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9元、4萬9991元
32
告訴人陳卉
於110年6月3日19時55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陳卉自稱係蝦皮網路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系統操作錯誤,誤將告訴人陳卉升級為VIP客戶,將自動對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陳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日20時、20時8分
告訴人魏銘宏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123元、1萬2985元
33
被害人鄭伊芩
於110年6月8日20時7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鄭伊芩自稱係天藍小舖網路賣家及台新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訂單錯誤將對被害人鄭伊芩額外收取款項,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鄭伊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9日0時2分、0時3分、0時4分
告訴人林佩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9元、4萬9987元、4萬8987元
34
被害人林玉凰
於110年6月11日至12日間之某時,以電話向被害人林玉凰自稱係天藍小舖網路賣家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佯稱工作人員誤將購買設定設為公司戶,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林玉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2日0時3分、0時5分
告訴人黃翊筑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3元、4萬9989元
35
告訴人陳慈君
於110年6月11日21時22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陳慈君自稱係Qmomo網路賣家及台新銀行工作人員,佯稱因系統異常誤刷信用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刷卡云云,致告訴人陳慈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1日22時32分
告訴人黃翊筑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7元
36
被害人許雅婷
於110年6月12日16時30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許雅婷自稱係天藍小舖網路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貨到付款條碼誤設為團購條碼,將自動對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扣款云云,致被害人許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2日16時30分、16時33分
告訴人郭素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7元、9萬3123元
37
告訴人周采蓉
於110年6月12日16時7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周采蓉自稱係玉如阿姨網路賣家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佯稱網路購物條碼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周采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2日16時53分
告訴人郭素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6112元
38
告訴人陳弈心
於110年6月12日14時31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陳弈心自稱係玉如阿姨網路賣家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佯稱網路購物訂單報帳明細貼錯,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陳弈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0年6月12日15時13分、15時23分
2、110年6月12日15時38分、15時40分、16時5分
1、告訴人郭素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萬9987元、4萬9989元
2、4萬9985元、4萬9988元、2萬9987元
39
被害人陳怡媗
於110年6月12日,以電話向被害人陳怡媗自稱係玉如阿姨網路賣家及銀行、郵局客服人員,佯稱誤將被害人陳怡媗設置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陳怡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2日15時40分、15時57分
告訴人郭素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208元、1萬7984元
40
告訴人莊于萱
於110年6月12日15時11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莊于萱自稱係天藍小舖網路賣家及永豐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告訴人莊于萱之帳戶遭駭客入侵,作為出貨之用,將遭到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驗證云云,致告訴人莊于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2日16時20分、16時22分、16時24分
告訴人郭素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4萬9987元、3萬8082元
41
被害人壬○○
於110年6月13日15時56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壬○○自稱係玉如阿姨網路賣家之工作人員,佯稱因工讀生貼錯出貨條碼導致訂單錯誤,將被害人壬○○設定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3日19時14分、21時56分
告訴人游子逸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7萬2997元
42
告訴人己○○
於110年6月14日17時許,以電話向告訴人己○○自稱係藍天小舖網路賣家及中華郵政之工作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對告訴人己○○帳戶額外扣款,需依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以取消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4日19時5分
告訴人顏健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7元(起訴書贅載「3萬9989元」,應予刪除)
43
告訴人庚○○
於110年6月19日14時33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庚○○自稱係網路賣家玉如阿姨內衣及中華郵政之工作人員,佯稱因工讀生操作錯誤,恐影響個人賬戶後續信用,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9日17時44分、17時48分
告發人黃馮新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8元、4萬9989元
44
被害人丑○○
於110年6月19日17時6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丑○○自稱係網路賣家玉如阿姨內衣之工作人員,佯稱因帳戶帳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云云,致被害人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9日18時01分(起訴書誤載「17時38分」,應予更正)
告發人黃馮新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23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85元」,應予更正)
45
告訴人滕月雲
於110年6月21日18時44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滕月雲自稱係網路賣家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因購物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滕月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21時23分
告訴人鄭雅萍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7元
46
被害人黃詩慧
於110年6月21日19時41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黃詩慧自稱係網路賣家天藍小舖及郵局之工作人員,佯稱誤將被害人黃詩慧之帳戶與經銷商混淆,將額外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被害人黃詩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21時55分、22時12分
告訴人鄭雅萍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2萬2000元
47
被害人黃佳瑩
於110年6月21日21時26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黃佳瑩自稱係網路賣家天藍小舖及郵局之工作人員,佯稱購物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被害人黃佳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22時12分、22時23分
告訴人鄭雅萍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6元、8000元
48
告訴人陳品卉
於110年6月21日21時35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陳品卉自稱係網路賣家天藍小舖及郵局之工作人員,佯稱其訂單與經銷商之訂單混淆,將對告訴人陳品卉帳戶額外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告訴人陳品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22時27分
告訴人鄭雅萍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1234元
49
告訴人彭怡珣
於110年6月23日21時許,以電話向告訴人彭怡珣自稱係天藍小舖網路賣家及台新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對告訴人彭怡珣設定為經銷商,將對告訴人彭怡珣之帳戶額外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致告訴人彭怡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22日21時31分、21時33分、22時9分、22時12分
告訴人潘英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54元、4萬8123元、9萬9954元、9萬9954元
50
被害人朱詩婷
於110年6月28日16時36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朱詩婷自稱係天藍小舖網路賣家及新光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將被害人朱詩婷之訂單設為50筆,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致被害人朱詩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8日17時59分、18時22分
告訴人陳柏菘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4985元、1萬4985元
51
告訴人彭佳玲
於110年6月28日之某時,以電話向告訴人彭佳玲自稱係grace-gift網路賣家及富邦銀行之工作人員「林淑娟」,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告訴人彭佳玲之訂單設為多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彭佳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8日18時17分
告訴人陳柏菘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123元
52
告訴人吳美慧
於110年6月24日18時14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吳美慧自稱係天藍小舖網路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因駭客入侵(起訴書誤載為「作業疏失」,應予更正),誤將告訴人吳美慧設為賣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扣款云云,致告訴人吳美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8日17時25分、17時29分、17時30分
告訴人陳柏菘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7元、2萬9987元、9999元
53
告訴人陳玫君
於110年6月24日21時30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陳玫君自稱係天藍小舖網路賣家及玉山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對告訴人陳玫君之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陳玫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8日18時25分、110年6月28日19時10分
告訴人陳柏菘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345元、2萬9985元
54
告訴人謝語庭
於110年6月28日17時46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謝語庭自稱係誠品網路書局網路賣家及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因設定錯誤造成結帳金額異常,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告訴人謝語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8日18時43分
告訴人陳柏菘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9988元
55
告訴人高佳成
於110年6月28日17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6月29日14時許」,應予更正),以電話向告訴人高佳成自稱係誠品網路書局網路賣家及玉山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因作業錯誤造成訂單多刷25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高佳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8日19時15分
告訴人陳柏菘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8089元
56
被害人曾金中
於110年7月5日17時許,以電話自稱係網路賣家JS傑洛妮絲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曾金中佯稱因工讀生資料填載錯誤,致被害人曾金中遭登記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致被害人曾金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存款。
