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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訴字第 24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育澤



            陳浚家


                    (在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895號、第2665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鄧育澤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9、11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9、11至1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浚家犯如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鄧育澤及陳浚家分別於民國110年4月底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智」、「變態」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鄧育澤、陳浚家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業經另案提起公訴),鄧育澤擔任至指定之便利超商領取內含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存摺之包裹之「收簿手」及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等工作,陳浚家則擔任「車手」及向車手收取款項之「收水」等工作。鄧育澤、陳浚家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鄧育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徵求家庭代工兼職工作之廣告訊息,林怡君(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8號為起訴處分)於110年6月9日晚間10時許,瀏覽上開廣告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使用暱稱「黃梅珍」之本案詐欺團成員聯絡,「黃梅珍」訛稱需提供金融帳戶之金融卡,作為公司實名制購買材料之用云云,致林怡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年6月11日下午7時59分許,在址設臺東縣○○市○○路0段000○000○000號之統一超商三越門市,將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寄送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美豐門市。由鄧育澤依「小智」之指示,於同年6月14日下午4時42分許,駕駛其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不詳成員前往上開超商領取林怡君所寄送之上開包裹,再放置在「小智」指定之地點,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前往收取。鄧育澤因此獲得報酬新臺幣(下同)1,000元。
  ㈡鄧育澤(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3)、陳浚家(附表一編號2至1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詐騙方式,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黃子芯等13人施用詐術,使黃子芯等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中。嗣由不詳成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款項後上繳,鄧育澤、陳浚家則分別依「小智」及「變態」之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13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各該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至13所示之款項,並由陳浚家向鄧育澤收取所提領贓款,並與陳浚家自行提領之贓款,均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鄧育澤、陳浚家因此各獲得報酬6,000元。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育澤、陳浚家坦承不諱(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47頁至第54頁、第61頁至第65頁、偵字第18895號卷第29頁至第43頁、第181頁至第183頁、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17頁至第218頁、本院卷第70頁、第82頁、第90頁、第120頁、第134頁、第142頁),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卷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
  ㈡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再者,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查被告2人雖未自始至終參與詐騙告訴人等之各階段犯行,惟其等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告訴人等而彼此分工,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2人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修正後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祇須有第2條各款所示行為之一,而以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即為已足。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各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或被告2人提領被害人等遭詐欺所匯款項後,層層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顯然製造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使犯罪偵查者難以查獲該犯罪所得實質流向,達成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而構成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核被告鄧育澤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陳浚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1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㈢被告鄧育澤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3所為,被告陳浚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13所為,各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鄧育澤就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3部分,及被告陳浚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13部分,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鄧育澤就上開所犯13罪,被告陳浚家就上開所犯1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各應分論併罰。
  ㈥犯洗錢防制法第14、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鄧育澤就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3,及被告陳浚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13,於審判中均坦承洗錢犯行,合於前開規定,原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所犯罪名,因想像競合之故,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爰於量刑時作為考量因子評價審酌
