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4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86號
原      告  賴聰凱
被      告  駱志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17號偽造貨幣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1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