110年7月5日17時11分
告訴人朱晨逸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1111元
57
告訴人黃怡瑄
於110年7月6日16時許,以電話向告訴人黃怡瑄自稱係天藍小舖商家工作人員,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黃怡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存款。
110年7月5日18時11分
告訴人朱○逸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103元
58
告訴人劉韋伶
於110年7月5日16時40分許,以電話自稱係天藍小舖網路賣家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劉韋伶佯稱因APP出錯,致告訴人劉韋伶遭金管局列管,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致告訴人劉韋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存款。
110年7月5日18時11分、18時13分
告訴人朱○逸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6元、2萬9988元
59
告訴人劉韋伶
同附表三編號58號
1、110年7月5日18時35分
2、110年7月5日18時52分、18時54分
3、110年7月5日19時17分
1、被害人曾宛琦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9985元
2、4萬9987元、4萬9989元
3、2萬9985元
60
告訴人鄭翊婷
於110年7月5日19時19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鄭翊婷自稱係天藍小舖商家及凱基銀行工作人員,佯稱訂單有誤,將自動對告訴人鄭翊婷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鄭翊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存款。
110年7月5日20時18分
被害人曾宛琦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103元
61
告訴人黃怡瑄
同附表三編號57號
1、110年7月5日18時34分、18時35分
2、110年7月5日19時28分
1、被害人曾宛琦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萬9987元、4萬9985元
2、4萬9988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9103元」,應予更正)
62
告訴人宋廷瑋
於110年7月5日17時20分許、17時34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宋廷瑋自稱係天藍小舖商家及國泰世華銀行工作人員,佯稱訂單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以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宋廷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0年7月5日19時52分
2、110年7月5日20時24分、20時31分
1、被害人曾宛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萬9987元
2、2萬9987元、9123元
63
告訴人謝雅嵐
於110年7月10日20時10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謝雅嵐自稱係小三美日網路賣家、富邦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告訴人謝雅嵐之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交易云云,致告訴人謝雅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0日21時20分
告訴人潘建志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7元
64
告訴人陳璽宇
於110年7月10日20時22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陳璽宇自稱係HITO本舖網路賣家、中國信託銀行之工作人員,佯稱告訴人陳璽宇先前購物退款失敗,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退款云云,致告訴人陳璽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存款。
110年7月10日21時35分
告訴人潘建志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

==========強制換頁==========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領取提款卡之人與領取時間、地點
1
辰○○
辰○○於110年6月9日8時34分,經上網閱覽4497借錢網之借錢廣告後,即加入該網頁所顯示一位潘經理之LINE,而向潘經理詢問借錢事宜,嗣自稱徐諺雄之業務人員即向辰○○詐稱必須提供帳戶之提款卡,作為查詢有無強制扣款或問題帳戶及提供借款存入作為轉帳憑證等語,致辰○○陷於錯誤,而將其所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至指定之便利商店。
王○宇於110年6月14日17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1樓之統一超商一中店領取(由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王○宇前往)

2
癸○○
癸○○於110年6月12日之某時,經上網閱覽4497借錢網之借錢廣告後,即加入該網頁所顯示一位潘經理之LINE,而向潘經理詢問借錢事宜,嗣自稱徐諺雄之業務人員即向癸○○詐稱辦理貸款必須提供帳戶之提款卡等語,癸○○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2時50分許,將其所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至指定之便利商店。
王○宇於110年6月18日中午12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大都會店領取(由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王○宇前往)

3
巳○○
巳○○於110年6月13日之某時,經上網閱覽4497借錢網之借錢廣告後,即加入該網頁所顯示一位潘經理之LINE,而向潘經理詢問借錢事宜,嗣自稱徐諺雄之業務人員即向巳○○詐稱必須提供一個帳戶收款等語,致巳○○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6日13時10分許,將其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至指定之便利商店。
王○宇於110年6月18日13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萬文店領取(由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王○宇前往)

==========強制換頁==========
【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1
子○○
子○○於110年6月15日17時30分許,接到自稱商家「玉如阿姨」之客服電話,佯稱將子○○設定錯誤成經銷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而為右列之匯款。
①110年6月15日19時10分匯款3萬元。
②110年6月15日19時18分匯款9987元 
③110年6月15日19時19分匯款25123元
④110年6月15日19時26分匯款9985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辰○○」
2
丁○○
丁○○於110年6月15日17時35分許,接到自稱「LULUS」之客服電話,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丁○○之信用卡多刷1筆費用,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終止交易等語,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而為右列之匯款。
①110年6月15日19時31分匯款9987元
②110年6月15日19時33分匯款9988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辰○○」
3
卯○○
卯○○於110年6月15日某時,接到自稱商家「玉如阿姨」之客服電話,佯稱因扣款設定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而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6月15日19時46分匯款49988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辰○○」
4
午○○
午○○於110年6月19日14時8分許,接到自稱商家「藍天小舖」之客服電話,佯稱因作業疏失,扣款設定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而為右列之匯款。
①110年6月19日14時51分匯款49989元
②110年6月19日14時53分匯款49992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癸○○」
5
丙○○
丙○○於110年6月19日15時41分許,接到自稱網購公司之客服電話,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勿將其歸類為經銷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而為右列之匯款。
①110年6月19日16時44分匯款49987元
②110年6月19日16時46分匯款44182元
③110年6月19日17時56分匯款2613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巳○○」
6
寅○○
寅○○於110年6月15日16時14分許,接到自稱商家「玉如阿姨」之客服電話,佯稱因系統錯誤且錯誤設定,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避免繼續扣款等語,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而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6月19日17時24分匯款29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巳○○」
==========強制換頁==========
【附表六】
1、證人陳昱勳(即RCF-3253小客車承租人、AHH-2260小客車使用人)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6117卷第31-35頁、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41-42頁、臺北地檢少連偵210卷第37-40頁、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205-207頁、臺中地檢偵緝1663卷第89-91頁)
2、證人即共犯紀○湖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卷第27-31頁、臺中地檢少連偵102卷第39-53頁、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第37-41頁、臺中地檢偵36117卷第143-145頁、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121-129頁)
3、證人即共犯王○宇於警詢、偵訊、另案審判程序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25-28、59-63頁、彰化地檢少連偵157卷第23-28頁、臺中地檢偵40753卷第29-33頁、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95-105頁、臺中地檢少連偵556卷第65-79頁、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39-40、129-134、139-140頁、臺北地檢少連偵210卷第23-29頁、臺中地檢少連偵516卷第83-91頁、臺中地檢少連偵483卷第89-93、117-120頁、苗栗地檢少連偵86卷第17-22頁、臺中地檢偵14062卷第39-42頁、臺中地檢他163卷第19-31頁、臺中地檢偵36117卷第165-167頁)
4、被害人黃英格(附表三編號5)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核交3439卷第45-47頁)
5、告訴人黃欣瑜(附表三編號4)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核交3439卷第109-113頁)
6、告訴人陳家玉(附表二編號2)於警詢、準備程序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28772卷第29-32頁、本院卷㈠第203頁)
7、告訴人黃曉晴(附表三編號2)於警詢之證述 (見臺中地檢核交2502卷第11-14、15-18頁)
8、告訴人施曉晴(附表三編號3)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核交2502卷第45-52頁)
9、證人李吉民(即告訴人施曉晴之配偶)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核交2502卷第53-55頁)
10、告訴人葉冠彤(附表二編號1)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2682卷第27-29頁)
11、告訴人劉傑中(附表三編號1)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2682卷第115-117頁)
12、被害人李文凱(附表二編號4)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1832卷第39-43頁)
13、被害人蔡宗宏(附表三編號6)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1832卷第95-96頁)
14、被害人蔡昇佑(附表三編號7)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1832卷第105-106頁)
15、告訴人李晨邑(附表二編號5)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6429卷第31-33頁)
16、告訴人徐敬嵐(附表三編號8)於警詢、準備程序之證述(見臺中地檢核交3515卷第22-25頁、本院卷㈠第203-204頁)
17、被害人黃珞晽(附表三編號9)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核交3515卷第38-39頁)
18、告訴人譚富宇(原名譚祐穠、附表二編號6)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02卷第113-115頁)
19、告訴人葉美枝(附表三編號10)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核交950卷第107-109、119-120頁)
20、告訴人巫國志(附表三編號11)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核交950卷第135-140頁)
21、被害人李瀅汝(附表三編號12)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4050卷第21-23頁)
22、被害人賴幸慈(附表三編號13)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4050卷第69-71頁)
23、告訴人林佳璇(附表三編號14)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4050卷第117-129、131-135頁)
24、被害人陳○均(附表二編號7)於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偵32673卷第25-31頁)
25、告訴人鍾佳軒(附表二編號8)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89-91頁)
26、證人楊和穎(即AHH-2260號小客車車主)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203-204頁)
27、告訴人葉芷音(附表二編號9)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1307卷第27-29頁)