  爰審酌被告2人手腳健全,非無工作能力,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率爾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各擔任上開分工,共同詐騙他人辛苦賺得、積蓄之財物,而被告2人之分工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欺取財行為,對於整體犯罪計劃之實現亦屬不可或缺,更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侵害無辜被害人之財產權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又考量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為分工內容、各該被害人遭詐騙財物數額、被告2人本次獲取之不法所得數額;另衡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刑事由,惟被告2人今未與本案被害人、告訴人等成立調解賠償損失等節;參以被告2人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存卷,與被告鄧育澤自陳高職肄業,先前從事粗工,月薪2萬多元,與母親同住,被告陳浚家自陳高中肄業,先前曾從事室內裝潢、修車等工作,與父母同住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90頁、第142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2人之分工,並非本案詐欺集團核心成員,另衡酌本案犯罪時間、犯罪動機、態樣、手段相似,及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被告鄧育澤供稱擔任車手報酬1天2,000元,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擔任司機領取報酬1天1,000元等語(偵字第18895號卷第183頁、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214頁、本院卷第120頁),又其本案擔任車手天數為3天,即110年5月17日、5月18日、5月24日,故其犯罪所得應為7,000元(計算式:1,000+2,000*3=7,000)。被告陳浚家供稱其擔任車手、收水薪水算法不同,1天可能1,000元至4,000元不等,110年5月份這三天,領到報酬約6,000、7,000元等語(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218頁、本院卷第70頁),是依罪疑惟利被告原則,認定其本案3天犯行所取得犯罪所得為6,000元。其等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價額。
 ㈡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要件,法院本應為相關沒收之知,然因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而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本案被告2人提領、收水之款項既已上繳,足認非被告2人所有,亦非在其等實際掌控中,被告2人就此部分洗錢之標的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自無庸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車手、收水
1
黃子芯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下午4時30分許,佯為「沐越餐廳員工」及「中國信託客服」,撥打電話予黃子芯訛稱:因系統誤列為VIP客戶,將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云云,使黃子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中。
110年6月15日下午5時35分、38分許,匯款9萬9,999元、1萬4,789元
林怡君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5日下午5時45分、46分、47分、54分、55分、56分、57分、6時5分、42分許,提領6萬元、5,000元、5,000元、6萬元、5,000元、5,000元、4,000元、700元(含不詳匯入款項2萬9,985元)
不詳成員提領、收水(鄧育澤參與取簿)
2
許志豪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17日某時許,佯裝為「三多好地方飯店人員」,撥打電話予許志豪訛稱:因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匯款以解除云云,使許志豪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中。
110年5月17日下午9時11分、20分許,匯款2萬9,985元、2萬7,000元
楊惠婷所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下午9時14分、23分、24分許,提領3萬元、2萬7,000元、1萬元
鄧育澤提領
陳浚家收水
3
温紹淳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下午8時43分許,佯為「貝殼窩民宿」及「第一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温紹淳訛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將購物訂單設為批發商,將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云云,使温紹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中。
110年5月17日下午9時23分許,匯款9,988元
楊惠婷所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鄧育澤提領
陳浚家收水
4
林怡立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前某時許,佯為「臺北青年旅社人員」及「兆豐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林怡立訛稱:因重複下訂,需依指示操作ATM匯款以解除云云,使林怡立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中。
110年5月17日下午9時24分許,匯款8萬3,099元
楊惠婷所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下午9時27分許,提領8萬3,000元
鄧育澤提領
陳浚家收水
110年5月17日下午9時45分、10時18分許,匯款2萬9,989元、存款1萬2,000元
潘紹宇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下午9時50分、下午10時24分許,提領3萬元、1萬2,000元
110年5月18日上午0時16分許,匯款2萬9,987元
吳季蓁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上午0時24分、27分許,提領2萬9,000元、900元
5
高國禎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下午8時58分許,佯為「三多好地方飯店人員」及「合作金庫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高國禎訛稱:因誤設訂房資訊,需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以核對資料,事後將還款云云,使高國禎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中。
110年5月17日下午9時42分、44分許,匯款4萬9,986元、4萬9,986元
潘紹宇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下午9時48分許,提領10萬元
鄧育澤提領
陳浚家收水
6
顏佑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某時許,佯為「三多好地方飯店人員」,撥打電話予顏佑勳訛稱:因停電導致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網路轉帳以解除云云,使顏佑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中。
110年5月17日下午9時58分許,匯款3萬2,998元
潘紹宇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下午10時、10時6分許,提領2萬元、3萬8,000元(含不詳匯入款項2萬4,985元)
鄧育澤提領
陳浚家收水
7
馬鳳瑛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6日上午10時59分許,佯為馬鳳瑛之姪女「張蓉嘉」,撥打電話予馬鳳瑛訛稱:需給付廠商之貨款不足,盼借貸資金云云,使馬鳳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中。
110年5月17日下午1時43分許,存款3萬元
吳季蓁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上午0時9分、11分許,提領2萬元、1萬元
鄧育澤提領
陳浚家收水
8
林庭萱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某時許,佯為「和昕商旅」及「中國信託客服專員」,撥打電話予林庭萱訛稱:因網站更新時個資遭盜用,而訂購10筆交易,需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以取消云云,使林庭萱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中。
110年5月24日下午8時20分許,匯款4萬9,987元
熊音筑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4日下午8時26分許,提領5萬元
鄧育澤提領
陳浚家收水
9
鄭慧珊(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下午8時許,佯為飯店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鄭慧珊訛稱:信用卡遭誤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以解除云云,使鄭慧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中。
110年5月24日下午8時51分許,匯款1萬2,998元
熊音筑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4日下午8時56分許,提領1萬3,000元
陳浚家提領、收水
10