28、告訴人顏妏倩(附表三編號17、18、21)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1307卷第112-115頁)
29、證人蘇冠豪(即舉報者)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卷第33-34頁)
30、被害人許鈺親(附表二編號14)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第89-92頁)
31、告訴人黃靜文(附表三編號23)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第181-183頁)
32、證人李啟華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35828卷第51-59頁)
33、告訴人石氏玉蘭(附表二編號13)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35828卷第61-63頁)
34、告訴人連梅桂(附表三編號22)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35828卷第83-95頁)
35、告訴人王孝展(附表二編號12)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偵10528卷第11-12頁)
36、告訴人古沄芳(附表二編號11)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1306卷第27-32頁)
37、被害人彭聖謀(附表三編號19)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1306卷第129-131頁)
38、告訴人林宏明(附表三編號20)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1306卷第155-157頁)
39、被害人朱芷薇(附表二編號10)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1979卷第73-76頁)
40、告訴人曾偉倫(附表二編號16)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30-31頁)
41、被害人廖珮珊(附表三編號25)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41-45頁)
42、被害人薛茂源(附表三編號26)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61-62頁)
43、告訴人邱俊翔(附表三編號27)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75-78頁)
44、告訴人王嘉琦(附表三編號28)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90-92頁)
45、告訴人邱麗萍(附表三編號29)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102-104頁)
46、告訴人羅穎榛(附表三編號30)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116-119頁)
47、告訴人丁榆軒(附表三編號31)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134-137頁)
48、告訴人陳卉(附表三編號32)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145-147頁)
49、告訴人魏銘宏(附表二編號16)警詢、準備程序之證述(見彰化地檢少連偵157卷第35-37頁、本院卷㈠第204頁)
50、告訴人林佩蓉(附表二編號17)警詢、準備程序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516卷第101-103頁、本院卷㈠第203頁)
51、被害人鄭伊芩(附表三編號33)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核交3413卷第19-21頁)
52、告訴人黃翊筑(附表二編號18)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40753卷第50-51頁)
53、告訴人陳慈君(附表三編號35)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40753卷第132-134頁)
54、告訴人郭素伶(附表二編號19)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140-141頁)
55、被害人許雅婷(附表三編號36)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221-222頁)
56、告訴人周采蓉(附表三編號37)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256-257頁)
57、告訴人陳弈心(附表三編號38)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262-265頁)
58、被害人陳怡媗(附表三編號39)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274-275頁)
59、告訴人莊于萱(附表三編號40)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321-323頁)
60、被害人壬○○(附表二編號20)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14062卷第43-44頁)
61、告訴人顏健平(附表二編號21)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556卷第97-101頁)
62、告訴人己○○(附表三編號42)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核交3859卷第21-29頁)
63、被害人丑○○(附表三編號44)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他163卷第59-60頁)
64、告訴人庚○○(附表三編號43)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他163卷第63-65頁)
65、證人曾麗惠(即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車主)警詢、偵訊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緝1663卷第19-20頁、臺中地檢偵緝1663卷第49-52頁)
66、告訴人鄭雅萍(附表二編號23)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4376卷第39-43頁)
67、告訴人滕月雲(附表三編號45)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4376卷第79-81頁)
68、被害人黃詩慧(附表三編號46)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4376卷第111-113頁)
69、被害人黃佳瑩(附表三編號47)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4376卷第127-129頁)
70、告訴人陳品卉(附表三編號48)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4376卷第149-153頁)
71、告訴人潘英傑(附表二編號24)警詢之證述(見臺北地檢少連偵210卷第43-44頁)
72、告訴人彭怡珣(附表三編號49)警詢之證述(見臺北地檢少連偵210卷第45-47頁)
73、告訴人陳柏菘(附表二編號25)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41-43頁)
74、被害人朱詩婷(附表三編號50)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79-83頁)
75、告訴人彭佳玲(附表三編號51)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101-103頁)
76、告訴人吳美慧(附表三編號52)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111-121頁)
77、告訴人陳玫君(附表三編號53)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161-167頁)
78、告訴人謝語庭(附表三編號54)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193-197頁)
79、告訴人高佳成(附表三編號55)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207-211頁)
80、證人少年陳○安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83卷第125-128頁)
81、證人鄭美芬(即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車主)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83卷第151-153頁)
82、證人張志昌(即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駕駛人)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83卷第155-158頁)
83、證人陳吉瑞(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車主)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83卷第173-175頁)
84、證人陳鴻瑜(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駕駛人)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83卷第177-179頁)
85、告訴人朱○逸(附表二編號56)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83卷第205-211頁)
86、被害人曾金中(附表三編號56)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核交3209卷第17-19頁)
87、告訴人黃怡瑄(附表三編號57、61)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核交3209卷第39-45頁)
88、告訴人劉韋伶(附表三編號58、59)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核交3209卷第79-83頁)
89、被害人曾宛琦(附表二編號27)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43-47頁)
90、告訴人鄭翊婷(附表三編號60)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188-189頁)
91、告訴人宋廷瑋(附表三編號62)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235-241頁)
92、告訴人潘建志(附表二編號28)警詢之證述(見苗栗地檢少連偵86卷第27-28頁)
93、告訴人謝雅嵐(附表三編號63)警詢之證述(見苗栗地檢少連偵86卷第65-67頁)
94、告訴人陳璽宇(附表三編號64)警詢之證述(見苗栗地檢少連偵86卷第78-79頁)
95、被害人林玉凰(附表三編號34)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偵40753卷第119-120頁)
(以下為追加起訴部分)
96、王○宇警詢之證述(第六分局警六分偵0000000000卷第69至8
97、盧明俊警詢之證述(第六分局警六分偵0000000000卷第89至9
   7頁)、偵訊之證述(111少連偵321卷第247至248頁)
98、韓冠偉警詢之證述(111偵13544卷第51至62頁)
99、被害人辰○○(附表四編號1)警詢之證述(第六分局警六分偵0000000000卷第175至177頁)
100、被害人癸○○(附表四編號2)警詢之證述(第六分局警六分偵0000000000卷第197至201頁)
101、被害人巳○○(附表四編號3)警詢之證述(第六分局警六分偵0000000000卷第229至231頁)
102、告訴人子○○(附表五編號1)警詢之證述(第六分局警六分偵0000000000卷第329至334頁)
103、告訴人丁○○(附表五編號2)警詢之證述(第六分局警六分偵0000000000卷第349至350頁)
104、被害人卯○○(附表五編號3)警詢之證述(第六分局警六分偵0000000000卷第357至358頁)
105、被害人午○○(附表五編號4)警詢之證述(第六分局警六分偵0000000000卷第379至380頁)
106、告訴人丙○○(附表五編號5)警詢之證述(第六分局警六分偵0000000000卷第385至387頁)
107、告訴人寅○○(附表五編號6)警詢之證述(第六分局警六分偵0000000000卷第399至405頁;111偵13544 卷第207 至211 頁)
108、共犯戊○○警詢之證述(第六分局警六分偵0000000000卷第7至17頁)、偵訊之證述(111少連偵321 卷第229至230 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金訴2325卷第101至106、103-130頁)

【附表七】
一、【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6117號卷】(偵36117卷)
 1、110年10月6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偵36117卷第1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偵36117卷第37-41頁)【指認人:陳昱勳】
 3、陳昱勳提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之車輛出租紀錄、逕行舉發案件提供實際駕駛人申請書(見臺中地檢偵36117卷第49-51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臺中地檢偵36117卷第53頁)【牌照號碼:RCF-3253、車主名稱: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5、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偵36117卷第61頁)
 6、路口、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偵36117卷第79-99頁)【拍攝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及領取包裹畫面】
 7、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行駛路線圖(見臺中地檢偵36117卷第99頁)
 8、包裹貨態追蹤-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偵36117卷第101頁)
二、【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核交字第3439號卷】(核交3439卷)
 1、郵局戶名張幼龍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3439卷第16-29頁)
 2、黃英格之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與不詳之人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3439卷第35-37、43、53、95)
 3、黃欣瑜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見臺中地檢核交3439卷第101-107、115-117、121頁)

三、【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772號卷】(偵28772卷)
 1、110年7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偵28772卷第21頁)
 2、7-11貨態查詢系統資訊-查詢代號:C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偵28772卷第33頁)
 3、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偵28772卷第33-39頁)【拍攝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及領取包裹畫面】
 4、陳家玉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欺集團提供之合約、營利事業證書、徵人廣告等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家玉)之存摺封面(見臺中地檢偵28772卷第41-51頁)
四、【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核交字第2502號卷】(核交2502卷)
 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家玉)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2502卷第9之1-9之3頁)
 2、黃曉晴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2502卷第19、28、40、43頁)
 3、施曉晴之報案相關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地檢核交2502卷第57、61-63、83、97頁)
五、【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2682號卷】
 1、110年7月10日、110年10月31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偵32682卷第17、101頁)
 2、葉冠彤之報案相關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包裹貨態追蹤截圖、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統一超商交易明細、電子發票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陳報單(見臺中地檢偵32682卷第30-43頁)
 3、路口、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偵36117卷第45-47頁)【拍攝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及領取包裹畫面】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臺中地檢偵32682卷第49頁)【牌照號碼:RCF-3253、車主名稱: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5、格上汽車出吝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5日2021格字第0219號函,及檢附車輛租賃契約書、逕行舉發案件臺中地檢提供實際駕駛人申請書照片(見臺中地檢偵32682卷第51-59、103-107頁)【承租人:陳玉勳,車牌號碼:000-0000】
 6、劉傑中之報案相關資料:存摺封面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偵32682卷第69、73、79、83-89、135頁)
 7、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冠彤)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臺中地檢偵32682卷第191-194頁)
六、【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832號卷】(見臺中地檢偵31832卷)
 1、110年8月4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偵31832卷第17頁)
 2、黑貓宅急便包裹查詢-查詢號碼:0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偵31832卷第25頁)
 3、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偵31832卷第27-33頁)【拍攝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及領取包裹畫面】
 4、李文凱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詐騙通報查詢資料、寄出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文凱)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金融卡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寄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文凱)存摺及金融卡照片(見臺中地檢偵32682卷第37頁、臺中地檢偵31832卷第45-63頁)
 5、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文凱)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偵31832卷第84-85、172-173頁)
 6、蔡宗宏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偵31832卷第87-94、97、179)
 7、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文凱)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偵31832卷第100-101、190-191頁)
 8、蔡昇佑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話紀錄、臺北市政府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地檢偵31832卷第103、109-111、114、121-122、127、130頁)
七、【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偵36429卷)
 1、110年9月5日員警職務報告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偵36429卷第19頁)
 2、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偵36429卷第27-28頁)【領取包裹畫面】
 3、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號: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偵36429卷第29頁)
 4、李晨邑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7-11貨態追蹤查詢-查詢代碼:Z00000000000、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見臺中地檢偵36429卷第35-36、39-67頁)
八、【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3515號卷】(核交3515卷)
 1、徐敬嵐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臺中地檢核交3515卷第15-17、20-21、30-33頁)
 2、黃珞晽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存摺封面影本、(見臺中地檢核交3515卷第35-37、43、46-47、50-52頁)
 3、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雅婷,即李晨邑)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3515卷第53-58頁)
 4、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24日作心詢字第1101122141號函檢附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雅婷,即李晨邑)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3515卷第59-65頁)
九、【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卷】(少連偵102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02卷第27-29頁)【指認人:許弘一,時間:111年1月3日】
 2、路口、領取包裹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02卷第31-37、79-91頁)【拍攝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及領取包裹畫面】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梨山分駐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02卷第55-61頁)【指認人:少年紀○湖】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4日2021格字第0235號函檢附車輛租賃契約書(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02卷第97-103頁)【車牌號碼000-0000,承租人:陳昱勳】
 5、譚富宇之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譚富宇)之交易明細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黑貓宅急便寄件顧客收執聯、黑貓宅急便包裹查詢【查詢編號:000000000000】、寄出之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02卷第119-147頁)
 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3679號不起訴處分書(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02卷第159-162頁)【被告:譚富宇】
 7、巫國志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02卷第177頁)
 8、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譚富宇,即譚瑞安)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02卷第183-185頁)
十、【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950號卷】(核交950卷)
 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譚祐穠,即譚富宇)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掛失變更補發紀錄(見臺中地檢核交950卷第15-25頁)
 2、第一商業銀行梓本分行110年3月21日一梓本字第00037號函檢附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譚瑞安,即譚富宇)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950卷第27-97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8日儲字第1110078602號函檢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譚富宇)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950卷第99-104頁)
 4、葉美枝之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轉帳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地檢核交950卷第110-112、121-130頁)
 5、巫國志之報案相關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950卷第141、147-148、153頁)
十一、【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4050號卷】(臺中地檢偵34050卷)
 1、李瀅汝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石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存摺封面、金融卡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記錄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偵34050卷第25-27、31-35、57-61、67頁)
 2、賴幸慈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偵34050卷第73-79、103、111頁)
 3、林佳璇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紀錄擷圖、詐欺頁面照片截圖(見臺中地檢偵34050卷第137-143、169-173、193-215頁)
十二、【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763號卷】(桃園地檢偵32673卷)
 1、7-11貨態查詢系統-Z00000000000(見桃園地檢偵32673卷第23、39頁)
 2、陳○均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寄出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均)存摺封面影本、寄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均)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桃園地檢偵32673卷第35-37、41-55頁)
 3、監視器畫面截圖(見桃園地檢偵32673卷第57-59頁)【拍攝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及領取包裹畫面】
十三、【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86號卷】(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
 1、110年5月23日、110年7月22日、110年11月10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17、57、19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29-31頁)【指認人:少年王○宇】
 3、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41-47、71-75頁)【拍攝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及領取包裹畫面】
 4、少年王○宇盤查照片(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48頁)
 5、7-11貨態追蹤查詢-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49頁)
 6、鍾佳軒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83-87、99-105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201頁)【牌照號碼:AHH-2260、車主名稱:楊廷鴻】
 8、陳昱勳與楊和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209、210頁)
 9、汽車委賣合約書【甲方:楊和穎、乙方:陳昱勳、車牌號碼:000-0000】(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211頁)
 10、陳昱勳提出之車輛手寫出租紀錄(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213-215頁)
 1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佳軒)之基本資料、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86卷第219-227頁)
十四、【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307號卷】(臺中地檢偵31307卷)
 1、110年8月2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偵31307卷第17-18頁)
 2、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00000000000、Z00000000000、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偵31307卷第31、42、50頁)
 3、路口、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偵31307卷第31-60頁)【拍攝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及領取包裹畫面】