劉品陽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10年5月24日下午8時30分許,佯為「博達行旅」及「台新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劉品陽訛稱:遭誤植10筆訂房紀錄,需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云云,使劉品陽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中。
110年5月24日下午9時3分、23分許,匯款7,969元、9,989元
熊音筑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4日下午9時7分、9分、24分許,提領7,000元、900元、1萬元
鄧育澤提領
陳浚家收水
11
陳筠宜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下午8時許,佯為飯店人員及「華南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陳筠宜訛稱:因內部作業問題而多訂1次房間,需依指示操作華南銀行APP以解決云云,使陳筠宜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中。
110年5月24日下午9時17分許,匯款4萬9,986元
熊音筑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4日下午9時19分許,提領5萬元
鄧育澤提領
陳浚家收水
12
楊惟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下午6時許,佯為「荊桐花文創微旅(飯店)」及「中國信託專員」,撥打電話予楊惟翔訛稱:因訂單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以解決云云,使楊惟翔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中。
110年5月24日下午7時1分、10分、14分、16分、18分許,匯款2萬9,985元、3萬元、3萬元、1萬元、2萬9,987元
熊音筑所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4日下午7時4分、13分、15分、17分、20分許,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3萬元
鄧育澤提領
陳浚家收水
13
莊千慧(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下午7時9分許,佯為「圖樂文旅」及「台新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莊千慧訛稱:因操作錯誤,導致誤刷卡,需依指示轉帳,將歸還款項云云,使莊千慧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人頭帳戶中。
110年5月24日下午7時44分許,匯款1萬6,987元
熊音筑所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4日下午7時49分許,提領1萬7,000元
鄧育澤提領
陳浚家收水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不含沒收)
1
犯罪事實一㈠
鄧育澤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附表一編號1
鄧育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2
鄧育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浚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3
鄧育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浚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4
鄧育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浚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一編號5
鄧育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浚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附表一編號6
鄧育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浚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7
鄧育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浚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8
鄧育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浚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9
陳浚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一編號10
鄧育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浚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11
鄧育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浚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2
鄧育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浚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一編號13
鄧育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浚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
編號
證據名稱
1
《證人證述》
一、證人即告訴人林怡君
    110.06.18警詢(偵字第18895號卷第49頁至第54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黃子芯
    110.06.17警詢(偵字第18895號卷第73頁至第81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温紹淳
    110.05.17警詢(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23頁至第131
    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許志豪
    110.05.18警詢(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51頁至第155
    頁)
    110.05.18警詢(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57頁至第161
    頁)
五、證人即被害人林怡立
    110.05.19警詢(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85頁至第191
    頁)
六、證人即被害人顏佑勳
    110.05.17警詢(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225頁至第226
    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高國禎
    110.05.22警詢(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245頁至第247
    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馬鳳瑛
    110.05.18警詢(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7頁至第11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林庭萱
    110.05.24警詢(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47頁至第51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劉品陽
    110.05.24警詢(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67頁至第73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陳筠宜
    110.05.24警詢(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87頁至第91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鄭慧珊
    110.05.25警詢(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09頁至第111
    頁)
十三、證人即被害人楊惟翔
    110.05.24警詢(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35頁至第139
    頁)
    110.05.25警詢(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41頁至第143
    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莊千慧
   110.05.24警詢(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67頁至第171頁)
2
《非供述證據
一、中檢111年度偵字第18895號卷
  1.告訴人林怡君之報案資料: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8895號卷第49頁、第55頁、第56頁、第63頁)