 4、葉芷音之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電子發票證明聯、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臉書打工求職詐騙貼文(見臺中地檢偵31307卷第65、69-73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臺中地檢偵31307卷第95頁)【牌照號碼:BCM-5182、車主名稱:曾麗惠】
 6、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芷音)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偵31307卷第107-108頁)
 7、顏妏倩之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見臺中地檢偵31307卷第109-111、116-118、121、124、126-127、130-131、134-136頁)
十五、【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卷】(臺中地檢少連偵39卷)
 1、110年10月22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卷第21頁)
 2、蘇○豪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卷第37-38、79-8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卷第39-41頁)【指認人:少年紀○湖】
 4、查扣之包裹金融卡照片(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卷第43-45頁)
 5、ibon查詢交貨便畫面照片(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卷第45頁)
 6、自願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卷第47-55頁)
 7、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卷第57頁)【品名: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具領人:蘇○豪】
 8、少年紀○湖手機內與暱稱「蕭海」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卷第61-78頁)
十六、【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年偵字第392號卷】(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
 1、110年7月18日、110年10月29日、110年11月4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第35、175、17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第43-45、75-77頁)【指認人:許弘一、少年紀○湖】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第65頁)【牌照號碼:BCK-1662、車主名稱:林秀勤】
 4、許鈺親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第97-137頁)
 5、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號: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第145頁)
 6、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第147-148頁)【領取包裹畫面】
 7、黃靜文之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與不詳之人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第185-187、431、437-449頁)
 8、辛○○提出之與暱稱「蕭海」之微信對話紀錄(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第269-275頁)
 9、辛○○提出之與警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第277頁)
 10、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鈺親)之金融卡變更資料、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基本資料、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第424-429頁)
 1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鈺親)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92卷第455-456頁)
十七、【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5828號卷】(臺中地檢35828卷)
 1、110年10月7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35828卷第3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臺中地檢35828卷第65-71頁)【指認人:李啟華】
 3、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石氏蘭花)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35828卷第75-78頁)
 4、連梅桂之報案相關資料: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中地檢35828卷第81、97、101-105、109-121、133-137頁)
 5、石氏玉蘭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臉書打工詐騙貼文、寄出之元大銀行戶名石氏蘭花、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存摺照片、寄件資訊照片、統一發票證明聯、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顧客聯照片(見臺中地檢35828卷第139、143-203頁)
 6、7-11貨態追蹤資訊查詢及收據內容-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35828卷第205頁)
 7、超商、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35828卷第207-213頁)【領取包裹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畫面】
 8、辛○○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志玲」之telegrame對話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小李」之LINE對話紀錄(見臺中地檢35828卷第215-217頁)
 9、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行紀錄與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35828卷第219-223頁)
 10、超商、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35828卷第225頁)【領取包裹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畫面】
十八、【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0528號卷】(新竹地檢偵10528卷)
 1、超商、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見新竹地檢偵10528卷第7-8頁)【領取包裹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畫面】
 2、王孝展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寄出之包裹照片(見新竹地檢偵10528卷第10、13-21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孝展)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新竹地檢偵10528卷第22-23頁)
 4、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61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新竹地檢偵10528卷第39-40頁)【被告:許弘一等】
十九、【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306號卷】(臺中地檢偵31306卷)
 1、110年8月2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偵31306卷第17-18頁)
 2、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偵31306卷第65頁)
 3、古沄芳之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竹田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帳號頁面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照片、7-11貨態追蹤頁面截圖【Z00000000000】、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臺中地檢偵31306卷第67、71-99頁)
 4、彭聖謀之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新竹地檢偵10528卷第133-137、149頁)
 5、林宏明之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豐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聯紀錄擷圖(見臺中地檢偵31306卷第153-154、158-162、166-170、173-174頁)
 6、許弘一提出與暱稱「什麼都賣」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臺中地檢偵31306卷第211-221頁)
 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古沄芳)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偵31306卷第231-233頁)
二十、【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979號卷】(臺中地檢偵31979卷)
 1、110年8月2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偵31979卷第21、22頁)
 2、朱芷薇之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寄出之台新銀行朱芷薇、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見臺中地檢偵31979卷第69-71、83-84、87頁)
 3、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偵31979卷第85頁)
 4、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芷薇)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偵31979卷第95頁)
二十一、【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核交字第2888號卷】(臺中地檢核交2888卷)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1月18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047號函及檢附台新銀行朱芷薇、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偵31979卷第9-11頁)
二十二、【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
 1、111年1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23頁)
 2、曾偉倫之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手機通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25-29、33-35頁)
 3、廖珮珊之報案相關資料: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37-39、47-48、51-52頁)
 4、薛茂源之報案相關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57-60、64、66-67頁)
 5、邱俊翔之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簡訊、通聯紀錄擷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71-74、82-84、87-88頁)
 6、王嘉琦之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89、93-96頁)
 7、邱麗萍之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101頁)
 8、羅穎榛之報案相關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115、120-122、124-126頁)
 9、丁榆軒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131-133、138-139頁)
 10、陳卉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141、143-144、149-150頁)
 1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銘宏)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169-170頁)
 12、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銘宏)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173頁)
 13、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銘宏)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177-178頁)
 14、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銘宏)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181頁)
 1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111年3月2日北富銀大里字第1110000009號函及檢附戶名戶名魏銘宏、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183-185頁)
二十三、【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卷】(彰化地檢少連偵157卷)
 1、110年6月3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彰化地檢少連偵157卷第9-15頁)
 2、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彰化地檢少連偵157卷第29-33頁)【指認人:少年王○宇】
 3、空軍一號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39-43頁)【領取包裹畫面】
 4、魏銘宏之報案相關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6卷第45-55頁)
二十四、【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16號卷】(臺中地檢少連偵516卷)
 1、110年9月11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少連偵516卷第4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516卷第57-63、75-81、93-99頁)【指認人:許弘一、辛○○、少年王○宇】
 3、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少連偵516卷第105頁)
 4、超商、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516卷第105-111頁)【領取包裹、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畫面】
 5、林佩蓉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516卷第113-117頁)

二十五、【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核交字第3413號卷】(臺中地檢核交3413卷)
 1、110年12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核交3413卷第9頁)
 2、被害人鄭伊芩轉帳至人頭帳戶(彰化銀行戶名林佩蓉)明細一覽表(見臺中地檢核交3413卷第15-17頁)
 3、鄭伊芩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見臺中地檢核交3413卷第23-29、65、73-75頁)
 4、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佩蓉)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臺中地檢核交3413卷第33-37頁)
二十六、【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0753號卷】(臺中地檢偵40753卷)
 1、110年8月22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偵40753卷第2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偵40753卷第41-43頁)【指認人:少年王○宇】
 3、黃翊筑之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臺中地檢偵40753卷第45-49、52-55頁)
 4、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偵40753卷第57頁)
 5、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偵40753卷第59-60頁)【領取包裹畫面】
 6、被害人林玉凰、陳慈君轉帳至人頭帳戶(台新銀行戶名楊嘉芸帳號【黃翊筑交寄】)明細一覽表(見臺中地檢偵40753卷第105頁)
 7、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嘉芸)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偵40753卷第105頁)【黃翊筑交寄】
 8、林玉凰之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偵40753卷第115-118、121、125-130頁)
 9、陳慈君之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見臺中地檢偵40753卷第131、135至139、141-143頁)
二十七、【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卷】(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
 1、110年8月10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41-4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55-59、67-71、89-93、107-111、131-135頁)【指認人:辛○○、許弘一、少年王○宇、少年紀○湖】
 3、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73-79、113-119頁)【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領取包裹畫面】
 4、黑貓宅急便包裹查詢-查詢號碼:0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79頁) 
 5、郭素伶之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寄出之存摺封面影本、黑貓宅急便包裹寄送單顧客收執聯、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照片、手機詐欺簡訊照片(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137-139、143-147、151-171頁)
 6、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行紀錄(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173-175頁)
 7、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素伶)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181頁)
 8、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素伶)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185頁)
 9、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素伶)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191-195頁)
 10、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素伶)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201頁)
 1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素伶)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205-207頁)
 1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素伶)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213頁)
 1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素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217-219頁)
 14、許雅婷之報案相關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223-226、229-231、243、247-248頁)
 15、周采蓉之報案相關資料: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253-255、258頁)
 16、陳弈心之報案相關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259-261、266、270、272頁)
 17、陳怡媗之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273、276-280、283-284頁)
 18、莊于萱之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118卷第285、288-291、295-298頁)
二十八、【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62號卷】(臺中地檢偵14062卷)
 1、辛○○提出之與暱稱「蕭海」之微信對話紀錄(見臺中地檢偵14062卷第33頁)
 2、辛○○提出之與警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臺中地檢偵14062卷第34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游子逸)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偵14062卷第53-55頁)
 4、7-11貨態查詢系統(見臺中地檢偵14062卷第57頁)【查詢代碼:Z00000000000】
 5、路口、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偵14062卷第59-65頁)【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領取包裹畫面】
 6、壬○○之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地檢偵14062卷第91、94-98、105-106頁)
二十九、【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56號卷】(見臺中地檢偵556卷)
 1、110年8月14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少連偵556卷第31-3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見臺中地檢少連偵556卷第81-87頁)【指認人:少年王○宇】
 3、顏健平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寄出之第一銀行戶名顏健平、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詐欺網頁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556卷第103-113頁)
 4、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少連偵556卷第115頁)
 5、路口、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556卷第117-133頁)【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領取包裹畫面】
三十、【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核交字第3859號卷】(見臺中地檢核交3859卷)
 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顏健平)之基本資料、異動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3859卷第9-13頁)
 2、己○○之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見臺中地檢核交3859卷第15-19、31-33、39、49-51頁)
三十一、【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63號卷】(臺中地檢他163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六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臺中地檢他163卷第33-37、53-57頁)【指認人:辛○○、少年王○宇】
 2、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中地檢他163卷第61頁)
 3、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馮新)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他163卷第69-71頁)
三十二、【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663號卷】(臺中地檢偵緝1663卷)
 1、曾麗惠提出之與陳昱勳之LINE對話紀錄照片(見臺中地檢偵緝1663卷第57-73頁)
 2、陳昱勳提出之資料:手寫借車筆記照片、逕行舉發案件提供實際駕駛人申請書【車牌號碼000-0000、RCF-3253】(見臺中地檢偵緝1663卷第93、96-100頁)
 3、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663、1664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曾麗惠】(見臺中地檢偵緝1663卷第119-121頁)
三十三、【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2836號卷】(臺中地檢偵32836卷)
 1、110年8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偵32836卷第9、10頁)
 2、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偵32836卷第19頁)
 3、路口、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偵32836卷第19-23頁)【拍攝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及領取包裹畫面】
 4、黃馮新之報案相關資料:借款合約書、免責聲明書照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頁面照片、金融卡寄到地點之貨態追蹤與地址查詢、寄出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馮新)存摺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偵32836卷第25-31、35頁)

三十四、【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4376號卷】(臺中地檢偵34376卷)
 1、110年9月9日員警偵查報告(見臺中地檢偵34376卷第23-27頁)
 2、鄭雅萍之報案相關資料:詐騙網頁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臺中地檢偵34376卷第45-73頁)
 3、被害人滕月雲、黃佳瑩、陳品卉匯款人頭帳戶(國泰世華銀行戶名鄭雅萍)一覽表(見臺中地檢偵34376卷第77頁)
 4、滕月雲之報案相關資料:存摺封面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手機通聯紀錄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偵34376卷第83、87-91、95-97、107-109頁)
 5、黃詩慧之報案相關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偵34376卷第115頁)
 6、黃佳瑩之報案相關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偵34376卷第131-147頁)
 7、陳品卉之報案相關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偵34376卷第155、159-163、167-171頁)
 8、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偵34376卷第173-179頁)【鄭雅萍寄物及辛○○取物、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畫面】
 9、被害人鄭雅萍提出帳戶、取簿手(辛○○)領取一覽表(見臺中地檢偵34376卷第181頁)
三十五、【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核交字第3183號卷】(臺中地檢
    核交3183卷)
 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雅萍)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3183卷第13-37頁)
 2、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鄭雅萍)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3183卷第43-49頁)
三十六、【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0號卷】(臺北地檢少連偵210卷)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臺北地檢少連偵210卷第17-18、31-32、41-42頁)【指認人:辛○○、陳昱勳、少年王○宇】
 2、路口、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北地檢少連偵210卷卷第49-70頁)【拍攝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及領取包裹畫面】
 3、7-11貨態追蹤查詢-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見臺北地檢少連偵210卷第70頁)