  2.告訴人林怡君提出詐騙集團使用之LINE帳號翻拍照片(偵字第18895號卷第57頁)
  3.告訴人林怡君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金融卡照片(偵字第18895號卷第59頁)
  4.告訴人林怡君到超商寄件的收據(偵字第18895號卷第61頁)
  5.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偵字第18895號卷第61頁、第67頁)
  6.告訴人黃子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案紀錄表(偵字第18895號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135頁至第141頁)
  7.告訴人黃子芯提出之手寫交易明細(偵字第18895號卷第115頁至第121頁)
  8.告訴人黃子芯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18895號卷第129頁)
  9.告訴人黃子芯之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18895號卷第131頁至第133頁)
  10.告訴人林怡君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8895號卷第143頁至第147頁)
  11.統一超商美豐門市暨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18895號卷第149頁至第157頁)
  1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字第18895號卷第159頁)
  13.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租單(偵字第18895號卷第161頁至第173頁)
  1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2日函(偵字第18895號卷第201頁)   
二、中檢111年度偵字第26654號卷一
  1.職務報告(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45頁)
  2.被告鄧育澤之提領照片(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49頁、第99頁至第106頁、第109頁至第116頁)
  3.被告鄧育澤提領熱點一覽表(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50頁)
  4.被告陳浚家之提領照片(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50頁、第62頁、第107頁)
  5.被告鄧育澤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55頁至第59頁)
  6.被告鄧育澤、陳浚家詐欺車手提領一覽表(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67頁、第69頁、第75頁、第81頁、第87頁、第93頁)
  7.楊惠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71頁、第73頁)
  8.潘紹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77頁、第79頁)
  9.吳季蓁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83頁、第85頁)
  10.熊音筑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89頁、第91頁)
  11.熊音筑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95頁、第97頁)
  12.被告鄧育澤遭查獲近照(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17頁至第118頁)
  13.被告陳浚家遭查獲近照(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0頁)
  14.告訴人温紹淳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21頁、第133頁、第135頁、第137頁、第143頁)
  15.告訴人温紹淳之手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47頁)
  16.告訴人温紹淳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47頁)
  17.告訴人許志豪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49頁、第163頁、第165頁、第173頁、第179頁)
  18.告訴人許志豪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67頁)
  19.告訴人許志豪ATM交易明細(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71頁)
  20.被害人林怡立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83頁、第193頁、第199頁、第201頁、第203頁、第205頁、第209頁、第211頁)
  21.被害人林怡立之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95頁、第197頁)
  22.被害人林怡立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197頁)
  23.被害人顏佑勳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219頁至第223頁、第227頁、第229頁、第231頁、第232頁、第237頁)
  24.被害人顏佑勳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233頁)
  25.被害人顏佑勳之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233頁)
  26.告訴人高國禎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239頁至第243頁、第251頁至第255頁、第261頁)
  27.告訴人高國禎之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257頁)
  28.告訴人高國禎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6654號卷一第259頁)   
三、中檢111年度偵字第26654號卷二
  1.告訴人馬鳳瑛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3頁至第5頁、第15頁、第17頁、第19頁、第35頁、第37頁)
  2.告訴人馬鳳瑛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21頁)
  3.告訴人馬鳳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23頁至第29頁)
  4.告訴人馬鳳瑛提出之手寫單據(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31頁)
  5.告訴人馬鳳瑛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33頁)
  6.告訴人林庭萱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43頁、第45頁、第53頁、第55頁、第57頁、第59頁、第61頁)
  7.告訴人劉品陽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63頁、第65頁、第75頁、第77頁、第81頁)
  8.告訴人劉品陽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79頁)
  9.告訴人陳筠宜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83頁、第85頁、第93頁、第95頁、第97頁、第99頁、第103頁)
  10.告訴人陳筠宜之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01頁)
  11.告訴人陳筠宜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01頁)
  12.告訴人鄭慧珊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切結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05頁、第107頁、第113頁、第115頁、第117頁、第125頁、第127頁、第129頁)
  13.告訴人鄭慧珊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19頁至第121頁)
  14.告訴人鄭慧珊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23頁)
  15.被害人楊惟翔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31頁、第133頁、第145頁、第147頁、第150頁)
  16.被害人楊惟翔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49頁至第153頁)
  17.告訴人莊千慧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63頁、第165頁、第173頁、第175頁、第177頁、第183頁)
  18.告訴人莊千慧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79頁)
  19.告訴人莊千慧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81頁)
  20.告訴人莊千慧之手寫詐騙帳戶(偵字第26654號卷二第1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