 4、陳昱勳提出之資料:逕行舉發案件提供實際駕駛人申請書【車牌號碼:000-0000】、借用車輛承諾書、車輛借用表、手寫借車筆記(見臺北地檢少連偵210卷第71-81頁)
 5、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之車行紀錄及監視器照片(見臺北地檢少連偵210卷第83頁)
 6、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英傑)之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少連偵210卷第91-92頁)
 7、潘英傑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寄出之郵局戶名潘英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帳戶免責聲明書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擷圖、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知本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臺北地檢少連偵210卷第93-101頁)
 8、彭怡珣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臺北地檢少連偵210卷第103-105、108-111頁)
三十七、【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5693號卷】(臺中地檢偵35693卷)
 1、110年9月27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23-27頁)
 2、陳柏菘之報案相關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45-72頁)
 3、被害人朱詩婷、彭佳玲、吳美慧、陳玫君、謝語庭、高佳成匯款至人頭帳戶(彰化銀行戶名林佩蓉)明細一覽表(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77頁)
 4、朱詩婷之報案相關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85、89-91、97頁)
 5、彭佳玲之報案相關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107-109頁)
 6、吳美慧之報案相關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123、127、141-145頁)
 7、陳玫君之報案相關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175-177頁)
 8、謝語庭之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199、203頁)
 9、高佳成之報案相關資料:交易紀錄查詢結果、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213-217頁)
 10、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225-229頁)【拍攝領取包裹畫面】
 11、監視器影像與辛○○比對照片(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231頁)
 12、被害人陳柏菘提出帳戶、取簿手(辛○○)領取一覽表(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233頁)
 13、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偵35693卷第235頁)
三十八、【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核交字第3378號卷】(臺中地檢核交3378卷)
 1、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菘)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3378卷第13-18頁)
 2、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菘)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3378卷第23-29頁)
三十九、【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3號卷】(臺中地檢少連偵483卷)
 1、路口、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83卷第39-56、67-86、95-112、129-146、159-171、181-198頁)【拍攝車牌號碼000-0000、AQN-8871號小客車及領取包裹畫面】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83卷第57-59、85-87、113-115、121-123、147-149頁)【指認人:辛○○、許弘一、少年王○宇、少年陳○安】
 3、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83卷第199頁)
 4、朱晨逸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寄出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晨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晨逸)之存摺封面影本、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83卷第201-203、213-237頁)
 5、牌照號碼BHP-5158(車主名稱:鄭美芬)、牌照號碼AQN-8871(車主名稱:陳吉瑞)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83卷第261-263頁)
 6、111年2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83卷第317頁)
四十、【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核交字第3209卷】(臺中地檢核交3209卷)
 1、110年12月13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核交3209卷第9頁)
 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晨逸)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3209卷第11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晨逸)之基本資料、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核交3209卷第13-16頁)
 4、曾金中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見臺中地檢核交3209卷第21-37頁)
 5、黃怡瑄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臺中地檢核交3209卷第47-51、55、59、69-71、77頁)
 6、劉韋伶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臺中地檢核交3209卷第85-97、101-105、109頁)
 7、被害人劉韋伶轉帳至人頭帳戶(郵局戶名朱晨逸)明細一覽表(見臺中地檢核交3209卷第107頁)
四十一、【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41號卷】(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
 1、110年8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2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31-35頁)【指認人:辛○○】
 3、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49頁)
 4、曾宛琦之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臉書詐騙貼文及社團、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手機7-11貨態追蹤擷圖【查詢代碼:Z00000000000】、隆鑫包裝行有限公司代工合約書、寄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宛琦)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51-81頁)
 5、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83-85頁)【拍攝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及領取包裹畫面】
 6、鄭翊婷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153-154、187、190-194頁)
 7、宋廷瑋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轉帳完成手機簡訊(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157-158、231、245-256頁)
 8、被害人(劉韋伶、鄭翊婷、黃怡瑄、宋廷瑋)轉帳至人頭帳戶(曾宛琦之玉山、台北富邦、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明細一覽表(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159-160頁)
 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111年2月21日北富銀敦南字第1110000006號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宛琦)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267-269頁)
 10、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宛琦)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273頁)
 11、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宛琦)之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441卷第281頁)
四十二、【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核交字第2800號卷】(臺中地檢核交2800卷)
 1、110年10月27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臺中地檢核交2800卷第9頁)
 2、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臺中地檢核交2800卷第11頁)【拍攝領取包裹畫面】
四十三、【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苗栗地檢少連偵86卷)
 1、黑貓宅急便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苗栗地檢少連偵86卷第12-14頁)【拍攝領取包裹畫面】
 2、辛○○與監視器比對照片(見苗栗地檢少連偵86卷第15、23-25頁)
 3、少年王○宇指認辛○○照片(見苗栗地檢少連偵86卷第26頁)
 4、潘建志之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寄出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建志)之存摺影本、7-11交易明細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黑貓宅急便顧客收執聯照片(見苗栗地檢少連偵86卷第30-59頁)
 5、謝雅嵐之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見苗栗地檢少連偵86卷第62-64、68-74頁)
 6、陳璽宇之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見苗栗地檢少連偵86卷第77、80-81、83頁反面-85、87-88頁)
 7、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8977、10174號不起訴處分書(見苗栗地檢少連偵86卷第93-94頁)【被告:潘建志】
四十四、【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544號卷】【移送併辦】
 1.告訴人庚○○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港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手機畫面截圖(含通聯記錄、郵局、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玉山銀行存摺封面、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臺中地檢111偵13544卷第319-321、324-325、330-331、334-339頁) 
四十五、【臺中地檢110年度他字第9119號卷㈠】【移送併辦】 
 1、110年12月7日員警偵查報告(見他9119卷㈠第7-23頁) 
 2、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Z00000000000(見他9119卷㈠第149-152、167-170頁)
 3、111年6月14日辛○○領取人頭帳戶顏健平提款卡過程之路口、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他9119卷㈠第191-201頁)【拍攝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及領取包裹畫面】  
 4、111年6月19日辛○○領取人頭帳戶黃馮新提款卡過程之路口、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見他9119卷㈠第225-229頁)【拍攝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及領取包裹畫面】
 5、韓冠偉110年6月19日持黃馮新提款卡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見他9119卷㈠第244-250頁) 
 6、盧明俊110年6月14日持顏健平提款卡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見他9119卷㈠第254-256頁) 
四十六、【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21號卷】【移送併辦】
 1、第一銀行潮州分行110年7月15日一潮州字第172號函檢送顏健平、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21卷第147-151頁)
  2、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3日營存字第11000761141號函檢送戶名黃馮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少連偵321卷第173-1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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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卷㈠】(本院卷㈠)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4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㈠第361-369頁)(上訴人張幼龍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35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㈠第381-386頁)(被告朱芷薇詐欺案件)
 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㈠第389-405頁)(被告顏健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31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㈠第410-413頁)(被告葉珊萍【黃馮新配偶】詐欺案件)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5日儲字第1120088119號函所檢附陳○均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潘建志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㈠第431-439頁)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112年3月15日合金海山字第1120000816號函暨所檢附存戶陳○均(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5月23日起至110年5月30日之交易明細各1份(見本院卷㈠第441-445頁)
 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2年3月17日彰作管字第1120020122號函及所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見本院卷㈠第447-449頁)
 8、被害人丑○○之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書寫匯款明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本院卷㈠第459-461、472-476頁)   
四十八、【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2卷二】(本院卷㈡) 
 1、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58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游子逸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卷㈡第7至10頁)
四十九、【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警卷】
 1、附表四編號1之被害人辰○○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195至196頁)
     ②被害人辰○○110年6月12日簽署之免責聲明書(警卷第179 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潘經理」、「徐諺雄」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81至189頁)   
    ④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借款廣告頁面截圖、被害人辰○○交寄金融卡之寄件收據翻拍照片(警卷第190至191頁)
   ⑤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辰○○)之存款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警卷第192 至194 頁)
  2、附表四編號2被害人癸○○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227頁)
  ②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潘經理」、「徐諺雄」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203 至225 頁)
  3、被害人巳○○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239 至240 頁)
   ②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頁面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潘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ELEVEN寄件明細翻拍照片(警卷第233 至237 頁)
 4、附表五編號1告訴人子○○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343、346頁)
   ②彰化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影本(警卷第340 至341 頁)
  5、附表五編號2告訴人丁○○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351 、355 至356 頁)
  6、附表五編號3被害人卯○○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375 、377 至378 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警卷第361 頁)
  7、附表五編號4被害人午○○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381 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翻拍照片( 警卷第383 至384 頁)
  8、附表五編號5告訴人丙○○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393 至395 頁)
   ②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警卷第389 至391 頁)
  9、附表五編號6告訴人寅○○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409 至410 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1偵13544 卷第215 頁)
 10、被告領取人頭帳戶包裹過程之路口監視器畫面與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
    (1)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號包裹(辰○○寄出)(警卷第499 至506 頁)
    (2)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號包裹(癸○○寄出)(警卷第507 至510 頁)
    (3)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號包裹(巳○○寄出)(警卷第511 至515 頁)
 11、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0(戶名:癸○○)、000-0000000000000(戶名:巳○○)、000-00000000000000(戶名:謝盈翊)遭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截圖(警卷第523 至554 頁)
五十、【110年他9119卷一】  
  1、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租賃紀錄(110他9119卷一第1
   33至140 頁)
 2、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代碼Z00000000000號、代碼Z00000000000號、代碼Z00000000000號之詳細資料(110他9119卷一第143 至170 頁)
 3、4497借貸網公司提供詐欺集團與之聯繫刊登廣告之資料(110他9119卷一第175 至178 、181 至186 頁)
 4、詐欺集團成員匯款刊登詐騙廣告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10他9119卷一第179 至180 、187 至188 頁)
 5、詐欺集團成員戊○○、王晟宇、盧明俊之LINE、微信資料(110他9119卷一第263 至275 頁)
 6、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0他9119卷一第277 頁)
五十一、【111少連偵321卷】  
 1、金融機構函文:
    (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5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6951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辰○○)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10年5月1日至110年6月16日交易明細(111少連偵321卷第153至158頁)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9日營通字第1100020910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癸○○)之開戶基本字料及110 年5 月1 日至110 年7月8 日交易明細(111少連偵321 卷第159 至162 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7月22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50993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10年5月3日至110年7月8日交易明細表(111少連偵321卷第163至171頁)
  2、偵查書類:
   (1)辰○○
       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偵字第11676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辰○○之詐欺案》(111少連偵321卷第387至389頁)
       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偵字第841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辰○○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111少連偵321卷第383至384頁)
       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 年度偵字第1327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辰○○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111少連偵321卷第385 至386 頁)
   (2)癸○○
       ①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3391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癸○○之詐欺案》(111少連偵321卷第393 至396 頁)
   (3)巳○○
       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16265 號、第18575 號、第18821 號、第21769 號、第22064號、第22374 號、第23823 號、110 年度少連偵字第138 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巳○○等人之詐欺案》(111 少連偵321 卷第399 至405 頁)
       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16643 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巳○○之詐欺案》(111少連偵321卷第407 至409 頁)     ==========強制換頁==========
【附表八:許弘一部分】
編號
犯  行
罪  刑
1
詐騙附表一編號1、2、4、5、7、9至13、19所示被害人之帳戶資料部分
許弘一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11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
2
詐騙附表一編號6、8、14、16至18所示被害人之帳戶資料部分
許弘一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
詐騙附表一編號15所示被害人之帳戶資料部分
許弘一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月。
4
詐騙附表三編號2、19
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許弘一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
5
詐騙附表三編號1、3至6、8、13、14、20、37、39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許弘一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11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
6
詐騙附表三編號7、9、12、22、40、41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許弘一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
7
詐騙附表三編號36、38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許弘一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5月。
8
詐騙附表三編號17、18、21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為同一被害人)
許弘一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9
詐騙附表三編號10、11、29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許弘一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0
詐騙附表三編號23、27、31、33至35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許弘一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
詐騙附表三編號24、25、26、28、30、32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許弘一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強制換頁==========
【附表九:辛○○部分】
編號
犯  行
罪  刑
1
詐騙附表一編號19、23至25、27、28所示被害人之帳戶資料部分
辛○○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
2
詐騙附表一編號14、21、26、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之帳戶資料部分
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
詐騙附表三編號37、39、44、46、47、50、52至55、62、64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辛○○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共1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
4
詐騙附表三編號36、38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辛○○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5月。
5
詐騙附表三編號40、41、43、45、63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辛○○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
6
詐騙附表三編號48、51、60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辛○○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
7
詐騙附表三編號49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辛○○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8
詐騙附表三編號23、42、附表五編號4、5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
9
詐騙附表三編號56、附表五編號2、6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0
詐騙附表五編號1、3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
詐騙附表三編號57、61(同一被害人)、附表五編號58、59(同一被害人)所示被害人之金錢部分
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